著作財產權是指作者享有的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作品以取得報酬的權利,亦稱為“經濟權”。作者或著作權人要取得報酬,必須對其作品進行復制、傳播和演繹,于是產生以下權利:
第一、復制權。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版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第二、傳播權。傳播權包括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匯編權等。其中,發(fā)行是指通過出售或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印件;出租是指將電影作品或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及計算機軟件出租給他人;展覽是指將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進行公開陳列;表演是指公開表演作品或使用其他手段公開播送作品,可以分為“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放映是指通過放映機等公開再現作品,主要是對電影作品;廣播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及其他形式公開播放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或通過電話通訊系統(tǒng)向公眾提供作品;攝制是指以拍攝電話或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匯編是指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匯集成新作品。
第三、演藝權。演藝權包括改編權和翻譯權。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思想內容的前提下,通過改編原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如電視劇《潛伏》是根據龍一先生于2006年7月在《人民文學》上發(fā)表的小說《潛伏》改編的;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如張愛玲對其翻譯的《老人與海》就享有翻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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