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溫州的防疫政策緊于其他地區(qū),為了準備6月8日下午在泰順縣法院的開庭,提前兩天來到了泰順。入住這個大峽谷度假村,在享受大自然的恩賜的同時,靜靜的思考這個案件的有關事實與法律問題。而且在做庭前準備的同時要接受當?shù)胤酪咿k的為期兩天的觀察管控(由于國務院的“9個不準”,實際上只管控了一天,7日晚就通知我解除管控了)。
這次開庭是一個訴溫州市自然資源局的土地行政處罰案件,因為行政訴訟交叉管轄到了在泰順縣法院。委托人1984年通過與農民協(xié)商轉讓土地用于花木種植而小有成就,贏得了無數(shù)的獎項。如今當?shù)貑臃康禺a征收,市、區(qū)自然資源局應政府要求出手,認定為非法占用土地作出了處罰,這顯然是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
1984年的時候,土地管理行政機關還沒有今天這么陣容龐大。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而在這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還是原建設部的下屬。再往前走,土地管理行政機關只是建委的房地產管理科(處)的一部分,人力上不管也管不了農村土地轉讓的事情。
更需要重視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1987年才實施的。而在這之前,雖然1982年有一個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里面只規(guī)定了農村建房,沒有涉及農用地轉讓。此外,當時企業(yè)個人需要使用土地建房也多半是與農民協(xié)商取得后到政府辦手續(xù)。
現(xiàn)在的自然資源部以及下屬機關的很多工作人員(也包括許多律師)因為年輕,不了解這個歷史演變,不知道“法不溯及以往”的法治原則,所以往往不能正確處理歷史形成的問題釀成糾紛。
在這個峽谷里呆了兩天,在作開庭準備并欣賞優(yōu)美的自然風光之余有兩點感悟:
第一,人在大自然面前是渺小的。
30年前我還在景德鎮(zhèn)市執(zhí)業(yè),曾因為代理一個合同欺詐案件來過泰順。當時一些不法分子以注冊在泰順和福建柘榮的企業(yè)為名,與福建福鼎市汽車修理廠聯(lián)營掛了個“東閩XX公司”為據點,把報廢的木器加工機器用石膏澆注覆蓋刷漆后冒充新的設備向全國銷售,景德鎮(zhèn)的木器工藝廠是市二輕局下屬的大集體不幸中招,花了幾十萬元買下一堆廢鐵。我接受委托后,立即代理向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法院起訴,就有了爾后的閩浙交界之行,所幸不辱使命這個案子的損失基本挽回。爾后還有100多個全國各地的受騙企業(yè)動作慢了,通過民事訴訟已無法解決而向公安機關報案,引起了國家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視搞了一次專項行動。
轉眼過去了30年,山水依舊而我滿頭青絲已為白發(fā)。
第二,人對大自然要有畏懼之心。
站在閩浙交界的大山頂上滿目青山綠水賞心悅目之時,我們要想到的是:不是我高是山高,別說此山無人到,還有高山在前頭。人生學無止境,而法律人要明白法律的宗旨是不能違背自然規(guī)律的,不能逆歷史潮流而動。
我30年前來泰順的時候,從分水關到泰順縣城,山道有99道彎。如今道路經過改造,彎少了很多,但兩邊的風景依舊很美。我還是那句老話,律師(當然也包括其他朋友)方便的時候要把出差當旅游,可以開闊胸襟,調整心態(tài)而少一點堵心。
歷史文章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yè)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fā)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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