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網站上登了一篇文章:“ 我為群眾辦實事|五億糾紛九輪調解:四中院妥善化解行政爭議護航企業發展”,介紹了該院審結的一個行政爭議案件,而我和我的同事單磊律師是這個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人。
該文章全文如下:
“息訴止紛盡職責護航民企利發展”“依法化解行政爭議助力法治社會建設”
這是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收到的兩面“特殊”錦旗,特殊之處就在于這兩面錦旗一面來自原告企業,一面來自被告區政府。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北京市某置業公司與被告區政府就房屋補償金額的問題已產生糾紛多年。訴至四中院后經法院釋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出希望通過調解化解爭議的意愿,四中院隨即組織雙方開始了第一輪調解。此時,原告置業公司要求區政府按照7.9億元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即便依據開發成本也不應低于5.2億元,而政府則認為收購金額不應該超過3億元。由于雙方提出的金額差距較大,第一輪調解未能成功。
雖然首次調解失敗,審判團隊并沒有因此放棄。為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審判團隊認真總結了第一次調解中雙方的矛盾焦點和調解工作的不足之處,在此基礎上再次組織雙方進行了多輪調解和幾十次溝通,并分別與當事人”背對背”“進行多次單方談話,引導雙方理性表達訴求并換位思考,最終促使雙方就補償金額達成初步意向。不過,調解方案要想實現還有很多細節需要落實,由于案件涉及金額巨大,款項審批支付也有必經的程序和必要的時間,加之受疫情的影響,調解工作一波三折。
承辦法官張立鵬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開展電話溝通。最終,歷經九輪調解、九次合議后,雙方終于在法院的努力下對調解金額和調解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協議書,后續履行也十分順利,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結案后,雙方當事人均送來錦旗表示感謝,“護航民企利發展”助力法治社會建設”,雙方紛紛以各自視角對四中院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給出了最真誠的評價。
近年來,北京四中院為深化行政爭議實質解決效果,充分通過多元化解手段開展行政糾紛化解工作,積極運用調解化解行政賠償糾紛,每年經調解成功而撒訴的案件達10%。此外推動府院聯席會議常態化,加強行政機關執法應訴水平,有效實現行政爭議的源頭預防與聯動化解。
兩面“特殊”錦旗背后的故事,也是四中院為群眾辦實事、護航民營企業發展的最好詮釋,承載著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可,更是四中院踐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為優化首都營商環境保駕護航的真實寫照。
這篇文章講的情況基本屬實,但是其中關于案情的這幾句話“原告置業公司要求區政府按照7.9億元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即便依據開發成本也不應低于5.2億元,而政府則認為收購金額不應該超過3億元。”講的簡單了一點,所以有朋友看了這個文章后問我,我把我經歷的過程作如下補充介紹,相信更能讓讀者理解。
這個案件的原告方依法取得了所有的行政許可,在北京某區開發了不大的一個別墅區,然而竣工后銷售之時被限制銷售了。在經過幾年的努力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委托我們律師事務所代理。接受代理之后,我們按照認真研究商定的方案,在北京第四中院提起了要求區政府履行職責之訴。經過了四中院九輪調解后,原告與被告之間達成了補償協議后撤訴,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化解了行政爭議。
該案當事人之間為什么能按超5億元的價格成交調解?主要的原因是該案的性質具有其特殊性,產生爭議是由于被告因涉案地產所在地塊列入特殊地帶而限制原告銷售引起。
在法院第一次開庭查明了事實的基礎上,雙方同意合議庭提出的建議并就所在地塊的規劃變化限制銷售的理由達成了共識,原告方同意由被告方以收購方式來解決原告的補償問題,不再僅限于要求被告解除對銷售的限制。但是,之后的調解由于雙方對收購價格爭議較大而一波三折。
原告要求區政府按照起訴之前評估得出的7.9億元的市場價格進行購買,而被告依據審計結果則認為收購金額不能超過3億元。
合議庭與雙方代理人充分交流之后認為該限制銷售房地產的補償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行政收購行為產生的,既不宜按照市場銷售價格計價,也不能按照審計的金額計價,比較合理的是按照開發成本給予原告補償,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實現最終化解行政爭議。經過多輪討價還價,雙方反復核算,確認的補償價格為5.115億元,雙方達成補償協議后原告撤訴,行政爭議得到了實質性化解。雙方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對法院的工作都表示肯定,于是都給法院送了錦旗。
這個案件美中不足的是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由于疫情防控,四中院的所在地段被封閉等原因,取消了擬議中的第10次開庭,改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原告郵寄書面申請撤訴,法院制作裁定準予撤訴結案。如果是第10次開庭,能夠如期進行,法院當庭直接制作行政調解書結案,將可能是十全十美。
當下中國,社會矛盾由于改革進了深水期出現了更為復雜的狀況。而社會矛盾復雜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爭議急劇增多,化解的難度增大。其中十分重要的問題是如何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
我作為代理律師,每一次接受委托之后總擔心有負當事人的信任,本案經九輪調解,委托方對結果滿意,我當然高興, 所以推薦之。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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