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召開的十四屆人大第10次委員長會議,作出了許多決定,其中有兩個決定我是深表贊同!
一是“終止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的報告”。
行政訴訟法上一次修改之后的8年來的實踐并不令人滿意,且不符合上一次修改的初衷。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當中沒有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依法行政的職權,降低一審和再審的審級僅僅是提高了“行政機關勝訴率高〞 ,而不是法院的行政審判和被告的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反而是表明多數行政審判案件的結果是讓被告滿意,而沒有讓作為原告的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小部分案件是這樣的結果是可以理解的,而大多數案件這樣的結果顯然不符合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而這個審議中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的核心內容只是固化倒退,所以終止審議符合社會實際和民眾的期望。
二是審議了“2023年全國人大信訪工作情況報告”。
近些年來信訪的壓力有增無減,社會矛盾的化解日益艱難,原因“你懂的”。例如浙江紹興的上訪戶唐明珠的問題,只要是個正常的人都會去努力解決,但實際上就是沒人去認真解決。
許多上訪人本是反映小問題,都被拖成了大問題。“接訪”變成了“截訪”,是與人民政權的性質相違背的。雖然我不知道這個報告當中會怎么認識和解決當前的面臨的這些問題,但能擺上會議來審議就是一種重視的表現,所以也應該予以肯定。
我一直認為,全面依法治國首先要從科學立法做起。源頭風水清,才能讓社會風清氣正。其次是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尤其是行政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只是貼在墻上的口號,需要有一個又一個的案例來證明,這個環節需要加大對亂判者的監督和對公正司法者的支持。
我們有幸不在那輛出事的公交車上,但我們都在社會這輛大公交車上。雪崩之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希望這次終止審議修正案是鞏固上一次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成果,停止近年來行政訴訟的倒退,轉身繼續前進的節點。
附件
1:在2022年12月27日上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說明。
周強表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在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發展變化,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為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嚴格公正司法,有必要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實現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的改革目標。
周強表示,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個省、直轄市的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根據《授權決定》并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試點工作開展以來,試點法院認真執行《授權決定》和《試點實施辦法》,積極穩妥推進相關試點工作,實現了當事人訴訟更加便利、行政爭議在基層得到公正高效實質性化解、再審程序運行機制持續完善、再審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等改革目標。實踐證明,《授權決定》和《試點實施辦法》的內容,特別是涉及調整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和第九十條的內容,符合審判實際和審判規律,建議及時上升為法律條文。修改行政訴訟法相關內容的時機已經成熟,條件已經具備。
周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正草案起草過程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黨的二十大報告“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要求,圍繞健全完善行政訴訟程序體系、充分保障當事人行政訴訟權利、提升人民法院行政糾紛化解能力,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和成果。在具體條文方面,遵循“確有必要則改、條件成熟則改”的原則,注重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修正草案共對行政訴訟法作出2處調整,修改條文2條,與《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優化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規定和完善行政申請再審管轄規定等內容。
2,被終止審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全文: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復議申請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將第九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訴訟程序等無異議,認為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
(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歷史文章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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