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發生于1972年。
應當指出,當聯合國大會為其目的決定某些代表是某一會員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時,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在大會看來認可這些代表是構成該會員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當局同樣是為其目的。這是唯一有意義的結論。如果大會在決定代表權問題時不考慮委派當局的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任何標準,所作決定也將完全是任意的。因此,不可避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在大會通過第 2758(XXVI)號決議時,就已經作出了承認一個政府的決定,而一些會員國在其雙邊關系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場,這是無關緊要的。根據該決議,大會在該決議中為自己的目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當局對該政府沒有合法權利主張。
事實表明,中新社是 "官方通訊社",由臺灣當局擁有、完全維持、資助和控制。1971年10月25日之前,中新社在聯合國內也享有官方通訊社的待遇。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通過后,秘書長為履行其職責不能再承認中新社為中國真正的官方通訊社,因此,如果中新社記者繼續作為政府機構的代表行事,則不能繼續認可他們。如上文第 4 和第 5 段所述,特派記者與其所代表的機構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如果后者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不復存在,則其記者的資格認證即告終止。隨著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的通過,作為國家通訊社的中新社在法律上已不再為聯合國的目的而存在。
考慮到上述因素,在聯大第2758(XXVI)號決議通過后不久,大會與中新社記者進行了接觸,并告知他們,鑒于聯大的決定,只有在他們代表一家私營通訊社,而不是自稱代表中國的當局的官方通訊社時,他們的采訪證才能繼續有效。作為第一步,根據這些記者的建議,大會同意從他們的機構名稱中刪除“中國”字樣,并允許其他機構的記者使用以前的私人辦公設施,從而表明他們不再要求政府新聞機構所享有的設施。然而,有消息稱,中新社記者繼續從聯合國總部發送新聞,而這些新聞被公布為來自“中國中央通訊社”,即一個就聯合國而言已不復存在的官方機構。在這種情況下,秘書長別無選擇,只能執行大會的決定,于 1971年12月17日撤銷了有關記者的資格認證。但是,如果這些記者希望獲得真正的臺灣私營新聞媒體代表資格認證,那么這些申請將與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申請得到同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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