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清晨坐高鐵去了呼和浩特,參加了內蒙古高院下午一個二審案子的聽證。往返的車上,讓我想起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本來是想在12月26號那天說這個的,有但有點撞車,正好放到今天來說。
近一些年來我們學習和使用法律當中出現了一種很不好的傾向,就是教條主義在抬頭,一些執法、司法活動中法律人選擇性的抓住法條的只言片語,而不去認真思考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本意和立法宗旨,其中最典型的有下面三句話。
一是在城鄉建設管理和房屋征收和拆遷中,有的人就抓住法規當中規定的“拆除違法(章)建筑不予補償”,任意擴大適用范圍,甚至荒謬的認為沒有房產權證的房子就是違法建筑,損害了被征收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引起了不少行政爭議。對此,我在多本著作和文章當中做了闡述,但這類錯誤還是屢見不鮮。這里有人微言輕的原因,更多的是裝睡的人難以叫醒,這也是信訪問題積重難返的重要原因。
二是規劃執法也是問題多多。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原則常被淡忘,一些法律人以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去套之前甚至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建筑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成了城管執法的殺手锏,看上去很爽,但引起的矛盾卻很多。
有的地方相對集中執法權之后,有的城管有了規劃執法權后不考慮相關的建筑物所在地何時列為規劃區的,對原本是鄉間的房屋也進行規劃執法。這種案子我們所的律師遇見了多次,有的法官一溝通就明白了中間的奧妙,問題很快得到解決了。但也有的案子非要弄到再審,甚至是抗訴才能解決。
三是關于拆遷項目工程的招投標問題 ,有人總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說事,認為“凡是未招投標的政府采購合同皆無效”,其實這個法條還有第2款即“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在把握是否要招投標的問題上,不僅是要適用法律,還要進一步適用法規規章,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絕大多數法律、法規、規章都在不斷的修訂中,但有的法律人是讀一通法律條文,看上了法律中的某一句話就奉為教條,一輩子生搬硬套,而不能聯系實際,從而出現理解與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這種情況的產生不僅僅是一個學法用法的方法問題,更重要的是思想路線、立場問題。在與民爭利的背景下,一些執法者司法者難免坐偏位置。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傷害,維權者往往要費很大的周折與成本才能夠糾正,這個問題需要決策者予以高度重視才能解決問題.
我始終認為,作為法律人應該是有底線的,在處理糾紛時應該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應該有守護初心的立場,決不能屁股指揮腦袋,不分是非,不講公平公正。
關于是非與立場的關系最經典的話我記得應該是蘇東坡的詩《異鵲(并敘)》,照錄如下,與朋友們共享。
異鵲(并敘)
宋 · 蘇軾
熙寧中,柯侯仲常通守漳州,以救饑得民。
有二鵲棲其廳事,訖侯之去,鵲亦送之,漳人異焉。
為賦此詩。
昔我先君子,仁孝行于家。
家有五畝園,幺鳳集桐花。
是時烏與鵲,巢鷇可俯拏。
憶我與諸兒,飼食觀群呀。
里人驚瑞異,野老笑而嗟。
云此方乳哺,甚畏鳶與蛇。
手足之所及,二物不敢加。
主人若可信,眾鳥不我遐。
故知中孚化,可及魚與豭。
柯侯古循吏,悃愊真無華。
臨漳所全活,數等江干沙。
仁心格異族,兩鵲棲其衙。
但恨不能言,相對空楂楂。
善惡以類應,古語良非夸。
君看彼酷吏,所至號鬼車。
法學理論來自于實踐又將指導實踐,作為法律人所辦的案件有可能是委托人的身家性命,所以在每個案件當中守住法律的底線,是非面前堅持公平公正的立場,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把法條當做坑人的工具.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才行法道 良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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