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階段和民事訴訟階段,因適用法律規定的差異,再加之相應體制的不同,裁判人員理念的差別,體現出諸多不同之處。為此,小編結對諸多差異進行逐一探討,愿作拋磚引玉之舉!
仲裁、訴訟之比較,在時效方面的差異比較明顯——
一、民事訴訟時效:一年、二年、三年?
說起時效,民事訴訟時效出現過幾種時效:一年、兩年、三年,這是最常見的時效。其他特殊的時效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適用于2021年之前的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有多長?1年or3年?
在明確了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后,需要明確的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是多長?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有何區別和聯系?
(一)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一年,就是屬于第一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自然應當依照規定實行一年的時效,而非三年。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三、人事爭議仲裁時效:60日or一年?
仲裁時效為特殊時效,仲裁不適用訴訟時效。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但人事仲裁時效期間又有60日的規定。那么,人事仲裁的時效到底是60日,還是一年?
(一)人事仲裁的60日時效規定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六條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五條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除公務員以外的)人事爭議時效修改為一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三)項: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第(四)項: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第(五)項: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訴訟階段適用仲裁時效期間還是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批復》(法釋〔2013〕23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本條明確,盡管人民法院在訴訟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和相應民事法律規定,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屬于特殊時效,自然應當按照特殊時效予以處理;且從實務來說,如果在仲裁階段適用仲裁時效,在訴訟階段又修改為民事爭議的時效,則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將非常混亂,談何裁審銜接?
六、不主動適用時效
(一)民事訴訟不主動適用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這意味著,如果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行使請求權,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有權拒絕履行其義務,并且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然而,如果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了義務,那么他們不得請求返還已履行的部分。此外,如果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仍然同意履行義務,那么他們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
《民法典》第193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也就是說,除非義務人自己提出抗辯,否則法院是不會提醒的!已履行義務后,后知后覺提出抗辯也不算哦!
(二)仲裁從主動審查改變為不主動審查
1.仲裁主動審查時效的規定
2009年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1993年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均明確將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作為受理條件之一。在立案受理階段,如果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的,仲裁委員會直接對案件不予受理。
2.仲裁不主動審查時效的規定
但是!2017年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這里注意看,該條已經取消了將沒有超過仲裁時效作為受理條件。所以現在,在新規則實施的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員會不能再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了,所以不如大膽維權,萬一對方沒算清時效呢?
歡度國慶
參考資料:
鄭州市人民法院官網審務公開
圖片來源 https://www.freepik.com/free-photo/timer-hands-pointer-number-wall_1150267.htm#fromView=search&page=1&position=2&uuid=caf294db-344c-4c06-940a-f9007544b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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