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國軍
《民營經濟促進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我個人認為,這標志著我國對民營經濟的治理,已經邁入了法治化的新階段;亦標志著我國的民營企業從此不會在夾縫中生存,而是會在法治的環境中持續、健康、高質量地發展。于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而言,這無疑是開啟了新篇章!
一
我在閱讀《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過程中感覺到,第七十條的內容,對于一些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而言,不僅僅是福音,更是法律層面上的一道護身符。其具體內容如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人們也許會納悶:為什么會有這樣一條內容呢?難道一些地方政府亦會說話不算數,乃至于對民營企業違約、毀約?
是的,表面上人們確實不會相信。但在實際情況中,確確實實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尤其是對招商引資進來的一些民營企業,不履行在合同中作出的政策承諾的現象,甚至故意違約、毀約。具體的表現方式就是新官不理舊事。表面上雖然認賬,但就是不解決實際問題。一年拖一年,一屆拖一屆。有的還歪曲合同,以政府的紅頭文件形式設門檻,把一些民營企業家拖得精疲力盡,甚至把一些民營企業徹底拖垮。
我個人覺得,以上這樣的現象,不是個例,全國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成為傷害民營企業家投資熱心和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頑疾。也許正是因為如此,才會有《民營經濟促進法》里的第七十條之內容。
二
我手頭上的一份材料中反映的情況,可謂是以上現象中的一個典型。
材料中介紹,2007 年11月30日,因響應隆林縣政府招商引資的召喚,南寧銀杉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隆林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鋁板帶材加工項目投資合同書》(以下簡稱《投資合同》)。該《投資合同》第二條第十款約定:“甲方在銻業公司收回馬雄銻礦開采權后,同意銻業公司將馬雄銻礦的銻礦開采權依法轉讓給乙方,甲方在2008年7月1日前將轉讓手續辦妥”。以此作為對價的是乙方成立廣西翔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吉公司)作為項目公司,投資興建6.3萬噸鋁板帶材加工。截至合同約定的2008年7月1日,隆林縣政府沒有將采礦權轉讓手續辦妥,遂采取了變更措施,即馬雄銻礦仍登記在銻業公司名下,通過由翔吉公司實際經營銻業公司的形式,合法對馬雄銻礦進行開采、冶煉和經營。2008年8月4日,隆林縣政府下達了《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暫時委托廣西翔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對馬雄銻礦進行開采和冶煉經營的通知》,并任命黃正紅為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開啟了馬雄銻礦的開采、冶煉和經營。
相信人們從以上文字中可以看出,隆林縣政府在馬雄銻礦這件事情上,從一開始就沒有按《投資合同》操作,而是采取了變通手段。按《投資合同》規定,馬雄銻礦應該變更登記,依法轉讓開采權和冶煉經營權給乙方。但甲方卻沒有在合同規定的2008年7月1日前,將依法轉讓的手續辦妥。不僅如此,甲方在2008年8月4日下達的委托通知中,還出現了“暫時”二字。而《投資合同》中是不存在“暫時”這個意思的,只要乙方按《投資合同》對價成立的翔吉公司一直存在,翔吉公司就一直擁有對馬雄銻礦進行開采和冶煉經營的權利。而事實上,翔吉公司至今在正常生產制造。材料中凸顯,十幾年來翔吉公司對隆林縣的貢獻情況如下——
稅:303802742.01元;費:476074654.84元;工資:345293227.08元;五險:40491047.19元;生產總值: 22891119561.76元。
遺憾的是,乙方太相信甲方了,以為政府對專門招商引資進來的民營企業,是不會故意制造麻煩的。而事實不然,甲方于2022年8月23日,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下發了《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終止委托廣西翔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對馬雄銻礦進行開采和冶煉經營的通知》。終止的原因是:2020年12月16日,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與廣西百色百金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隆林各族自治縣銻業有限責任公司整體無償劃轉協議》,將隆林各族自治縣銻業有限責任公司無償劃轉到廣西百金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無償劃轉資產包括馬雄、坡巖、龍灘等3個銻礦礦權,隆林各族自治縣銻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完成工商變更,成為廣西百金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人們試著想一想:假如甲方當初按《投資合同》規定于2008年7月1日前,將馬雄銻礦的開采權和冶煉經營權之轉讓手續辦妥了,銻業公司后來無論發生什么事情,都是涉及不到馬雄銻礦的開采權和冶煉經營權的。正是因為甲方在馬雄銻礦這件事情上,一開始就沒有按《投資合同》里的有關條款操作,才導致后面出現了兩個行政命令式的紅頭文件——暫時委托與終止委托之通知。
翔吉公司基于對隆林縣政府的尊重和對紅頭文件終止委托通知的畏懼,不得不按通知要求停止了對馬雄銻礦的開采,但卻仍然寄希望于甲方,后面能夠按《投資合同》里的有關條款的約定,收回終止委托的通知。在此,人們不禁要問:在這個僵持階段(至今),在對馬雄銻礦的管理方面,若出現了一些問題,諸如環保問題,責任又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呢?
三
據材料介紹,從“暫時委托”到“終止委托”期間,翔吉公司投入巨大。這無疑意味著損失亦是巨大的。
后面的事情該如何解決?我個人覺得,盡管《投資合同》出現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之前,但既然有關問題至今還僵著,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甲乙雙方就不妨認真學習一下最近開始實施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尤其是要認真學習一下第七十條的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我從材料中了解到,當時的這份《投資合同》是來之不易的。因為進行鋁板帶材加工,就意味著會產生熔鋁車間。而熔鋁之類的項目,當時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是有政策風險的。隆林縣政府當時為了讓乙方吃下定心丸,還專門在《投資合同》里寫上了這樣的條款:鑒于熔鋁車間項目是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較緊的背景下上馬的,建設期間或投產后若被上級強令停建或停產,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投入損失由甲方負責。
我個人在此,衷心祝愿《投資合同》里的甲乙雙方,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下,均能夠發展得越來越好!
2025.6.5.上午.于南昌
金國軍,資深媒體人,高級記者。熱線:13707913315,18979101091
鏈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