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幫朋友開車,
醉酒朋友堅持自己開車回家,
未進行勸阻
朋友途中出事故,
需要擔責嗎?
近日,
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
一起生命權糾紛案。
2024年4月某日,馮某邀約朋友呂某一同前往岳陽吃晚飯,約定由呂某幫忙駕駛車輛。晚餐期間,馮某飲用了六七瓶啤酒,呂某全程未飲酒。當日24時許,兩人返回臨湘,呂某先將車輛開至自己家中。
隨后,馮某提出要自行開車回家。呂某簡單查看其狀態并詢問能否開車后,未對馮某的駕駛行為進一步勸阻,任由其獨自駕車離開。回家途中,馮某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墜河,不幸身亡。
經司法鑒定,馮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其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5.35mg/100mL。交警大隊經調查后作出事故認定,馮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事后,馮某父母以呂某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呂某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呂某是否存在過錯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作出如下認定:
1.死者馮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馮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負有首要責任,理應充分認識酒后身體狀態的特殊性及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但其在明知自己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堅持從呂某家中自行駕車回家,罔顧公共安全與自身安危,最終因醉酒駕駛、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并導致死亡。馮某的上述行為與自身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死亡結果的主要責任。
2.被告呂某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首先,馮某與呂某系朋友關系,馮某邀約呂某幫忙開車,呂某同意并為其開車,該行為屬于情誼行為。但因呂某實施了“幫開車”行為,便因該先行行為對醉酒狀態的馮某產生了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之后,呂某作為此次活動的參與者,知曉馮某的飲酒情況,在馮某提出自行駕車時,僅通過簡單查看和詢問,便放任其駕車離開,既未有效勸阻馮某酒后駕車的危險行為,也未履行將馮某安全送回家中的護送、照顧義務,導致馮某醉酒駕車溺亡,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呂某的“不作為”行為與馮某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故呂某應該對馮某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結果的關聯度等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呂某對馮某的死亡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
1.飲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生命安全始終是首要前提,飲酒者需對自身飲酒行為保持克制,充分預估酒后可能面臨的風險,尤其要牢記 “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的基本準則,切勿心存僥幸挑戰法律與安全底線,否則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2.朋友相聚附隨安全注意義務
朋友之間基于情誼相聚,雖無法律強制的義務約束,但在共同參與飲酒、出行等活動時,會附隨產生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具體包括:對過量飲酒者的提醒、勸阻義務;對醉酒者的照顧、護送義務;對酒后駕車、攀爬等高風險行為的制止義務等。本案中呂某因未履行上述義務承擔責任,正是這一法律原則的體現。
3.“小心”一點才能守護歡樂與平安
朋友間的相聚本應是溫馨愉快的過程,切勿因疏忽大意忽視安全責任。一次堅定的勸阻、一段貼心的護送,或許就能避免一場悲劇。唯有樹立文明飲酒、互相照護的意識,才能讓每一次相聚既充滿情誼,又不失安全與安心。
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
作者:鄧國軍 曾星新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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