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六十六條規定,“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25)皖民申5783號民事再審一案,被申請人曹宗和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權書》中授權人 “蔣文麗”,無其他證據證明就是蔣雯麗,且“蔣雯麗”是否以“蔣文麗”之名簽訂了《肖像使用授權書》?也沒有公安機關證明“蔣文麗”就是“蔣雯麗”的曾用名,更沒有申請蔣雯麗出庭作證,無法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因此,應依法否定蔣雯麗在2024年11月還在代言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