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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2023年的報告指出,法工委督促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糾錯改正,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對報送備案的或者現行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經審查,發現存在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問題的,督促和推動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制定新的規定取代原有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報告還公布了多起備案審查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有的涉及合憲性、涉憲性問題審查研究,還有的涉及生態環保地方性法規、民生地方性法規、有關單行條例、地方司法規范性文件等規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民生地方性法規存在的問題,格外引發輿論關注。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應當將變(配)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所有權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有關部門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我們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的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應當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能將其所有權移交給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屬于業主共有,并不影響相關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責任;有關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涉及公民的財產權利,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我們經審查認為,該處罰規定明顯低于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并將“并處”改為“可處”,屬于放松管控的情形;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改變,涉及居民安居和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規應當嚴格執行上位法有關規定,不應放松監管。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公民和企業對全面禁止性規定提出審查建議。我們經審查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制定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于銷售、燃放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規定,同時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和區域;有關地方性法規關于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關于全面禁售、禁燃的問題,認識上有分歧,實踐中也較難執行,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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