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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梧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二級調研員吳振中犯受賄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吳振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吳振中違法所得人民幣28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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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2年4月,吳振中利用其擔任藤縣縣委常委、藤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梧州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人事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84萬元。
法院認為,吳振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受賄罪。法院根據吳振中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好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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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董浩龍
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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