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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修訂后的《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負責同志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統籌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載體和抓手,是行業質量基礎設施和產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現行《管理辦法》,先后開展5批遴選認定、7次評估復核。目前保留的210家實驗室涉及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覆蓋裝備、建材、石化、鋼鐵、有色金屬、輕工、紡織、食品、電子信息、軟件等十大行業,產品門類涵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33個大類、163個中類,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量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四五”期間,實驗室持續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品類,為企業提供檢驗檢測、質量診斷、質量改進等技術服務3000萬余次,組織質量技術交流活動15萬余場,培養高水平質量技術帶頭人和專業技術人員4萬余人,取得一系列積極成效。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質量工作,強調要始終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大力增強質量意識,視質量為生命,以高質量為追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設制造強國、質量強國。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提出要加強質量基礎設施能力建設,提升質量基礎設施服務效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要深入實施制造業卓越質量工程,增強質量技術基礎能力。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制造業處在從“量的積累”轉向“質的提升”的關鍵時期,人民群眾對產品的需求從過去“有沒有”變為“好不好”“優不優”。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有必要修訂現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實驗室高水平建設、規范化管理和高質量發展,引導實驗室提高質量技術服務水平,增強質量公共服務效能,為實施制造業卓越質量工程、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提供質量支撐。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是什么?
《管理辦法》由五章十六條調整為六章二十八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編制目的、功能定位、依托單位、主要任務、基本原則。第二章職責,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單位、依托單位的職責。第三章認定,明確規劃布局、申請條件、認定程序等要求。第四章運行,明確實驗室的內部管理、條件建設、管理支撐、質量服務、產品評估、技術推廣、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發展支持等要求。第五章管理,明確對實驗室管理的要求,包括年度報告、定期復核、變更、退出、禁止行為等。第六章附則,包括實驗室的命名規則及《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
《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優化功能定位。將實驗室的定位由工業產品質量檢驗與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調整為開展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的綜合性服務機構和專業化技術平臺;功能由以檢驗檢測、診斷評價等傳統技術服務為主,轉變為面向工業產品全生命周期、全產業鏈條提供“一站式”高水平質量技術服務,并深化拓展了開展關鍵共性質量技術攻關、推廣先進質量技術方法、培育優秀質量人才、加強質量技術交流合作等綜合性、多元化功能。
二是壓實管理責任。構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單位、依托單位的主體明確、權責清晰、協同聯動的三層管理體系,進一步強化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等推薦單位建設指導、發展支持和監督管理的責任,以及依托單位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責任,引導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因地制宜支持實驗室建設,推動實驗室高水平發展與區域產業高質量發展協同并進。
三是加強運行管理。圍繞“應該干”,明確了實驗室應當履行的基本職責義務和工作任務,推動實驗室對內加強運行管理和能力建設,對外提升質量公共服務水平。圍繞“支持干”,增加了鼓勵和支持以實驗室名義開展的工作,助力實驗室進一步提升區域和行業影響力,有效發揮輻射帶動和標桿引領作用。圍繞“禁止干”,明確了實驗室不得違反的底線要求,確保業務活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堅決杜絕影響實驗室行業公信力和品牌影響力的行為。
四是完善管理機制。構建了實驗室“布局—認定—運行—復核—退出”的全鏈條管理體系,創新性提出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領域布局、區域布局和規模布局,將認定條件由單一定性標準調整為定性和定量有機結合的更具體、可考核的標準,嚴格執行八級認定程序,強化定期評估、等次考核、動態調整、有進有出,進一步增強實驗室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的內生動力,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技術先進、運行規范、服務優質的實驗室可持續發展格局。
三、《管理辦法》如何界定各方管理職責?
實驗室管理主要涉及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單位、依托單位等三方主體。為厘清職責分工,強化協同治理效能,《管理辦法》規定各方的管理職責,指導、支持實驗室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實驗室的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的統籌布局、建設規劃、認定批復、評估復核和監督抽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是實驗室的推薦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集團實驗室的申請推薦、建設指導、發展支持和監督管理。
依托單位一般指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運行管理規范、具有行業公信力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是實驗室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主體,負責為實驗室建設發展和運行管理持續提供條件和制度保障,及時解決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其業務活動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自覺接受推薦單位的監督管理。
四、《管理辦法》支持以實驗室名義開展哪些重點工作?
為支持實驗室發展,《管理辦法》第四章明確了實驗室日常運行可開展的工作任務,規定可以實驗室名義對外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為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積極承擔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的任務。
二是經依托單位審核、推薦單位核查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后,面向相關行業領域公布認定領域的產品質量狀況評估報告。
三是開展先進質量技術成果推廣工作。
四是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上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是開展認定領域的質量人才公益培訓。
五、《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實驗室的哪些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實驗室的動態管理,對通過認定的實驗室每3年組織復核一次。《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實驗室行為“負面清單”,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實驗室將被撤銷,且被撤銷實驗室的依托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是在業務活動中因弄虛作假、結果嚴重失實等,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二是從事可能影響實驗室業務公正性的經營活動,接受可能影響業務公正性的資助。
三是不按要求報送產品質量狀況評估報告和年度運行情況報告,或報告數據資料失真、失準、失實的。
四是以實驗室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計量等報告的。
五是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或泄露、竊取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是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等情形。
七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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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圖解中插圖由AI工具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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