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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袖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權力中樞。
憲法第107到112條詳細闡述了領袖的權力,它甚至超出了1906年憲法授予國王的權力。憲法規定,在伊瑪目隱遁時期,領袖作為穆斯林烏里瑪的最高領導人代行伊瑪目的一切權力。
1、“法基赫的監護”體制
領袖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有宣戰和停戰的權力;任免總參謀長;任免革命衛隊總司令;組織最高軍事機構最高國防委員會,任命最高國防委員會7名成員中的4名,其成員如下:共和國總統、總理、國防部長、總參謀長、革命衛隊總司令、領袖指定的兩名顧問;批準由最高國防委員會推薦的三軍高級指揮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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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有權任命“監護委員會”的半數成員,任命總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批準總統候選人,根據最高法院和議會的提議任免總統;根據最高法院院長的建議,在不違背伊斯蘭教義的情況下,宣布對犯人的赦免或減刑。
可見,雖然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離,但政府三個分支機構的權力都源于領袖,都必須在領袖的監督下運作。
憲法第5條規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由公正的、虔誠的、明于時事的、勇敢的、有組織能力的、有遠見、為大多數人民承認并接受為領袖的烏里瑪負責領導”。
霍梅尼被認為是典型的領袖:“高貴的救助者、革命領袖、大阿亞圖拉、伊瑪目霍梅尼,擔負領袖的職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憲法承認霍梅尼的終身領袖地位,一旦霍梅尼去世,如果沒有一位絕大多數信徒公認的烏里瑪,則由選舉產生的83名教法學家和宗教學者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查可能的“仿效的源泉”的資格,遵選一人擔任“領袖”,或者遴選3人或5人組成“領袖委員會”,行使國家最高宗教、政治權威。從理論上講,“專家委員會”有權解除不稱職的“領袖”或“領袖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另外“專家委員會”還有權罷免不稱職的“監護委員會”成員。
法基赫行使監護權的關鍵機構是“監護委員會”。該委員會共12名成員,除半數是由領袖選任的烏里瑪外,其余由議會在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名的伊斯蘭法理學家中選任。領袖任命的6人比其他法理學家行使著更大的審查權力,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對立法是否與伊斯蘭一致發表意見。
“監護委員會”旨在確保議會的立法不得違背國教和憲法的準則,因此在實際上享有立法否決權。為了保障這種特權不被議會架空,憲法規定,如無“監護委員會”,議會“不具有任何合法地位”,議會開會選任“監護委員會”成員時除外。由任命產生的“監護委員會”實際上起到領袖的輔佐機構和上議院的雙重作用。監護委員會還有權監督總統選舉、議會選舉及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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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的司法部門旨在實施沙里亞法,作為領袖權力基礎的烏里瑪控制司法系統也就順理成章。“最高司法委員會”為最高司法機構,所有最高司法委員會成員都必須是穆智臺希德,其成員有總檢察長、最高法院院長和3位法官,總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由領袖任命,3位法官由全國法官選舉產生,該委員會成員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最高司法委員會”負責組建司法系統,制訂所有司法事務的法案,負責所有法官的任命、解職、提升、降職,以及向總理推薦司法部長。所有法官都必須以沙里亞成文法或著名仿效的源泉之法特瓦為判案依據。
議會和總統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憲法特別規定總統和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捍衛伊斯蘭教、伊斯蘭革命的成果和伊斯蘭共和國的基礎。議會實行一院制,任期4年,議員人數為270人。議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監護委員會”。
根據憲法,總統是行政部門首腦,負責協調政府行為,領導除直接由領袖負責之外的行政事務,任期4年,一人最多只能任兩屆,是僅次于領袖的職務。
然而總統沒有軍權,其實際行政權力大多是禮儀性的,不致對領袖構成威脅。雖然憲法規定作為行政首腦的總統由全民普選產生,但領袖有權批準總統選舉,可以通過審查總統候選人的資格來使一位候選人失去資格。
1980年初霍梅尼就運用這一權力禁止人民圣戰者領導人拉賈維參加第一任總統競選。領袖也有權在最高法院或議會發現總統“不稱職”時解除其職務,1981年6月霍梅尼就行使這一特權解除了巴尼薩德爾的總統職務。
憲法規定總理作為“部長會議”(即內閣)的首腦握有日常行政權,但總理和內閣除必須接受領袖監督外,還受總統和議會制約。總理人選由總統提名,內閣成員的任免也需總統首肯。總理對議會負責,總理和內閣成員的任命需經議會批準。
“法基赫的監護”還體現在對一些民選的國家權力機構采取的特別防范措施上。
這方面的關鍵措施是候選人事先篩選制。憲法規定“監護委員會”負責總統、議會和“專家委員會”的選舉,謀求這些民選職位的候選人資格須經“監護委員會”的審查。對于競選第一任期的總統候選人而言,其候選人資格還須經“領袖”審查。另外,根據有關選舉法規,所有登記競選重要公職者首先必須在候選人表格上簽字,表示忠于伊斯蘭憲法和擁護“法基赫的監護”,下一步是“情報部”(政治警察機構)和總檢察署的報告,最后是“監護委員會”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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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重要依據是候選人所在地的民兵組織、革命衛隊和宗教領導人向“監護委員會”提供的關于候選人本人及其家人的政治和宗教表現的調查表。“監護委員會”不但有權否決候選人資格,而且負責監督選舉、審批選舉結果,盡管選舉由內政部具體組織實施。
2、反對的聲音
顯然,這部憲法的實施必將在伊朗創立一種神權和極權體制。雖然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門之間存在著制度上的權力分離和制衡,但沒有任何任期限制的領袖卻擁有驚人的、不受任何制約的權力,“監護委員會”對于各部門而言也無異于高懸的尚方寶劍。
雖然憲法第56條聲明,對“世界和人民的絕對主權只屬于真主”,但第5條卻規定,在伊瑪目隱遁期間,領袖享有神圣的統治權,領袖只對真主負責。這部憲法從基本法的角度確定了伊朗新政權的宗教屬性與極權性質,也決定了教職人員,尤其是高級教職人員在政權中的主導地位,即“毛拉專政”。
霍梅尼在1980年3月21日的新年賀信中說:“宗教領導是我國獨立與自由的真正基礎。”
當年,1906年憲法補充條款的起草,不僅在烏里瑪與知識分子之間而且在烏里瑪內部引起了分裂。歷史在1979年重演:對于法基赫統治的爭論導致了革命聯盟內部無可挽回的分裂。
專家會議提交的新憲法遭到各方的激烈反對。專家會議內部的少數代表首先提出異議。后來當選共和國第一任總統、宣暫保衛領袖的巴尼薩德爾,質疑永遠發現符合第五條規定所有資格的領袖的可能性,他瞥告給予領袖無限的權力是獨裁重現的第一步。薩哈比認為“邪惡的世俗政府可以被人民推翻,但領袖即使是無意鑄成的大錯也將詛咒烏里瑪、中傷什葉派教義”。臨時政府之下的阿塞拜疆省長官馬納克伊,懇請自己的同僚按照新共和國的利益重新審查法基赫統治這一概念。他認為只要霍梅尼還活著,新的神權政治就會存在下去,但在蛋梅尼死后不大可能有人享有他那樣的巨大聲譽,這種體制將會崩潰。
溫和派與一些左派主義者也激烈反對新憲法。在巴札爾甘的支持下,溫和派徒勞地試圖說服霍梅尼中止專家會議,因為它在程序上未能按照早先的進度表完成使命,它對憲法草案的修改超出了公認的限度。
民族陣線宣布專家會議被“宗教私黨、壟斷者和戴頭巾者”所控制,“它已經背叛了革命理想,決定建立一個烏里瑪享有特權地位的神權政治秩序”。人民敢死隊譴責法基赫統治試圖以蛋梅尼式的哈里發體制取代巴列維君主專制。人民圣戰者堅持,因為在伊斯蘭里沒有任何集團可以宣稱特權地位,因此,有關法基赫統治的規定是一種異端。
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民族是反對新憲法的第三種力量。遜尼派信徒和庫爾德人都強烈譴責這種法基赫體制,因為它存在著濃厚的什葉派宗派主義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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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也是最響亮的反對之聲出自正統派烏里瑪,他們從什葉派教法學的角度來批駁法基赫體制。
在專家會議召開之前,沙里亞特馬達里就指出,烏里瑪的角色不應超出教育、指導信徒的范圍。他承認在緊急情況下,法基赫應該干預政治,就像霍梅尼任命巴札爾甘主持臨時革命政府時所做的那樣,但“在伊斯蘭教中,沒有烏里瑪必須絕對干預國家事務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議會打算通過與沙里亞法相抵觸的法律的時候;二是不存在能建立社會秩序的領導人的時候。
“卷入政治的是政府,而不是烏里瑪”,“在政府做出了什么違背伊斯蘭教的事情時,我們必須簡單明了地提出勸告…進行統治是政府的責任。領袖不應直接干預”。
后來憲法第110條規定了領袖的權力與職責,他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我們似乎正在從一種君主制走向另一種君主制”。沙里亞特馬達里要求完全刪除有關法基赫統治的規定:“由于解除前政權的基礎是全民公決,那么,新政府的基礎也應該是人民的意愿”,但這部憲法卻造成了一個不能調和的矛盾:一方面它堅持人民主權的原則(第56條),另一方面它又含有否定人民主權至高無上地位的法基赫統治條款(第5條)。
即使在原教旨主義者內部,也存在著不同的聲音。阿亞圖拉莫塔哈尼對于法基赫統治的解釋就與霍梅尼等人不一致,在5月1日被刺之前,他曾說過:“法基赫統治并不意味著法基赫自己統率政府。在伊斯蘭國家,法基赫的角色是思想家而非統治者,思想家的任務是監督正確思想的貫徹。人民對于法基赫統治的理解與立憲運動時期一樣,法基赫并不是要統治、管理國家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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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各種指責,霍梅尼進行了堅定的反擊。對于那種法基赫統治將會導致恢復獨裁的指控,霍梅尼回應道:“占有這種法基赫統治位置的先知穆罕默德是獨裁者嗎?”他再次巧妙地將各種對法基赫統治的反對等同于向伊斯蘭宣戰,等同于浪費“革命烈士的鮮血”,并警告法基赫統治的批評者將不能競選總統。
霍梅尼是認真的,因為這是在捍衛他自己畢生的政治理想,然而,他的這種嚴厲態度并不能決定新憲法的命運。應該說,雖然霍梅尼領導下的原教旨主義者是當時伊朗最為強大的一支政治力量,但他們的地位并不牢靠。
法基赫統治的條款遭到幾乎所有非原教旨主義派別的反對,如果這些力量能夠聯合起來擰成一股繩,就有機會阻止新憲法的通過,至少可以迫使原教旨主義者讓步妥協,從而改變伊朗的未來方向。然而,反對的聲音盡管廣泛卻過于嘈雜,缺乏指揮者將其和諧為一支嘹亮的交響樂,由于各派之間的分歧與競爭,難以形成反對法基赫統治的統一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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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法基赫統治的爭論與僵持并未持續多久,11月4日,占領德黑蘭美國大使館事件以及隨后的人質危機,無可挽回地以有利于原教旨主義者的方式改變了力量平衡。雖然并非有意,但美國確實又一次成為影響伊朗事態的重要因素。
接管政權之后,巴札爾甘的臨時革命政府試圖建立伊美之間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雙邊關系,要求美國政府交付伊朗此前訂購的武器和軍需品余貨,并出售新的份額。美國也希望伊斯蘭革命不要削弱雙邊關系,保持美國在伊朗這一重要戰略據點的影響。這一時期美國對伊政策的主要精神在于小心謹慎,以形成它無意干涉伊朗內部事務的印象,表明無論誰在權力斗爭中獲勝美國都會與其保持友好關系的立場。由于日益確信親霍梅尼的力量最終將獲得勝利,美國政府正在籌劃與霍梅尼會晤,希望能讓新伊朗當局相信,美國已經完全承認伊斯蘭革命,而不是要破壞伊朗革命。
因此,臨時革命政府時期的伊美關系雖然說不上融洽,卻也基本平靜。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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