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當日才知真相:5.8萬元彩禮案撕開婚戀“誠信赤字”
2025年4月19日,海南萬寧,楊某與吳某曼在親友見證下敲定了婚事,58000元彩禮當場交付,婚約書白紙黑字寫下了5月16日登記的日子。一切看起來順理成章。
但等到登記當天,民政局的窗口前,一個消息把楊某打懵了:吳某曼患有精神分裂癥,結婚需要監護人陪同并同意。他的未婚妻,他即將共度一生的人,竟然身患重型精神疾病,而在此之前,他一無所知。楊某隨即要求退還彩禮,吳家以錢已用于購買金飾等理由拒絕,雙方對簿公堂。
![]()
近日,萬寧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判決吳某曼及其父母共同返還58000元彩禮。法官在釋法中寫下了一段話:“婚姻的基礎是誠信與坦誠,隱瞞重大疾病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可能侵害對方的婚姻自主權與知情權。”
這個案子很小,58000元在動輒數十萬的彩禮行情里不算多。但它的分量不輕——它是《民法典》施行多年來,司法機關對“婚戀誠信赤字”的一次精準校正,也是一面照向“相親速配時代”種種亂象的鏡子。
![]()
一、“重大疾病”不是可選項,而是必答題
《民法典》第1053條早已把話說得很明白: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條規定被稱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條款”,其立法意旨在于:婚姻是兩個人基于充分了解之上的自由結合,任何一方不得以隱瞞的方式剝奪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萬寧案件中,楊某在登記當天才知曉吳某曼的病情,便當即提出異議,隨后提起訴訟,撤銷權行使的時效不成問題。而法院判決返還彩禮的理由是: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給付所附的結婚條件尚未成就,隱瞞行為屬于過錯。
精神分裂癥屬于法律明確定義的重型精神病。根據《母嬰保健法》,有關精神病特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在發病期內應暫緩結婚,這是重大疾病的法律邊界。從山東濟寧到湖北遠安再到廣西博白,各地法院早已形成了統一的裁判思路——隱瞞精神分裂癥登記結婚,屬于可撤銷婚姻,彩禮應酌情返還。問題在于,為什么“如實告知”這樣一條法律底線,屢屢在現實生活中被踐踏?
![]()
二、誠信婚戀的制度缺口在哪里?
萬寧案并非孤例。博白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撤銷婚姻糾紛案,案情與萬寧案驚人地相似:男方甘某與女方秦某登記結婚后,發現秦某長期患有精神分裂癥且婚前未告知,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女方返還7萬元彩禮。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女方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婚姻被撤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同時,男方在締結婚姻過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對方健康狀況,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也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值得細品的是后半句——“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彩禮返還比例時,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過錯:隱瞞方承擔主要責任,而被隱瞞方若在交往中疏忽大意、未做基本核實,也可能被酌減返還比例。最高法在2025年2月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確,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這樣的制度設計在邏輯上是自洽的,但現實往往是:在“相親速配”“閃婚閃嫁”的婚戀節奏里,留給雙方深入了解健康狀況的時間窗口極其有限。幾個月甚至幾周的相識,連性格都沒摸透,更不必說去做全面的婚檢和病史核實。而隱瞞一方往往又有意無意地用“以前受過刺激”“精神狀態不太好”等模糊語言打馬虎眼。誠如司法實踐所明確,如實告知不是用模糊的“精神不佳”來搪塞,而是必須完整披露疾病名稱、病情程度、治療預后及對婚姻生活可能產生的實質性影響等核心信息。
![]()
三、彩禮迷局中,受害方為何總難贏回全部?
萬寧案中法院判決全額返還彩禮,表面上讓楊某挽回了全部損失。但現實中,更多類似案件的受害方拿回的并非全部彩禮。這背后的制度邏輯值得審視:彩禮糾紛的法律定性,核心在于將其視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婚不成,錢應退。但司法實踐中,法院還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是否孕育子女、雙方過錯等因素。
問題恰恰在于,當一方隱瞞重大疾病時,這種“過錯”在司法天平上究竟占多大分量?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男方隱瞞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導致婚約破裂,法院調解后女方只返還了22.8萬元彩禮中的20萬元,理由就是男方存在過錯。
這就產生了一個令人困惑的局面:在萬寧案中,楊某幾乎是在登記當天才發現真相,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法院判全額返還,爭議不大。可如果兩人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甚至已經有了子女,被隱瞞的一方提起撤銷婚姻時,法院還會不會判全額返還?即便婚姻被撤銷,彩禮也可能因為共同生活期間的消耗而無法全額追回——對受害方而言,時間、金錢、情感三重損失,法律能兜底的部分終究有限。
有法律專家建議,應完善立法進一步明確患病方的婚前告知義務,甚至在結婚前雙方共同簽署《健康情況告知確認書》等書面聲明,從根本上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糾紛。
![]()
四、婚檢這道防線,為何形同虛設?
翻閱此案的細節時,一個引人注目的空白點浮出水面:這對準新人婚前是否做了醫學檢查?報道中沒有提及。但可以肯定的是,精神分裂癥作為母嬰保健法明確規定的“有關精神病”,在婚檢環節幾乎不可能被遺漏。
司法案例早已給出警示。在湖北遠安法院審理的一起類似案件中,男方從女方母親口中得知其曾患抑郁癥后仍決定交往,婚檢時女方仍以抑郁癥搪塞,結果婚后真相敗露,法院判決撤銷婚姻。法官特意強調:“若雙方在登記前完成規范婚檢,隱瞞精神分裂癥的情況大概率會被及時發現,后續的婚姻糾紛與法律訴訟便無從發生。”
然而現實是,我國婚檢制度從強制走向自愿后,婚檢率一度斷崖式下滑,至今仍未恢復。不少年輕人嫌麻煩、怕花錢、覺得“沒必要”,甚至還有“查出問題還怎么結婚”的僥幸心理。殊不知,正是這種僥幸,為隱瞞行為敞開了方便之門。與其在婚后對簿公堂、撕扯不清,不如在登記前花一個下午的時間,讓婚檢報告成為婚姻的第一份誠信證明。
五、結語:讓婚姻回歸誠信
萬寧法院的判決給楊某的討回了一個公道,也給所有在婚戀中懷揣隱瞞之心的人敲響了一記警鐘——58000元,數字不大,卻清晰地劃出了一條紅線:誠信是婚姻不可退讓的底線。
但從更大的層面看,這一案只能解決一個人的問題,救不了整個婚戀市場的信任危機。當相親變成信息戰,當婚姻登記日成了“真相揭曉日”,當隱瞞重大疾病從偶然變成屢見不鮮的司法現象時,我們應當追問的不只是個案中的責任歸屬,更應追問:我們的婚戀匹配機制、婚檢制度安排、彩禮糾紛解決路徑,是否已經跟不上現實的變化?
隱瞞重大疾病不僅侵害了被隱瞞方的知情權和婚姻自主權,還可能涉及健康權乃至刑事層面的騙婚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解讀,若隱瞞精神病僅為維持婚姻關系而未騙取財物,適用民事撤銷婚姻;若以結婚為手段、隱瞞精神病騙取對方高額彩禮,數額較大且達到法定標準,則可能構成詐騙罪。這條刑事紅線,應當成為懸在所有企圖以婚姻之名行欺詐之實者頭頂的利劍。
58000元彩禮背后的法律交鋒,說到底是一場關于“知情權”的保衛戰,也是一次關于“誠信”的莊嚴宣判。愿這場保衛戰傳遞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在婚姻這道人生大題面前,隱瞞永遠不是答案,坦誠才是唯一的必選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