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明祭掃,是中國人最重要的習俗。這一天,游子歸鄉,在祖先墳前除草添土、擺上供品,低聲訴說對親人的思念。一炷香、一捧花、一塊墓碑,承載的不只是生者的追懷,更是家族血脈延續的見證。
如果名字被至親之人刻意從墓碑上抹去,如果連父親的安葬之地都無從知曉,生者的哀思該寄往何處?法律又能為這份情感做些什么?湖南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父親的墓碑上,
沒有我的名字”
“我是父親的親生女兒,憑什么連名字都不能刻在墓碑上?”長沙的羅女士與弟弟羅某本為至親,卻因父親的喪事對簿公堂。
2023年6月,父親離世,弟弟沒有第一時間通知羅女士,而是在母親張大媽的同意下悄悄辦理了喪事。更讓羅女士難以接受的是:父親的墓碑上,竟沒有她的名字。
羅女士認為,弟弟、弟媳與母親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祭奠權。于是將3人訴至法院,要求3人書面賠禮道歉、墓碑加名、另選陵園重葬父親,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庭審中,弟弟和母親辯稱:父親病危時已通知過原告;父親已入土為安,不宜遷墳;不刻原告名字是母親的意愿。弟媳則認為自己并非適格被告。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墓碑是承載哀思的紀念物,署名體現身份關系。原告作為逝者女兒,要求將自己名字刻在父親墓碑上,是寄托哀思的合法權利,符合善良風俗,應予支持。但考慮到家庭矛盾中各方均有一定過錯,為避免矛盾加劇,對賠禮道歉訴求不予支持。同時,死者已入土為安,重新安葬不符合傳統風俗,不予準許。因被告行為確給原告造成精神傷害,酌定賠償2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羅某與張大媽為原告在父親墓碑上加刻姓名(費用由原告承擔),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維持原判。
“兩年了,我們不知道父親埋在哪里”
在湘潭,沈家兄妹矛盾更深。
沈老伯共有子女3人,分別為兒子沈某,女兒沈大某、沈小某。哥哥沈某與妹妹沈大某因股權糾紛反目,后又因家庭瑣事積怨,兄妹關系開始惡化。
2021年2月,父親沈老伯去世。沈某不僅沒有通知兩個妹妹,還獨自領走骨灰。之后兩年多,沈大某和沈小某多次詢問父親的安葬地點,沈某始終不說。
“我們連給父親燒紙的地方都找不到。”兩姐妹無奈地說。于是,她們將哥哥訴至法院,要求告知骨灰下落及埋葬地,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沈某在法庭上辯稱:妹妹們不享有祭奠權,自己也沒有義務告知。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已故父母享有平等的祭奠權,除非逝者生前明確表示拒絕。本案中,沈某未能證明父親有拒絕女兒祭奠的意愿。
沈某未及時報喪,又故意隱瞞埋葬地長達兩年多,導致兩姐妹無法參與喪事、無法祭奠父親,給她們留下終身遺憾,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沈某告知父親安葬地點,并賠償兩姐妹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祭奠權是基于人格尊嚴而享有的人格權益”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祭奠權”,法院為何能予以保護?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資法庭(金霞法庭)副庭長陳飛介紹,“祭奠權是一種衍生的民事權利,屬于人格權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祭奠親人、緬懷逝者,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與善良風俗,更屬于基于人格尊嚴而享有的人格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陳飛告訴記者:“作為逝者的近親屬,有權知曉親人去世的消息、有權參加喪葬儀式、有權在墓碑上留名、有權知曉骨灰或墓地的下落、有權定期祭奠。這些權利,統稱為‘祭奠權’。任何人不得以家庭矛盾、個人意愿等為由,剝奪其他近親屬的祭奠權利。”
兩起案件,一紙判決,守護的不僅是墓碑上的名字、逝者的安息之地,更是親情最后的底線。清明時節,愿每一份哀思都能被安放。
來源:湖南法治報 (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一審: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周智穎
微信改版了
現在刷到我們的推文全憑緣分
拜托大家將湖南法治報“設為星標”
讓我們的緣分更深一點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