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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入賬標準是否要同時滿足金額標準和使用年限標準?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來源:財政部
編輯: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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