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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個案例入選!最高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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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認定新型、隱性受賄犯罪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等提供辦案指導。其中,福建2個案例入選。

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是當前查辦腐敗犯罪的重點、難點。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強調,要把握腐敗的新動向新特點,創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敗責任落實機制,及時發現、準確識別、有效治理各類腐敗問題,不斷提高反腐敗穿透力。

據了解,此批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是檢察機關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關于“豐富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有效辦法”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此批指導性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賄案等5件案例,包括虛增交易環節型受賄、放貸收息型受賄、房產交易型受賄、投資收益型受賄、原始股預期收益型受賄等5種,均是近年來多發、社會關注度較高且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受賄犯罪類型。此類犯罪呈現出收受行為民事化、利益輸送市場化、財物內容預期化等顯著特征,與傳統職務犯罪區別明顯,對依法懲治新型、隱性受賄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

例如,王某某受賄案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以虛增交易環節方式給予的交易差價作為謀利回報,且所獲差價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的,依法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以實際獲利數額認定。

黃某某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明知請托人為感謝其謀利行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輸送好處,且請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顯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請托人出借錢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的,依法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以超出請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對應的利息數額認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收受股票、股權預期收益受賄行為的受賄數額認定規則問題予以明確。在此批指導性案例中,孫某某受賄案與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緊密銜接,以案例形式對預期收益型受賄的范圍、條件及數額認定等予以明確,對統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最高檢職務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繼續自覺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堅定不移協同推進反腐敗斗爭,積極適應反腐敗斗爭新形勢新要求,堅持與時俱進,落實最高檢黨組“三個善于”要求,穿透腐敗犯罪“新型”“隱性”表象,依法準確把握腐敗行為“權錢交易”本質,確保高質效辦好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決定,現將“王某某受賄案”等五件案例(檢例第247-251號)作為第六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依法懲治新型、隱性受賄犯罪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2月4日

以下是福建案例

黃某某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

(檢例第248號)

【關鍵詞】

受賄罪 放貸收息 真實資金需求 正常借款利率 利息差額

【要旨】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明知請托人為感謝其謀利行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輸送好處,且請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顯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請托人出借錢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的,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以超出請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對應的利息數額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2年出生,某銀行龍巖分行原行長。

2008年至2014年,黃某某利用擔任某銀行龍巖分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擔保授信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332萬余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黃某某利用擔任某銀行龍巖分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林某某實際控制的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福建某地產有限公司在擔保授信審批及商鋪出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林某某為感謝黃某某并繼續獲得其支持,表示愿意以月利率3%向黃某某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并表明自己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月利率為2%。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黃某某分三次借給林某某共計800萬元,林某某用于某融資擔保公司擔保增信、短期放貸等業務,并按照月利率3%向黃某某支付利息共計172.49萬元,比林某某同期向其他人員借款的最高月利率高出1%,高出部分利息共計57.5萬元。

黃某某另有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事實略。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審查起訴。202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監察委員會以黃某某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黃某某以放貸收息方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名為借貸,實為權錢交易,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一是黃某某收取的高息部分屬于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黃某某三次出借錢款的時間,與其為林某某謀取利益的時間相互交織。林某某之所以向黃某某支付較高利息,是因為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解決了擔保授信審批,能夠幫助其出售商鋪,也期望將來能獲得更多幫助。關于受賄數額,因雙方明知差額1%月利率對應的利息部分是林某某輸送給黃某某的好處,且林某某經營的公司從事短期放貸等業務,存在真實資金需求,實際上也使用了從黃某某處借來的錢款,以利息差額部分認定受賄數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的規定。二是黃某某具有受賄犯罪的主觀故意。林某某向黃某某提出借款時即表明其愿意支付高息,黃某某仍予以接受并積極利用職權為林某某謀取利益,受賄意圖明確。綜上,黃某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受賄罪。2024年6月28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一審宣判后,黃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明知請托人為感謝其謀利行為,以支付明顯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其輸送好處,仍向請托人出借錢款,且收取的高息部分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的,屬于權錢交易,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二)在放貸收息型受賄中,請托人具有真實資金需求且同期存在向其他人正常借款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數額按照超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對應的利息數額認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

辦案檢察院: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

辦案檢察官:陳瑋 余朝霞

案例撰寫人:劉琛 陳昕卉 余朝霞

毛雨荷

蔡某某受賄、洗錢案

(檢例第249號)

【關鍵詞】

受賄罪 支付少量定金 房產增值收益 實際獲利數額

【要旨】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獲取請托人輸送的房產增值收益為目的,采用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鎖定”請托人開發的房產,不簽訂合同、不支付購房款,待房價上漲后授意請托人出售房產,增值收益歸己所有,且所獲收益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的,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以實際獲利數額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出生,廈門某建設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原總經理。

1999年至2022年,蔡某某利用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拆借、款項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284萬余元,其中523萬余元案發前尚未實際取得。

其中,2010年,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與廈門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聯合開發建設某公館商品房項目(以下簡稱某公館項目),項目開發與銷售等重大事項由某集團決定。蔡某某接受某集團總經理許某某、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某的請托,利用擔任某建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兩家公司開發某公館項目向某建設公司借款1.5億元提供幫助。2012年初,某集團以內部優惠價格向項目股東及股東推薦的特定人員銷售某公館項目部分房產,同時規定認購房產需按每套50萬元的標準支付定金并簽訂認購合同,7日內支付全部購房款或辦理按揭貸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不付則解除認購。2012年2月,經陳某某推薦及許某某同意,蔡某某在沒有購房能力的情況下,認購總價約2000萬元的房產兩套,共支付定金20萬元,此后未簽訂認購合同、買賣合同,未支付購房款,某集團未催交。2013年5月、7月,蔡某某獲悉房價大幅上漲,遂授意陳某某通過“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場價出售兩套房產,出售價格與認購價格之間的差額歸其所有。陳某某、許某某為感謝蔡某某此前提供的幫助,按照其要求辦理出售事宜,同時決定在蔡某某認購價基礎上再給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優惠。兩套房產售出后,經結算,出售價格與蔡某某應付某集團房款之間的差額為524.2萬元,該款項轉至蔡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扣除定金20萬元后,蔡某某實際獲利504.2萬元。

蔡某某另有洗錢犯罪事實略。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審查起訴。2022年12月13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監察委員會以蔡某某涉嫌受賄罪向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同日湖里區人民檢察院報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蔡某某可能另涉洗錢犯罪,經書面征求湖里區監察委員會意見后,將線索移送廈門市公安局。2023年2月10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蔡某某犯受賄罪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4月14日,廈門市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洗錢罪向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以蔡某某犯洗錢罪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補充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蔡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受賄罪。一是蔡某某獲得的兩套房產增值收益屬于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蔡某某支付的定金僅為應當支付定金的五分之一,且支付定金后一年多時間內未按規定簽訂認購及買賣合同、支付購房款,但其不僅未承擔違約責任,反而繼續“鎖定”房產,待房價上漲再出售獲利,實際上規避了真實出資購房需要承擔的價格波動等市場風險。蔡某某的行為并非正常、真實的市場交易,實際上未取得兩套房產的所有權,無權進行處置,無權獲取房產增值收益,其獲得的504.2萬元本質上是請托人對本屬于自己的售房收益的讓渡,系為感謝蔡某某職務行為而給予的好處。二是雙方具有行受賄主觀故意。蔡某某的供述與陳某某、許某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陳某某、許某某明知蔡某某沒有處置兩套房產的權限仍將房產增值收益給予蔡某某,是為感謝蔡某某在公司借款事項上提供的幫助,蔡某某亦明知其能夠獲取相應收益是因為利用職權為陳某某、許某某提供了幫助,行受賄意圖明確。

關于受賄數額應以陳某某、許某某先后給予蔡某某的優惠總額還是蔡某某實際獲利數額認定,以及蔡某某支付的20萬元定金是否應從受賄數額中扣減的問題。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與低價買房或高價賣房等受賄行為不同,蔡某某在沒有購買能力的情況下,僅支付少量定金“鎖定”房產,目的不是為了購得房產,而是待房產增值后出售獲利,陳某某、許某某所要輸送的也是房產增值收益,如以陳某某、許某某先后給予的優惠總額認定受賄數額,相當于肯定蔡某某購房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與雙方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不符,而以蔡某某實際獲利認定受賄數額則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蔡某某付給請托人公司的20萬元定金,是為使認購、出售、轉款等過程貌似具有交易特征而進行的掩飾行為,請托人公司收款后未退還給蔡某某,蔡某某實際獲利數額為504.2萬元,以此認定受賄數額妥當。

裁判結果。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受賄罪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蔡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為獲取請托人給予的房產增值收益,支付少量定金后“鎖定”請托人公司開發的房產,不辦理購房手續、不支付購房款、不承擔市場風險,待房產增值后出售獲利的,既不符合房產公司售房規定,也不符合正常房產交易習慣,所獲收益本質上是請托人為感謝其職務行為而輸送的好處,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二)在辦理房產交易型受賄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審查判斷雙方合意的行受賄對象是房產增值收益還是房產差價。對于意圖以將來房產的增值收益而非購房時請托人給予的特殊優惠為賄賂形式,客觀上國家工作人員已通過出售房產而實際獲利的,受賄數額按照實際獲利數額認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

辦案檢察院: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辦案檢察官:曾小欣 阮瑜萍 陳鑫鵬

案例撰寫人:劉琛 陳昕卉 曾小欣

林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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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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