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一名外來青島的投資創業者,多年來深陷與央企中國外運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外運”)的投資合作糾紛之中。歷經十五載維權,至今求助無門,已身處居無定所、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走投無路的絕境。今不得已以公開方式網絡求助!
2009年,我積極響應青島市招商引資號召,應邀與山東外運就相關招商項目開展洽談。為投身青島建設發展,我攜年邁父母及一家老小六口,從甘肅蘭州舉家遷至青島,舉債投資逾2億元,對青島麗港酒店項目進行改擴建。項目推進期間,依據相關政府會議紀要、山東外運的承諾和申請,有關部門應允協助辦理全部運營手續并落實配套政策,市、區兩級領導還親臨項目開業儀式并剪彩。該項目一度被視為我市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
但在后續辦理運營相關手續過程中竟發現山東外運所持案涉物業消防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許可證,且土地性質無法變更為酒店經營性用途,導致項目雖已舉行開業儀式,卻始終無法合法合規正常運營。多家知名連鎖酒店品牌的合作洽談,亦因上述核心問題全部告吹,2億余元投資及預期收益徹底落空。事發后,我當即函告山東外運,明確在其未能完善合法手續前,暫停支付相關租金費用,并要求其賠償全部投資損失。但山東外運方面態度傲慢置之不理,拒絕任何形式的溝通與協商。
此后,山東外運依仗央企背景,采取多種手段惡意阻撓破壞項目運營:包括斷水斷電、架設鐵網圍欄、侵占項目動力機房,甚至安排人員與狼狗24小時值守封堵。同時,因其停止動力供暖,導致管道凍裂跑水,造成國有資產及我方投資資產嚴重損毀。在我多次函告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山東外運反而就租金問題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僅以我“未盡審慎核查義務”為由,部分支持了對方的訴求。然而,判決并未審明一個關鍵事實——該招商項目本身即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性問題。作為一名偏遠地區來青的投資者,我堅定對政府公信力與央企社會責任的充分信賴才投資此項目,根本沒有想到還要審查人民政府和央企對外招商項目的合法合規性,判決僅告知本人可就投資損失另行主張,對我的訴求未作實質回應。
更為不公的是,我投入近2億元建成的物業資產,經司法評估僅被作價7000余萬元,在此基礎上又被折價60%,最終以4000余萬元強制執行給山東外運。且我投入的2000余萬元運營資產,竟被惡意評估為31.68萬元,目前已被28.8萬超低價拍賣成交。山東外運根本性違約在先,卻既獲租金收益,又無償侵占我全部投資。在長期訴訟過程中,我為籌措訴訟費用四處舉債,同時承受建設期巨額債務追討,生活陷入極度困境。山東外運相關負責人曾公然威脅:“你老牛的投資是你的身家性命,對外運九牛一毛算不上,打官司拖也要把你拖死。國有資產無所謂”該公司憑借其強大的關系網絡,反復纏訴濫訴,大量耗費司法資源。案件在經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后,青島中院無視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已認定的無爭議事實,公然違規為山東外運搜集證據,舉證與裁判顯失公允。
十余年來,我先后向基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各級相關部門逐級反映訴求,從未放棄通過合法途徑尋求公平公正處理,但是我始終堅信人民政府,懇請依法追回我的全部投資及損失。
懇請有關領導在百忙之中關注督辦此案,依法公正審理,責令責任方賠償本人全部投資及相關損失,切實維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懇請以本案的依法妥善處理為契機,進一步彰顯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權益的堅定決心,為新時代青島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提供生動范例與標桿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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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牛毅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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