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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風電確立專屬經濟區經濟主權:
借鑒日本立法,加快中國深遠海風電開發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秦海巖
日本在海洋權益拓展上作出了戰略性布局。2026年4月1日,日本正式施行《關于發展海洋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法律》,首次明確允許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開發海上風電。這一立法的深遠意義在于,它將專屬經濟區,從過去以漁業為主的傳統經濟海域,轉變為具有巨大能源經濟價值的“新國土”。通過賦予海上風電項目合法的用海權利,日本不僅在法律和事實上強化了對專屬經濟區的主權主張,更將這片“藍色國土”轉化為支撐國家能源安全與產業升級的戰略資源。這為全球沿海國家如何通過經濟活動有效行使和鞏固專屬經濟區權利,提供了參考。
反觀中國,我們擁有遼闊的專屬經濟區,但深遠海(國管海域)的風電開發卻因審批機制不暢而進展緩慢。當前,項目審批面臨“九龍治水”的困境:能源、自然資源、國防、交通、環保等多部門管理目標不一、協調困難,缺乏統一高效的審批流程和固定程序。一個項目從啟動到核準往往需要數年,且結果充滿不確定性。這種局面不僅遲滯了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也意味著我們可能錯失通過實質性經濟活動,來強化專屬經濟區主權存在和經濟價值開發的機遇。
在專屬經濟區發展海上風電,對中國具有多重戰略意義:不僅能大幅增加清潔能源供給,助力“雙碳”目標實現;還能帶動高端裝備制造、海洋工程等產業鏈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更重要的是,在專屬經濟區發展海上風電,可對深遠海區域形成事實存在,強化海洋權益的維護與利用,確立和實現經濟主權,核心戰略意義遠超能源本身。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的自然資源(包括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擁有“主權權利”。然而,權利需要以持續的經濟活動來主張和維系。如果一片專屬經濟區僅有零星的漁業活動,其經濟主權的主張是薄弱且模糊的。海上風電作為資金密集、技術先進、產業鏈長的現代化工業,能夠在深遠海形成大規模、永久性的基礎設施和持續的經濟產出。它如同在專屬經濟區上打下的一根根“主權樁”,通過實實在在的經濟存在,將法律條文上的權利轉化為無可爭議的事實主權。這不僅能有效服務于國家能源轉型,更是構筑海洋權利屏障、實現從“海洋大國”向“海洋強國”跨越的關鍵舉措。
因此,中國需要從國家戰略高度,破解深遠海風電的審批困局。
推動專項立法,明確專屬經濟區風電地位:應盡快研究制定《深遠海海上風電開發管理條例》,在法律層面明確專屬經濟區內風電開發的權利、程序和管理框架,為產業投資和國家行權提供根本遵循。
建立國家級協調機制,終結“各自為政”:建議由國家能源局、自然資源部牽頭,協調各相關部委統籌規劃、審批和重大事項協調,實現“一個窗口對外,內部高效協同”。
簡化流程,開展試點示范:選取條件成熟的專屬經濟區域,設立“深遠海風電高質量發展示范區”,推行標準化、透明化的審批流程,并為示范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快速積累經驗并向全國推廣。
強化戰略宣示與國際合作:將專屬經濟區風電開發納入國家海洋經濟戰略,并積極通過國際合作與規則制定,分享中國在和平利用專屬經濟區、通過綠色產業開發海洋方面的實踐與主張。
專屬經濟區不僅是地理空間,更是有待開發的戰略經濟疆域。海上風電就是開啟這片疆域價值、并牢牢握住其主權鑰匙的現代產業。中國擁有更豐富的風能資源和更完整的產業鏈,需要盡快理順內部審批機制,避免因流程不暢而制約發展。加快專屬經濟區風電開發,已不僅是能源議題,更是關乎未來海洋主權、經濟發展空間和國家綜合競爭力的戰略抉擇。通過完善制度設計,推動深遠海風電有序發展,有助于將我國的海洋資源優勢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發展優勢。
來源:《中國電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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