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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至2025年期間,浙江省海鹽縣發(fā)生一起患病女孩網(wǎng)售多余藥品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案件。當事人馬某(化名,女,22歲,浙江海鹽人,大學畢業(yè)生)因患有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等疾病,由醫(yī)生開具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國家列管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停藥后,馬某將家中剩余未吃完的5盒思諾思掛網(wǎng)轉(zhuǎn)賣,通過快遞郵寄方式向2人2次販賣、運輸。買家董某舉報其涉販毒,公安機關以馬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偵查。
2024年12月,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馬某違反國家精神病藥品管制法規(guī),通過快遞郵寄方式販賣、運輸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浙江嘉興中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后,海鹽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馬某主觀上不明知思諾思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不符合販賣、運輸毒品罪的主觀要件,依法對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馬某家屬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馬某的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
二、辯護過程
(一)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會見馬某。趙飛全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馬某主觀上是否明知思諾思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馬某系因病需要服用思諾思,由醫(yī)生開具處方獲得,其將家中剩余未吃完的藥品轉(zhuǎn)賣,系出于節(jié)約和分享的目的,主觀上不具有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
趙飛全律師制定了以“主觀不明知”為核心的無罪辯護策略,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重點論證了馬某對思諾思的管制屬性缺乏認識、無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等核心觀點。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檢察官: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馬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馬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經(jīng)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馬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xiàn)發(fā)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認定馬某構成運輸毒品罪的證據(jù)明顯不足,馬某主觀上不明知思諾思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不符合起訴條件。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馬某主觀上不具有販賣、運輸毒品的故意。馬某系因病需要服用思諾思,由醫(yī)生開具處方獲得,其將家中剩余未吃完的藥品轉(zhuǎn)賣,系出于節(jié)約和分享的目的,并非以販賣毒品為目的。馬某作為普通大學畢業(yè)生,對思諾思屬于國家管制精神藥品這一專業(yè)問題缺乏認識,不具有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
第二,運輸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運輸毒品罪的主觀要件是“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運輸”。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則不構成運輸毒品罪。本案中,馬某對思諾思的管制屬性缺乏認識,依法不應認定其構成運輸毒品罪。
第三,馬某無販賣、運輸毒品的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馬某案發(fā)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此次行為系因法律意識淡薄。
第四,本案社會危害性相對有限。馬某轉(zhuǎn)賣的是自己吃剩下的處方藥,并非主動從事毒品販賣活動,社會危害性相對有限。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懇請貴院依法對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判決結果
2025年9月24日,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稱,經(jīng)審查,該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馬某不起訴-。檢察機關認為,正因馬某缺乏運輸毒品罪所需的“主觀明知”,且案件證據(jù)無法補足這一關鍵要件,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精神藥品網(wǎng)售被控運輸毒品罪成功爭取存疑不起訴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yè)運輸毒品罪律師在“主觀明知”認定方面的專業(yè)能力。
第一,“主觀明知”是運輸毒品罪成立的核心要件。運輸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則不構成運輸毒品罪。本案中,馬某作為普通大學畢業(yè)生,對思諾思屬于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缺乏認識,檢察機關認定其不具有運輸毒品的犯罪故意。
第二,處方藥轉(zhuǎn)賣的定性問題。普通群眾轉(zhuǎn)賣自己吃剩下的處方藥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近年來引發(fā)廣泛關注。本案的處理體現(xiàn)了司法對“無心之失”的人文關懷,也提醒公眾:任何處方藥都不能隨意轉(zhuǎn)賣,即使是自己吃剩下的,也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處理。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等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如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涉案物品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應當堅持無罪辯護,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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