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歲幼童黃某某遭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于4月21日宣判。南都N視頻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對被告人趙雨蝶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日,法院發布關于趙雨蝶案的判后答疑,就定罪和量刑依據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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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黃某某。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趙雨蝶在與男友黃某理及黃某理兒子即被害人黃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黃某某頑皮不聽話等為由,頻繁采用毆打背部、臀部、腿部等處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實施虐待。
同年8月24日傍晚,趙雨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一開放式公園內,因不滿黃某某亂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黃某某頭面部,并用樹枝抽打、用腳踢踹黃某某身體其他部位等。其間,趙雨蝶還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黃某某側身倒地后頭部撞擊地面。當日20時許,黃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趙雨蝶即將其送至醫院搶救。黃某某因搶救無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黃某某2024年8月24日晚就診時體表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已達輕傷一級,其中背部皮膚軟組織挫傷達到輕傷一級,面部、胸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分別達到輕微傷,左小腿咬傷致皮膚破損達到輕微傷。
法院在關于趙雨蝶案的判后答疑中解釋,關于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趙雨蝶以毆打等方式頻繁對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黃某某實施虐待,導致黃某某輕傷等,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法院認為,趙雨蝶雖如實供述虐待的犯罪事實,但不予從輕處罰,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關于故意傷害罪,趙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三歲幼童可能導致的傷害后果,依然實施了相關行為,直接導致黃某某因此而死亡。但從趙雨蝶作案的行為特征及在黃某某昏倒后即將黃某某送醫施救等具體表現來看,其并不希望造成黃某某死亡的后果,即趙雨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趙雨蝶作為黃某某父親的同居女友,在共同生活期間非但沒有妥善照顧好年僅三歲的黃某某,反而以拎甩等方式故意傷害該幼童,致其死亡,即便趙有施救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仍應予從嚴懲處。故對趙雨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韋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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