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周文秀一家正經歷一場令人痛心的財產權保衛戰。他們世代居住、手續齊全的合法房屋,被當地鎮政府強制拆除;法院雖已明確認定強拆行為違法,卻在后續賠償中無視關鍵權屬證據,堅持按照 “集體土地舊村改造” 標準進行補償。手握天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家人卻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申訴無門、求告無路,成為基層違法行政與司法裁判偏差的直接受害者。
2018 年 8 月 23 日,伴隨著大型機械的轟鳴聲,位于北辰區宜興埠鎮振西里 5 條 15 號的房屋被強行推倒。這一天,成為周文秀、張金芬等六位權利人命運的轉折點。他們始終無法理解:自己合法擁有、證件齊全的房子,為什么會被無故強拆?強拆被確認違法后,為什么依然得不到公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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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清晰:國有土地使用證 + 官方登記,雙重證明不容置疑
周文秀一家的房屋,土地權屬有著清晰、權威、不可推翻的法定證明。2001 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為其父親周宇頒發北辰國用(2000 更 1)字第 1802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載明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用途為住宅,權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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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2026 年 2 月,周文秀兩次從天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官方系統一致顯示:該地塊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為周宇,登記狀態正常,從未被注銷、變更或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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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從政府頒證到不動產登記系統備案,這套房屋的土地性質自始至終都是國有土地,與 “集體土地、舊村改造” 沒有任何法律關聯。沒有任何一級政府出具過合法征收文件,沒有任何法定程序將該地塊轉為集體土地,更沒有任何法律文書注銷過這本國有土地使用證。
強拆已被法院確認違法,程序嚴重違法
在未簽訂補償協議、未作出征收決定、未履行催告、公告、聽取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宜興埠鎮人民政府以 “舊村改造” 為名,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周文秀一家隨即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歷經一審、二審,法院作出明確判決:
? (2019)津 0113 行初 164 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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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 02 行終 145 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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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生效司法文書均認定:宜興埠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程序違法,無法證明周文秀一方同意搬遷,強拆行為違法成立。
違法事實已經板上釘釘,可接下來的行政賠償程序,卻讓一家人徹底陷入絕望。
信息公開屢屢受阻,不予公開理由含糊其辭
為查清本次舊村改造拆遷項目的合法依據,周文秀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宜興埠鎮舊村改造項目拆遷補償補充協議的全部附件。
面對申請,北辰區政府僅籠統援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籠統告知信息不予公開,卻未明確說明涉案協議附件究竟屬于國家秘密、禁止公開范疇,還是會危及何種安全與穩定,僅簡單照搬法條原文答復。此舉明顯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不予公開應當明確說明具體理由” 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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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份拆遷補償相關的協議附件,全程僅涉及普通百姓房屋征收安置、民生財產權益,既不屬于國家秘密,也不存在法定禁止公開情形,公開更不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所謂 “不予公開”,既無事實支撐,也無合法依據,難免讓人質疑:普通民生拆遷項目,究竟有什么內容需要保密?刻意回避公開、拒絕接受社會監督,背后是否另有隱情?所謂的風險評估、保密理由,到底指向何處?事關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改造項目,本就應當全程公開透明、保障公眾知情權,無理由的閉門不答,只會加劇公眾的不信任感。
荒誕賠償:國有土地房屋,被強行按集體土地標準賠付
2022 年,宜興埠鎮政府作出〔2022〕北辰宜政行賠字第 5 號行政賠償決定,直接無視國有土地權屬,強行適用村委會制定的《舊村改造安置補償方案》,按照集體土地宅基地標準進行實物安置,拒絕按市場價值賠償,拒絕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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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秀一家不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2023)津 0113 行賠初 13 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 02 行賠終 49 號判決,均維持了這一違法賠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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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集體土地標準,給予 247.3 平方米定向安置,拒絕按國有土地房屋市場價值評估;
2. 屋內物品、裝修損失僅酌定15000 元,遠低于實際損失;
3. 對合法經營旅館的停產停業損失、維權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全部不予支持;
4. 以 “已納入舊村改造范圍” 為由,駁回恢復原狀的合法請求。
周文秀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4)津行賠申 27 號裁定駁回;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監督,同樣不予支持。三級司法程序走完,一家人手持鐵證,卻依然得不到公正結果。
法律底線失守:違法強拆成本極低,公民權利被架空
這起案件的核心,是土地性質認定錯誤、賠償標準適用違法、舉證責任分配不公三大硬傷,直接違反國家法律與最高法裁判規則。
依據《民法典》第 216 條,不動產登記簿具有最高公示公信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推翻;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6 條,違法強拆不能恢復原狀的,必須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38 條,因行政機關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舉證不能后果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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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宜興埠鎮政府在強拆時未制作財產清單、未保全證據,卻讓老百姓承擔損失無法舉證的后果;法院無視國家頒發的權屬證書,采信來源模糊、位置不清的《情況說明》,用集體土地標準替代國有土地賠償,本質上是讓違法行政者付出極低成本,讓守法公民承擔全部損失。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該地塊至今未實施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仍屬周文秀一家,完全具備原址恢復原狀的條件,卻被以 “納入改造范圍” 為由拒絕,邏輯自相矛盾,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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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維權不止為家,更為守護法治底線
從 2018 年房屋被強拆,到 2025 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周文秀、張金芬等六位權利人,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四處奔走。有人年邁體弱,有人工作受擾,有人長期奔波于法院、政府、信訪部門之間,但他們始終沒有放棄。
他們的訴求簡單而正當:
? 尊重《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按國有土地房屋標準給予公平賠償;
? 或依法對房屋恢復原狀,歸還合法土地使用權;
? 對屋內物品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維權費用予以合理賠償。
這不是一起普通的拆遷糾紛,而是對依法行政底線、物權保護原則、司法公正信仰的嚴峻考驗。當政府頒發的證件形同虛設,當違法強拆只需要承擔象征性賠償,當老百姓的 “家” 可以被隨意推倒而難以討回公道,傷害的不僅是一個家庭的幸福,更是整個社會對法治的信任。
周文秀一家仍在堅持申訴。他們相信,法律的公平正義不會缺席;相信國家頒發的權屬證書不會成為一紙空文;相信每一位公民的合法財產,都能得到最堅實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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