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是“十五五”開局之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在春節后首個工作日召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暨企業服務年行動部署大會,以“新春第一會”的規格明確將2026年定為“企業服務年”,釋放出“尊商、重商、安商、親商”的強烈信號。然而,湖南郴州市的三位民營企業家李自強、陳湘金、陳兵如卻根本沒有感受到對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的信心和溫暖。因他人騙取貸款,他們無辜“躺槍”,10年來湖南省三級法院對該案一而再、再而三的終審判決,不僅讓他們飽受“訴累”,還導致他們的相關銀行賬號被查封。而該案他們認為最大的疑點是:該案的幕后主謀、并實際獲取最大利益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曹某金,卻被遺漏,未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與銀行“掮客”合謀騙貸
事件起源于2014年6月,湖南省資興農商銀行(原資興市信用聯社)向凌某發放一筆950萬元的個人貸款,期限3年,用途為承包工程,以陳湘金、李自強、陳兵如名下房產為抵押。
然而,凌某的這筆個人貸款,卻是在資興農商銀行的“掮客”曹某金為主謀策劃并操縱下,與資興農商銀行共同密謀違法發放的貸款。這筆貸款提供的承包合同是偽造的,950萬元的貸款發放后,曹某金直接拿走了500萬元,剩余450萬元被凌某的父親凌某祥用于還債。凌某祥和曹某金在策劃偽造承包合同、申請貸款時,因為需要有抵押擔保,便以無法實現的許諾,欺騙李自強、陳湘金、陳兵如用他們的房產作為抵押。
資興農商銀行違法向凌某發放的這筆950萬元貸款,中國銀保監會郴州監管分局進行了查證,并向資興農商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分別下達了郴銀保監罰字決“(2020)23號、24號、25號、26號、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系列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資興農商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向凌某發放該筆貸款中存在以下三個信貸管理不到位的問題:“1.貸前調查未盡職;2.逆程序發放貸款;3.貸后檢查未盡職。”其中對于逆程序發放貸款的問題,該系列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4年5月27日,凌某向資興農商銀行營業部申請借款950萬元,2014年5月30日,資興農商銀行召開貸審會,同意向凌某發放950萬元3年期抵押貸款,并于當天向凌某發放了這筆950萬貸款,6月6日,才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
![]()
![]()
資興農商銀行不但先發放貸款、后辦理抵押登記,且該筆貸款存在貸前未調查、沒有抵押房產相關資料、用沒有貸款人的房產作為抵押且未調查原因等問題,貸后更沒有跟蹤檢查以確保資金安全。對此,資興農商銀行的違法放貸行為被郴州銀保監局罰款30萬元。
針對凌某騙貸行為,資興市法院“(2019)湘1081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5月,凌某祥得知李自強等人計劃用名下房產作抵押向資興農商銀行貸款,于是提出可以通過曹某金幫忙在資興農商銀行聯系貸款。凌某祥就此事告知曹某金后,曹某金同意,但表示貸款發放后,要借用部分資金做短期周轉。凌某祥同意。但因凌某祥在銀行有貸款記錄不能申請貸款,于是決定以凌某祥兒子凌某的名義,偽造建筑承包合同、委托書、班組預支單等資料,以及李自強等人提供的房產作抵押,在資興農商銀行貸出了950萬元。貸款發放后,500萬元直接轉入曹某金個人賬戶,曹某金用此貸款歸還了他人借款;余下450萬元貸款,凌某祥也用于歸還欠款。為誘騙李自強用自己的房產擔保,凌某祥、曹某金向李自強承諾,待凌某貸款發放后,再用李自強等人房產作抵押,幫助李自強在資興農商銀行再次貸款供其使用。在凌某祥、曹某金的欺騙下,李自強為凌某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然而,李自強不知道的是,凌某祥、曹某金向他的承諾因政策原因根本無法實現。
![]()
凌某從資興農商銀行貸出950萬元后,除了償還部分貸款利息外,本金和其余相應利息逾期未還。2017年,凌某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資興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在該案偵破過程中,2018年5月15日,曹某金向資興市公安局退繳100萬元后,資興市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對主犯凌某祥判處有期徒刑3年,對從犯凌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參與騙貸主謀并獲利最大的曹某金,沒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質疑關鍵犯罪嫌疑人被遺漏
李自強認為,在凌某祥、凌某父子向資興農商銀行騙取貸款的共同犯罪行為中,曹某金起了決定性作用,也是該騙取貸款中最大的受益人。并且,李自強因也需要向資興農商銀行貸款且有抵押物,只因沒有與資興農商銀行建立“利益輸送”網,需要通過資興農商銀行的“掮客”曹某金從中周旋才能貸到款,所以才被騙提供自己的房產為他人貸款作抵押。
因此,他認為在該案中曹某金起到了策劃主導作用,并涉嫌向資興農商銀行相關負責人利益輸送,最終實現自己巨大收益的目的。相關證據也顯示,曹某金對凌某祥提供貸款的偽造承包合同十分清楚。然而,詭異的是,該案最終僅有凌某祥、凌某父子被追究刑事責任,曹某金卻被辦案機構故意遺漏,未追究刑事責任。
![]()
對曹某金的行為,李自強和凌某祥都向公安機關舉報過,希望對其涉嫌犯罪行為立案調查。在凌某祥的《關于曹某金勾結資興農商銀行工作人員系統性騙取貸款并詐騙我財產的舉報信》中,凌某祥反映稱:“曹某金為達到‘以貸養貸’的目的,多次以‘與銀行領導關系好’‘貸款由銀行監管,無風險’為由,誘騙凌某祥向資興農商銀行申請貸款。”凌某祥舉報,資興農商銀行長期放任虛假貸款,配合資金挪用,為曹某金等人“以貸養貸”提供便利,特別是曹某金關聯方利用多人身份在資興農商銀行貸款達數億元。
凌某祥在舉報中承認,他本人在資興農商銀行騙取貸款中,曹某金知情并起了主導作用,實際貸款后,曹某金也成了最大的受益人。
而李自強被誘騙給毫無關聯方提供擔保,房產被抵押,銀行賬戶被凍結,成了最大受害人。但李自強就資興農商銀行及工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行為向資興市公安局報案后,始終不予立案,并給出了李自強“和本案無直接因果關系,也不是本案的控告人、受害人,而是舉報人”的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結論。李自強不理解,自己房產被抵押,銀行賬號被凍結,由此產生的訴訟10多年來連環不斷,多次實名控告,自己怎么就不是控告人和受害人?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若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會依法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偵查。這種做法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旨在確保案件性質得到準確界定,并推動公正處理。在該案中,中國銀保監會郴州監管分局經調查,對資興農商銀行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認定并處罰;另外,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再審該案過程中,也發現資興農商銀行相關工作人員等涉嫌通過虛構貸款用途、偽造材料、冒用他人名義等手段,騙取巨額銀行貸款的犯罪線索,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害銀行與儲戶利益,并對李自強等人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因此,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相關材料移送給公安部門偵查,但至今無果,也有案不查。
一而再、再而三終審判決,疑被人為干預后改判
資興農商銀行因工作人員與社會“掮客”勾結,違法放貸,最終造成貸款無法收回后,無奈之下,他們只好讓自己的錯誤讓別人去買單,向同樣被騙的擔保人起訴,追要被騙的貸款資金。為此,李自強、陳湘金、陳兵如等3名民營企業家被迫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資興農商銀行起訴后,資興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支持資興農商銀行訴訟請求。陳湘金、李自強、陳兵如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12月21日,郴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資興法院重組合議庭,于2021年11月16日重審判決:“一、資興農商銀行與被告凌某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無效;二、資興農商銀行與被告(反訴原告)陳湘金、李自強、陳兵如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及被告(反訴原告)陳湘金、李自強、陳兵如所簽署的《連帶責任保證承諾書》《抵押承諾書》無效;三、資興農商銀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協助被告(反訴原告)李自強、陳湘金、陳兵如辦理房產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四、駁回資興農商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興農商銀行不服重審判決,提起上訴,郴州中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湘10民終574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載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面對終審判決,資興農商銀行又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2022年6月28日,湖南高院以(2022)湘民申28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郴州中院遂又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湘10民再67號再審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資興農商銀行的再審理由不成立,其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再審判決維持郴州中院(2022)湘10民終574號民事判決。再審判決再次載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終審判決,始終終結不了該案的糾紛。李自強、陳湘金、陳兵如于2025年1月7日又接到郴州中院(2025)湘10民監1號傳票,通知于2025年1月15日到庭接受法院詢問。從傳票上看該案立了監字號,據律師反饋的情況是該案又要進行詢問、聽證,甚至很有可能會通過院長監督程序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準備再走審判監督程序。
李自強等人舉報材料分析認為,究其原因,據說是湖南高院認為郴州中院沒有按照湖南高院(2022)湘民申2814號民事裁定內容的“旨意”改判。《憲法》賦予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在湖南高院某些領導和法官心目中似乎成了一紙空文。為什么這么說?
首先,法院一般的再審裁定書內容通常是言簡意賅、簡明扼要,而湖南高院(2022)湘民申2814號民事裁定書內容卻長篇大論,很不尋常。再審裁定文書內容非常明顯地帶了觀點、帶了節奏,其目的就是要求中院按照他們的意見在再審當中改判本案,支持資興農商銀行。
其次,湖南高院在再審裁定中認為“原審認定涉案《最高額貸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歸于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理由是:《民法典》刪除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作為合同無效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八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之規定,湖南高院還沒有進行實體審理,就武斷地“未審先定”,相反,卻對中國銀保監會郴州監管分局經過充分調查做出的資興農商銀行對凌某造假貸款、嚴重違法違規放貸的事實完全無視。
充分的、大量的證據證明,案涉《最高額貸款合同》及簽訂貸款、辦理貸款的所有資料完全是虛假的,借款合同應歸于無效的事實證據,完全被無視。但是,在湖南高院某法官的干預下,郴州中院在對該院兩次終審判決后,又違心做出了改判,并凍結了李自強等3人相關銀行賬戶。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經濟發展的沃土,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凌某在資興農商銀行騙貸案中,從始至終參與謀劃,并獲得巨額利益的曹某金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從審核到發放,明知程序違法、貸前不調查、貸后不監管的資興農商銀行相關責任人濫用職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從刑事到民事,經過湖南三級法院9次判決,形成的訴累讓李自強等3位民營企業家苦不堪言,最終,所有他人形成的過錯,卻讓這3位民營企業家買單。
目前,李自強等人又向湖南省農信聯社黨委第六巡視組反映,曹某金伙同原資興農商行相關被舉報人等,以虛假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騙取3.165億巨額貸款系列案件,造成銀行重大經濟損失,已涉嫌刑事犯罪,相關調查存在阻礙,導致主謀曹某金及其他被舉報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希望有權部門扎實做好打擊治理破壞營商環境犯罪工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網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