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反腐力度有望進一步加大,企業、醫療機構和個人皆須引起重視。
今年5月1日起,由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將正式實施,點名對醫療等領域的單位行賄罪從重處罰,同時提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參照公職人員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隨著公平競爭審查和醫藥反腐持續深入,受訪業界觀點認為,今后,針對醫療器械企業附加定向采購條件的“捐贈”行為,涉案企業不僅可能面臨巨額行政處罰,還可能因單位行賄罪“入刑”乃至被從重處罰。與此同時,普通醫生作為非公職人員受賄罪認定“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將降至3萬元,醫藥反腐將從緊盯“關鍵少數”逐漸邁向“全覆蓋”的新階段。
不合法的“捐贈”
最高檢21日發布的《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在談及“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司法保障”時,將醫療行業作為檢察機關聚焦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多發的重要領域。
白皮書提到一則案例:山東檢察機關強化與法院、市場監管部門建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協作機制的運用,針對某醫療器械公司向衛生院免費投放醫療器械并捆綁銷售試劑耗材,謀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限制同類耗材供應商公平競爭的行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對10家涉案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無獨有偶,同樣在山東,“信用中國”官網3月16日披露了一份來自煙臺市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文書,處罰對象是醫藥流通企業瑞康醫藥。
2020年開始,瑞康醫藥免費為煙臺市牟平區整骨醫院檢驗科增置了六臺設備,具體包括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全自動尿液分析系統、全自動血液細胞分析儀、全自動凝血測試儀、熒光免疫定量分析儀和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各一臺。但在免費提供這些設備后,該院相關配套檢驗耗材只能在該企業處購買。
截至2024年6月,瑞康醫藥六臺設備所帶來的配套檢驗耗材的銷售總額達到6125049.25(含稅)元,檢驗耗材的進貨總額3983374.7(含稅)元。通過審計部門認定,該企業銷售檢驗耗材的違法所得為125364.18元。
倒查四年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四條,即“對違法有關單位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賄賂他人或者收受賄賂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營業執照”,最終判罰瑞康醫院10萬元,同時沒收所有違法所得。
3月25日,山東“聊城市場監管”微信公號還通報了一起“山東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案”,當事人2022年初向臨清市某醫院免費投放1臺特定蛋白分析儀,捆綁銷售全程C反應蛋白(hsCRP+常規CRP)二合一定量檢測試劑盒和樣本稀釋液兩種試劑耗材,3年時間共獲得試劑耗材違法所得74750.08元。
除了贈送,更為隱蔽的做法是超低價中標。2025年10月,針對媒體報道的 “300萬預算,1000元中標價”的情況,江西中醫藥大學曾發布通報稱,暫停對全自動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線設備的采購項目。除此之外,行業內還一度發生過“一元中標”的案例。
“當前,醫療行業內‘免費投放器械、捆綁高價耗材’‘1元中標’等現象屢禁不止,不僅擾亂正常采購秩序、擠壓合規企業生存空間,更推高醫療費用、加重醫保與患者負擔,背后存在深刻的利益驅動,也暴露出監管與追責長期偏軟的問題。”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學教授鄧勇對第一財經分析稱。
違規“贈與”或低價搶標為何屢禁不止?
之所以“以設備為入口鎖定耗材”的違規營銷行為在醫療行業長期存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醫藥反壟斷領域律師張煒對第一財經分析了三點原因:一是,商業激勵強。設備可以作為“引流工具”,而試劑耗材具有持續、高頻消耗屬性,利潤來源更為穩定,企業有動力通過前端讓利換取后端長期收益;
二是合規邊界存在一定模糊空間。實踐中,“免費投放”往往被包裝為低價租賃、設備測試或學術支持,但如果與排他性采購、最低使用量承諾等條件掛鉤,實質上就可能突破正常交易邊界。
三是參與主體多、交易安排相對隱蔽。相關安排通常涉及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及經銷商等多方主體,且多通過協議或實際履行方式隱性體現,增加了監管識別和執法難度。
“體外診斷行業試劑利潤占比超82%。”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大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圍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援引數據稱。他同時提到,此類亂象背后,也與采購評審過度關注設備初始價格,忽略全生命周期成本,違法成本偏低有關。
醫療機構亦存在“同謀”沖動。“對基層和中小醫院來說,自身缺乏設備采購預算,免費投放可快速提升診療能力,而耗材成本多由醫保或患者承擔,醫院幾乎零成本獲益。”鄧勇說。
“醫療”成為單位行賄罪入罪從重處罰領域
第一財經梳理發現,近年來,對于行業企業要求醫院必須購買其“捐贈”儀器所用試劑耗材的行為,在法律定性上,大多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商業賄賂”論處,也有一些“超低價中標”的案件被地方財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張煒表示,免費投放的設備是醫藥企業向醫療機構提供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機會,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果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將設備投放與試劑耗材采購進行捆綁,其鎖定試劑采購量的行為剝奪了醫療機構的自主選擇權,還有可能構成反壟斷法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搭售行為。
張煒表示,此類醫療設備“進院”模式還可能伴隨著規避招投標程序、以形式性低價中標但通過后續交易安排鎖定收益等情形,可能涉及規避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
在今年財政部發布《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之后,行業企業“超低價中標”的行為也將迎來更嚴監管。
“一是在財政審查方面,依據《通知》,對報價低于最高限價45%等情形將啟動異常低價審查,并在現場提供成本測算,不合理則作無效投標;二是評審委員會負責現場審查,評審中還會將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考量。”周圍說。他認為,在《通知》實施后,多部門協同監管的效能會更進一步,即由財政統籌采購規則與處罰,市監查處捆綁銷售等商業賄賂,衛健督導醫療機構規范采購。
“更值得高度關注的是,即將于5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釋可能會徹底改變此類行業亂象的追責格局,‘行政處罰了事’將成過去式。”鄧勇說。
周圍解釋稱,過去,企業附加定向采購條件的“捐贈”案件中,涉及的刑事案例主要包括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等。在2026年5月1日施行的《解釋(二)》實施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起刑點降至3萬元,這將顯著增加對于臨床醫生等非公職人員的刑法威懾;同時,“醫療”成為單位行賄入罪從重處罰的領域,單位行賄認定標準也得以明確化。此外,變相利益輸送納入打擊范圍,追責時效可倒查5年,重大線索上溯20年。
刑法律師、上海中聯(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龍處理過多起醫療行業刑事案件,他告訴第一財經,新司法解釋通過完善定罪量刑規則,明確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明確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兩檔的方式,整體上加大對醫療領域的刑法威懾力,后續相關刑法處罰會更加嚴厲,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入罪門檻降低”。
“司法解釋是規則和標準問題。在規則和標準出臺后,還需要考慮到執法尺度,兩者不可混為一談。但換個角度,有了標準,從嚴打擊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也就有了依據。”邢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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