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近日,開市客在中國市場突然出現“雙主體”運營格局,引發廣泛關注。開市客(北京)國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方面向新浪財經獨家回應稱,公司已合法獲得“開市客”商標10年授權,并明確表示不會與開市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同一城市開店。
該公司副總裁提供了商標授權書及多份證明文件,并透露,授權期限為2024年至2034年,年授權費用為1000萬美元,同時強調:“兩個開市客主體都是真實的。”
爭議始末:突現雙主體,北京公司稱已獲授權
近日,認證主體為“開市客北京國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公眾號發文稱,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 INC.(開市客國際批發公司)將投資15億美元,在北京設立開市客(北京)國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市客北京公司”)。
發文內容提到,作為中國區總部,開市客北京公司將全面統籌在華業務與全國門店布局,首批重點布局北京、成都、武漢、廣州、天津、合肥六大核心城市。北京總部的設立,標志著開市客在中國地區的業務正式從區域深耕邁入全國化、規模化擴張的全新階段。
天眼查資料顯示,開市客北京公司成立于2026年4月,注冊資本為1億美元,為外國法人獨資企業,由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 INC.全資控股。前述開市客北京公司發文內容提到:“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 INC.(開市客國際批發公司)成立于美國紐約。”
公開資料顯示,開市客于2019年進入中國市場,最初將中國區總部設于上海,截至目前在中國大陸已布局7家門店。該7家門店由開市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市客中國”)運營管理。工商信息顯示,開市客中國成立于2017年12月,為外國法人獨資企業,由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 INC.全資控股。
在中國市場突然同時出現兩家開市客相關主體公司,引發外界高度關注。針對此事,開市客中國方面相關人士表示,發布前述消息的微信公眾號并非開市客官方賬號,公司唯一官方公眾號為“Costco開市客”,其認證主體為開市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4月23日,針對外界質疑,開市客北京公司發布聲明稱,公司已獲得 PRICE COSTCO INTERNATIONAL, INC.(普來斯可斯可國際公司,以下簡稱“普來斯”)在中國境內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許可授權。
同時,聲明內容強調,公司系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 INC.(紐約州)依法全資設立的子公司,與COSTCO WHOLESALE INTERNATIONAL, INC.(內華達州)以及開市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權、控制權、授權、許可、加盟、聯營、隸屬、母子公司、同一集團或任何其他法律或事實上的關聯關系。
“我司嚴正警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1.將內華達州相關主體及其在華關聯方與我司或紐約州母公司進行任何形式的虛假關聯、混同宣傳或誤導性表述;2.利用我司名稱、字號、投資計劃、商業模式等商業信息進行攀附性宣傳、商業詆毀或不正當競爭。”開市客北京公司聲明稱。
獨家回應:兩家都是真的,不會同城開店
資料顯示,普來斯是“COSTCO”以及“開市客”等品牌商標的全球法定持有人。新浪財經獨家聯系上開市客北京公司副總裁曾先生。他強調:“兩個開市客主體公司都是真實的。不管是誰開店,只要消費者得到好處,商品好、品質好,都可以。”
曾先生表示,開市客北京公司已獲得普來斯在中國(含香港)的授權,期限為2024年至2034年,授權費用為每年1000萬美元,10年共計1億美元。而目前在中國內地運營多家門店的開市客中國,獲得的授權期限為2017年至2027年。此外,曾先生還透露,開市客北京公司紐約母公司的股東,與開市客大股東先鋒領航集團存在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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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提供了商標授權書及多份證明文件。商標授權書顯示,開市客北京公司在合法的商業活動中可使用開市客商標,包括門店招牌、商品銷售、推廣、包裝標簽、電商平臺等場景。此外,曾先生還提供了多份銀行申請證明,表示公司正在推進資本金實繳的合規流程。
關于未來開市客北京公司和開市客中國兩家公司的門店布局,曾先生坦言:“區域上沒有劃分,只要有錢都可以開。”但他同時強調,兩家公司不會在同一城市同時開設門店:“一個城市不能有兩家不同主體的Costco,因為會員不通用。而且我們不想內卷,不能讓山姆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曾先生還透露,開市客中國向公司發來祝賀信。但開市客中國方面相關人士表示,開市客中國并沒有發過祝賀信相關內容,截至目前,開市客中國并未開通官方微博賬號。
此外,開市客中國也在今日下午發布聲明稱,“Costco開市客在中國內地的合法運營主體為開市客(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任何未經授權使用Costco開市客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均構成對我司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我司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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