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公職人員產生了“逃逸式辭職”或“退休即安全”的僥幸心理。
但中央和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反復強調:監督和追責不會因為退休或離職而停止,“退休即免責”早已過時。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六條確立了終身問責原則:對失職失責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人員,無論其是否調離、提拔或退休,都應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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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崗離職后,有三條紅線不能觸碰:
第一,不得違規從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黨員干部離職或退休后,不得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范圍內或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用,也不得違規從事相關營利活動。2023年修訂后,適用主體從“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干部,限制范圍進一步明確。
第二,不得利用原職權為特定關系人謀利。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離職或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將受到相應處分;若利用原職權為他人謀利、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同樣要追究責任。
第三,不得搞“逃逸式辭職”。
即在職期間積累腐敗行為,試圖通過提前辭職逃避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已將其列為重點打擊對象,并在離職前進行全面審計,防止“帶病離職”或“帶病退休”。
綜合近年查處的案例,以下五類行為是紀檢監察機關倒查的重點:
一是利用職務便利在招投標、審批、撥款中為他人提供方便,收受禮品禮金或接受宴請、旅游安排。銀行流水、合同文件、證人證言等均可成為證據。
二是盲目決策、違規簽字、推諉扯皮,造成國家財產浪費或群眾利益受損。當年的會議記錄、文件臺賬都會被調取審查,責任終身追究。
三是篡改年齡、工齡,偽造學歷和履歷,違規進編、違規提拔或套取補貼。干部檔案實行終身管理、終身追責,一旦調檔便會暴露。
四是與服務對象或商人交往過密,違規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為親屬朋友謀取私利。退休多年后,在職期間的違規問題依然要追責。
五是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撒謊、串供、銷毀證據或轉移財物。《政務處分法》第十三條明確,串供、偽造或隱匿毀滅證據等行為屬于從重處分情形。對抗審查本身就是嚴重違紀,會被從重處理。
時間不是護身符,退休不是保險箱,離職也不是免責牌。不該拿的一分不拿,不該去的地方一步不去,不該說的話一句不說。
在職時嚴守規矩,退休后才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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