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完善我區高考招生政策,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經2026年4月17日十二屆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對《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部分條款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三條第(四)項“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及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注冊且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經營者,其子女戶籍按有關規定遷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整項內容,自高級中等教育學校2026級學生起執行。
二、新增一條,作為第四條:“戶籍從外省(區、市)遷入我區,且是我區干部、職工、居民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考生,報名參加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須滿足以下條件。2027年參加高考的考生,須具有西藏戶籍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在該校實際就讀一年(含一年)以上。2028年參加高考的考生,須具有西藏戶籍兩年(含兩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兩年(含兩年)以上,并在該校實際就讀兩年(含兩年)以上。2029年及以后參加高考的考生,須具有西藏戶籍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具有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高一至高三完整三年學籍,并在該校實際就讀滿三年,覆蓋高一至高三共六個學期”。其他條文序號順延。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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