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邀約好友聚餐飲酒,散席后又邀約多人前往酒吧續飲。此后,王某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家屬認為,共同飲酒人員未履行勸阻義務,放任其酒后騎車,應對事故后果擔責,遂起訴多名同飲者索賠共計49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云南勐臘縣人民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書,判決四名同飲者分別賠償王某家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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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19時,經王某邀約巖某及其妻子、姜某及其妻子、鄒某、郭某、蔡某、白某至勐臘縣某火鍋店聚餐。期間,王某、巖某、姜某、鄒某、郭某、蔡某、白某等人均有不同程度飲酒,聚餐期間并無任何人員勸酒、壓酒等行為。聚餐結束后,王某邀約聚餐人員前往某慢搖吧娛樂,郭某因故先行回家,其余人員陸續自行前往慢搖吧。其間,王某訂了啤酒。至23點半左右巖某及其妻子、姜某及其妻子、鄒某等人先行離開。
2024年1月1日3時10分許,王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當車行至勐臘縣某路段時發生事故,被送醫救治,于1月8日11時24分死亡。其住院病歷主要診斷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等。醫院出具《居民死亡殯葬證》載明死亡原因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事發后,巖某向王某家屬支付5000元。
同年1月29日,勐臘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王某醉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道路防護欄發生刮擦,造成王某受傷嚴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視頻監控證實王某在發生事故時未戴安全頭盔。經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95㎎/100ml,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駕駛且未佩戴頭盔,致使交通事故發生,應對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并非參與飲酒就一定承擔責任,共同飲酒人員是否承擔責任應當以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為依據。結合案件實際及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認為巖某、姜某、鄒某、蔡某、白某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巖某已在訴訟前向王某家屬賠償5000元,法院僅支持由姜某、鄒某、蔡某、白某各賠償5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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