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4月24日訊(記者 林堅)一個將影響全證券基金行業的新規正式落地。
4月24日,八部門聯合發布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將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券商網金部門負責人認為,這將重塑券商線上展業模式。記者也了解到,不少券商合規部門將近兩天內召開會議專門對規定影響進行解讀。目前已有部分網金、財富、資管部門正加班加點在做解讀。
如何理解?總體而言,這一安排標志著我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正式進入全面、統一、嚴格規范的新階段,券商網絡金融業務也將嚴格遵照新規要求完成合規整改,堅守合規底線開展網絡營銷服務。“簡單地說,終結了三方平臺和大V等在合規邊緣游走的營銷空間,對于機構公平競爭是利好。”有券商網金資深人士總結道。
具體來看影響,記者梳理了行業反饋的情況:
一是新規對金融機構而言,全面加強了營銷合規管理的全流程責任,在內容審核、合作方管理、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層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剛性要求。
二是對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辦法明確了其技術服務提供者的核心定位,嚴格劃定業務紅線,禁止平臺變相從事金融業務,也不允許介入金融產品銷售相關環節。
三是對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來說,新規大幅提升了營銷信息的透明度與真實性,有效降低被誤導、欺詐的風險,同時賦予投資者對營銷信息更大的自主控制權,包括拒收營銷信息、關閉算法推薦等。
四是從市場秩序層面,有券商分管業務副總裁告訴記者,辦法通過清理無資質營銷行為、打擊虛假宣傳、規范機構合作模式,為互聯網金融長期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制度基礎,也有助于防范化解相關金融風險。
五是打造財富管理的中國服務品牌,南方財秩投顧論壇發布服務品牌宣言。
關于細節,業內人士稱,本次新規的核心關注重點集中在直播與短視頻內容合規、營銷文案用語規范、第三方平臺合作跳轉機制等方面。也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規超越傳統金融產品概念,將投顧及咨詢服務納入其中,這也是劃時代的定義,影響深遠。
監管部門要求,在9月30日之前,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主動加快整改清理與《辦法》要求不一致的營銷內容和行為。八部門將依法履職,協同督促指導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落實《辦法》要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
綜合與券商溝通的情況,針對新規的影響,財聯社進行了逐一觀察。
私募、場外衍生品公域營銷全面禁止
券商面向公眾的網絡營銷產品范圍被嚴格限定。券商不得為私募類產品、場外衍生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營銷。
此外,券商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推廣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券商僅能在持牌業務范圍內開展網絡營銷,不得超資質、跨區域宣傳。
有經營區域限制的業務,券商須完成客戶區域識別審核,僅向注冊地及分支機構覆蓋區域客戶提供服務。
此外,券商不得為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及便利,嚴禁為境外機構未經許可面向境內居民的金融產品提供宣傳引流。
禁止保本、業績誤導
券商承擔網絡營銷內容合規第一責任,所有線上宣傳須經總部統一審核、備案留痕。券商基金銷售、投資顧問、資產管理業務宣傳,禁止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諾收益、限定損失。禁止依據短期業績、過往業績高低對資管產品、投顧服務進行排序,禁止預測未來業績。
禁止用模擬業績、個別客戶收益、局部時段表現誤導投資者。券商網絡宣傳須與產品合同條款一致,產品名稱、風險提示、費率等關鍵信息需清晰醒目展示。
禁止使用“低風險”“高收益”等誘導性用語,不得借助監管備案程序向投資者暗示產品有監管背書。券商營銷證券、基金、投顧、資管等多類產品,須單獨設立宣傳專區,不得混放推廣。
第三方平臺僅做跳轉,嚴禁介入銷售
券商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展業,平臺定位被嚴格限定為技術服務方,不得觸碰銷售核心環節。第三方平臺不得介入合同簽訂、資金劃轉、投資者適當性測評、風險測評等券商專屬業務環節。第三方平臺不得與投資者開展投顧咨詢、產品答疑等互動,不得變相從事證券業務。
第三方平臺提供引流服務,必須跳轉至券商自營平臺,不得跳轉至其他第三方平臺。投資者進入購買環節前,第三方平臺須顯著提醒并設置強制閱讀時間。
券商不得委托第三方平臺以投資者教育、課程培訓等形式變相開展產品營銷。券商與第三方平臺須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責,券商不因委托合作免除自身產品責任。
新媒體展業設門檻:人員持牌、賬號官方、全程可回溯
券商通過公眾號、直播、短視頻展業,渠道與人員均被嚴格管控。僅能在券商自營平臺或官方授權第三方賬號開展營銷,從業人員不得私號推廣。營銷人員須為券商正式員工,具備證券從業、投顧等相應資格,且獲得機構授權。券商須對直播、短視頻等內容實時合規審查,全程留存視頻、音頻、圖文資料,實現可回溯管理。第三方平臺須核驗券商營銷賬號資質,違規賬號將被暫停服務或關停。
多部門監管,違規直接追責
券商網絡展業合規管理權限上收,總部統籌審核成為硬性要求。券商須建立總部牽頭的營銷內容審批、合規審查、檔案留存機制,分支機構無自主審批權限。
券商網絡營銷活動由證監會專屬監管,違規將被采取警示函、監管談話、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券商在APP、賬號名稱中使用“證券”“基金”“投資顧問”等字樣,須與持牌資質完全一致,不得超范圍使用。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網絡營銷,須遵守合作規范,保障品牌獨立,不得混淆業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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