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彩禮的問題在全國愈演愈烈,已經成了年輕人婚戀必須面對的嚴重障礙,國家也一直在努力規范和解決這個問題。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典型案例。新規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細化彩禮返還情形與比例,遏制高額彩禮陋習,倡導文明婚俗。新規統一全國裁判尺度,切實維護婚姻家庭合法權益,弘揚新時代婚戀新風。
領了證該退也得退
近年來,天價彩禮、借婚斂財等問題頻發,不僅加重家庭負擔,還破壞婚戀秩序。而且,天價彩禮和借婚斂財的問題正在逐步向全國蔓延,一些原本不收彩禮或彩禮較低的地區,現在也有日益上漲之勢。
對此,我國從立法、司法、政策三層發力,出臺彩禮糾紛新規,核心是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統一法院裁判標準。
《民法典》第1042條早已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法2024年施行的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徹底打破“領證就不用退彩禮”的誤區。
法院認定借婚姻索取財物有明確標準:以不結婚、不領證要挾索要高額彩禮;數額遠超當地習俗和男方承受能力;女方父母強制截留彩禮;閃婚閃離、專門騙取彩禮牟利,均屬于違法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雙方領取結婚證,若存在上述違法情形,法院仍可判決全額或高額返還彩禮,切實維護給付方的合法權益,遏制借婚斂財的不良風氣。
2026年新增司法口徑進一步收緊,針對已領證但共同生活時間極短、彩禮畸高、女方拒絕共同生活等情況,明確支持全額返還,讓騙婚者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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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不是戀愛贈與,可以索回
新規不僅明確禁止違法索取,還清晰劃分了彩禮與戀愛贈與的界限,避免出現“動輒要求返還財物”的不合理訴求,兼顧公平與情理。
以下財物一律不算彩禮,無需返還:節日紅包、生日禮物、小額轉賬;戀愛期間共同吃飯、約會、旅游等日常消費;價值不大的紀念品、自愿表達愛意的小額贈與。這些屬于雙方自愿的情感表達,不與婚姻締結掛鉤。
法律認定彩禮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給付發生在訂婚談婚階段,有父母、媒人在場,符合當地婚嫁習俗;給付目的是締結婚姻;財物為大額禮金、三金五金、房車首付等大額財產。
實踐中,法院會結合給付場景、金額大小、當地習俗綜合判斷,避免將正常戀愛贈與認定為彩禮,也防止將違法索取財物偽裝成合法彩禮。
此外,新規明確彩禮歸屬:直接轉給女方的彩禮,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父母無權強行截留、占有,進一步保障女方的合法財產權益。
三種情況下彩禮必須退還
新規明確了彩禮必須返還的法定情形,全國法院統一適用,讓當事人清晰知曉自身權利義務,減少糾紛隱患。
法定必退情形有三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舉辦婚禮也不算合法婚姻,彩禮需返還;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以離婚為前提,彩禮應予返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極度困難,離婚時可要求返還。
法院實務中,返還比例有明確參考:未領證且未同居,全額返還;未領證但同居1年內,返還50%-70%,同居1-3年返還30%-50%;同居3年以上或已生育子女,一般不予返還。
已領證且長期共同生活的,一般不返還彩禮;但彩禮過高且共同生活時間短的,酌情返還30%以內。這一比例既尊重民俗,也兼顧雙方實際情況。
2026年國家整治力度進一步升級,中央一號文件連續第7年整治農村高額彩禮,推進省際聯動治理,打擊婚托婚騙。對于閃婚騙彩禮、多次婚嫁斂財的,不僅要返還彩禮,還將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彩禮本是傳統民俗,承載著美好祝福,但絕不能成為借婚斂財的工具。新規的實施,既規范了彩禮行為,也護航了婚戀自由,讓婚姻回歸愛情本質,助力形成健康的婚戀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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