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知識產權是創新驅動的核心保障。作為長三角科創策源地、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正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
近年來,合肥市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聚焦專利、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核心領域,妥善審結涉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種業等前沿知識產權糾紛,嚴厲打擊侵權假冒、惡意訴訟、侵害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持續完善技術調查官、繁簡分流、懲罰性賠償等機制,著力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體系,為市場主體創新創造筑牢堅實法治屏障。
為充分發揮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理念,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現向社會發布8件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以期通過統一法律適用、規范市場行為、激發創新活力,為合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01
安徽某電子科技公司與鄭某某、深圳某通訊技術公司及其分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安徽某電子科技公司系從事電子元器件等研發生產與銷售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該公司與前銷售主管鄭某某簽署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鄭某某在職期間長期負責公司核心客戶的對接維護工作,后離職。鄭某某配偶李某某與案外人鄭某、劉某某等共同出資設立深圳某通訊技術公司,該公司與安徽某電子科技公司的核心客戶存在大量業務往來,交易產品高度重合。安徽某電子科技公司主張其客戶信息、報價單、采購合同以及客戶的交易習慣和交易傾向等經營信息均構成商業秘密,鄭某某、深圳某通訊技術公司及其分公司實施了侵害前述商業秘密的行為,故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某通過配偶持股與他人共同設立深圳某通訊技術公司,并將其掌握的原公司商業秘密披露給該公司使用,應認定鄭某某與深圳某通訊技術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判令其等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典型意義】
審理涉及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糾紛時,應平衡好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者自由擇業、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員工在原單位任職期間通過配偶隱名持股與案外人設立新公司,并參與實施侵害原公司商業秘密的活動,與新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根據經營信息特點、侵權持續時間及市場競爭等因素,判決侵權方應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侵權行為。該案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與保障員工擇業自由之間確立了平衡規則,既防止濫用商業秘密,又避免過度限制人才流動。判決中對停止侵害期限的合理限定,體現了對商業秘密價值動態變化的客觀認知,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兼具保護與理性的裁判思路。
02
安徽某水稻產業公司與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安徽某水稻產業公司系“Y**”水稻品種在國內的獨占實施許可權人,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利用“Y**”品種作為母本選育了雜交水稻品種“Y兩優**”,雙方簽訂授權許可使用協議。協議約定授權地域僅限于河南省境內,后續在其它區域申請審定(或引種批準)的,必須經過另外授權后方可在該區域進行商業化開發。后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在安徽、湖北、江西、湖南等地相繼獲得“Y兩優**”水稻品種引種批準。安徽某水稻產業公司提起違約之訴。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分區域許可的做法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相關合同條款不違反種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安徽某農業科技公司超出合同約定區域的銷售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
根據法律規定,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品種權人請求判令受托人、被許可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法院已認定經品種權人或其許可的主體售出的繁殖材料,被許可重復用于生產、繁殖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許可繁殖雜交種后續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對于被許可人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銷售行為應如何認定,現行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許可人上述超范圍銷售行為雖不構成侵權,但仍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案裁判既尊重了品種權人通過合同約定實現商業利益的正當預期,又維護了交易秩序與契約精神,對規范植物新品種權的許可使用行為、促進種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03
安徽某制藥公司與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委托安徽某制藥公司為其研究開發三種仿制藥原料及注射液。雙方約定,獲得備案批準后,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委托安徽某制藥公司進行商業化生產加工,原料藥與注射液的委托加工需另行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安徽某制藥公司依約注冊申報了原料藥及注射液,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出具了相應的驗收單。后因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安徽某制藥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相應款項。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抗辯其未按期付款的原因系安徽某制藥公司拒絕簽署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并提起反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合同價款及賠償利息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在安徽某制藥公司完成工藝研發、驗證及申報注冊工作后即應當支付合同款項。是否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是否進行商業化投產均不屬于主合同義務,不影響合同的實際履行,山東某醫藥技術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項下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合同目的是合同的靈魂。仿制藥技術開發需歷經從最初工藝研發到最終注冊申報的復雜過程,期間研發者要進行反復調試與持續攻關,方可交付凝結大量心血的技術成果。若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將產品商業化投產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的合同目的,無疑是賦予技術開發不可承受之重。本案中,法院結合合同文本、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及履約行為,準確認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界定履行范圍,明確合同目的應以雙方締約時的真實合意為邊界,遵守意思自治與公平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或限縮,避免因不當加重合同負擔而挫傷研發者的積極性,為技術創新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04
安徽某種業公司與劉某、鄧某、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合肥某農業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安徽某種業公司享有某水稻品種植物新品種權。劉某原系權利人關聯企業生產部副經理,離職后注冊成立了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劉某在其公司與安徽某種業公司合作制種過程中接觸并私自留存授權品種親本材料,自2018年起持續繁育涉案權利品種,并套牌包裝后對外銷售。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為其實施種植、包裝、銷售等行為提供經營平臺和組織條件。合肥某農業公司提供標注其企業名稱的包裝袋,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鄧某明知侵權種子未經審定、無證生產且與授權品種高度相似,仍長期大量購進、隱蔽儲存并對外銷售獲利。安徽某種業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請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合計34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侵權故意明顯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劉某與荊門某農業科技公司連帶賠償安徽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60余萬元,提供侵權種子包裝袋的合肥某農業公司對上述賠償款項在1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鄧某此前曾因經營假種子被予以行政處罰,又再次實施侵權行為,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鄧某賠償安徽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70余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種業領域典型的鏈條式侵權案件。公司前員工利用合作制種過程中接觸授權品種親本的便利,私自截留親本并進行大量繁殖,后侵權種子通過套牌包裝、隱蔽銷售等方式流入市場,嚴重侵害了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破壞種子質量控制和市場追溯秩序。該案明確了懲罰性賠償在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中的適用條件與裁判路徑,對惡意侵權主體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違法提供包裝袋的責任主體亦予以追究幫助侵權責任,體現了全鏈條打擊、差異化歸責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壓實種業經營主體義務,凈化種業市場環境,維護農業生產安全。
05
安徽智某技術公司與安徽戴某科技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安徽智某技術公司是“智某大屏”軟件的著作權人,但未進行計算機軟件登記。強某、劉某等人系其前員工,管理或直接參與了上述軟件的研發。2018年3月起,強某等人陸續從安徽智某技術公司離職,加入安徽戴某科技公司。2018年6月26日,安徽戴某科技公司開發某新媒體交互式智能教學系統軟件。2020年6月,安徽智某技術公司對安徽戴某科技公司開發的軟件及公司相關軟件系統進行取證,并以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任何能夠體現著作權人獨創性表達、相對獨立的軟件內容均屬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鑒定結果顯示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具有一定的相似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安徽戴某科技公司未經安徽智某技術公司的許可部分復制了權利軟件,應當對其部分復制權利軟件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通常情況下,復制權利軟件的數量或者比例并不當然影響侵權行為性質的認定,但因其直接影響損害后果、反映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故不同數量或者比例的侵權復制行為將影響侵權責任的確定。該案明確了使用與計算機軟件獨創性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代碼文件即構成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害的裁判思路,復制權利軟件的數量較少或者比例較低僅能影響侵權責任的判定,而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從而強化了對軟件著作權的源頭保護,遏制了以少量使用為由規避侵權定性的行為,有效保護了軟件開發者的核心權益。
06
北京某生物技術公司與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北京某生物技術公司系飼料添加劑的胍基乙酸的發明專利權人,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范圍是胍基乙酸作為家禽飼料添加劑的用途,不在于產品本身的已知屬性。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標簽上明確標注使用對象包括家禽,作用功效包含“額外添加胍基乙酸,使肌體產生大量的磷酸基團轉移物質”等描述。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屬于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請求保護的主題是胍基乙酸作為飼料添加劑的用途,該發明的本質不在于產品本身,而在于產品的新應用,對于權利要求未限定的屬于產品用途本身固有的技術效果,在侵權判定時可以不予考慮。對于被訴侵權產品來說,只要將胍基乙酸用于家禽飼料添加劑,即具有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效果,因此認定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制造并銷售的飼料添加劑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犯。
【典型意義】
市場主體在標注產品功效及適用對象時,若與在先用途專利保護范圍重合,即便產品本身為常規物質,仍可能構成侵權。本案明確了已知產品新用途發明的侵權判定規則,強調此類專利的保護核心在于產品的特定用途而非產品本身。只要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使用方式落入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用途范圍,即構成侵權,無需額外考慮該用途是否屬于產品固有屬性。該案裁判厘清了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邊界,防止以“產品非新產品”為由規避侵權認定,激勵圍繞現有產品進行深度研發和用途拓展。
07
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與安徽春某種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某稻”系依法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水稻品種。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取得在特定區域內享有生產、銷售并以自己名義提起維權訴訟的權利。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通過公證方式購買了標注為另一品種名稱的水稻種子,包裝袋上載明生產經營者為安徽春某種業公司。經委托專業機構檢測可知,被訴種子樣品經檢測雖然不符合種子純度要求,但部分樣品個體與授權品種未檢出差異位點。安徽豐某種業科技公司遂訴請認定安徽春某種業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混雜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種子雖存在混雜,但經送檢足以證明其中包含有顯著比例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仍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據此判決安徽春某種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是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的排他獨占的利用利益。實踐中,侵權人將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進行混雜后并以其他品種名義對外銷售,此類“混雜侵權”不同于傳統的假冒、套牌行為,具有更強的隱蔽性、迷惑性。該案透過種子成分混雜的外觀,準確揭示其仍屬于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本質,明確只要侵權種子中含有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即應納入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釋放出人民法院依法從嚴保護種業知識產權,嚴厲打擊變相侵權和隱蔽侵權行為,全力服務種業振興和農業科技創新的鮮明司法導向。
08
某文具公司訴某商貿公司、某保險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等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文具公司成立于1996年,長期從事文具產品研發、生產與銷售,并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申請了某注冊商標。某商貿公司于2018年、2020年在第16類文具商品上注冊某商標后,以某文具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并申請凍結某文具公司銀行存款500萬元,某保險公司出具保單保函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期間,某商貿公司還采取向電商平臺投訴、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等維權方式,導致相關產品被下架、出口受限。某文具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某商貿公司賠償因實施惡意訴訟、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及平臺投訴等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對其中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貿公司明知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基礎存在根本性瑕疵,仍以該注冊商標持有人的名義以某文具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并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給某文具公司造成損失。另外,某商貿公司還通過平臺投訴、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等措施,對某文具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影響,構成權利濫用,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對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并基于該商標權提起的侵權訴訟、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以及向平臺投訴、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等行為進行逐一評判,體現了對知識產權既要嚴格保護又要防止權利濫用的司法立場,有利于明確維權邊界、規范權利行使秩序。生效裁判確認知識產權惡意維權的損害后果并不僅限于訴訟行為本身的影響,對行為人基于不正當權利基礎,連續采取的多項維權措施應進行整體評價并依法歸責,有效遏制“以維權之名行打壓之實”的不誠信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增強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審慎維權的規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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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合肥知識產權法庭
排版編輯: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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