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戶外運動熱潮持續升溫
部分驢友擅自闖入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的現象時有發生
據廣西應急管理消息
2026年4月11日
7名戶外愛好者
違規進入廣西十萬大山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徒步
夜里迷路被困
經救援才得以脫險
目前
相關執法部門已依法立案調查
擬依法對當事人處以
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生態破壞的
還將責令修復并追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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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對被困人員進行救援。圖源:南國早報
上述案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禁止行為,將依據第四十條進行行政處罰。這是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于2026年3月15日施行以來,廣西防城港市上思縣首例因擅闖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被立案查處的案件。
最高罰款500萬元
新規明確:核心保護區禁止進入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將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實行嚴格的分區管控。核心保護區內,除極小范圍的法定情形(如科研監測、應急救援等)外,禁止一切人為活動。徒步、露營、穿越、探險等行為,一律屬于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
除下列活動外,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人為活動:
(一)為保護自然保護區開展的調查監測、生態修復、管護巡護等活動,科研觀測、基礎測繪、文物和其他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活動,以及國家機關依法履行執法職責確需開展的活動;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以及確需保留、無法避讓的已有重要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改造;
(三)必須且無法避讓、以生態環境無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實施國家重大戰略確需開展的活動,以及無法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四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開展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違法修筑設施或者進行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態破壞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再次提醒
違規進入自然保護區被困
雖然有關部門堅持“生命至上”原則
予以救援
但當事人仍需依法承擔行政處罰
并自行承擔相應救援費用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中國新聞周刊、應急管理部
編輯:熊一黎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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