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區內飼養寵物蛇是個人自由還是妨害相鄰關系?
近日,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辦理的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
原告嚴某等13名業主與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區鄰居。自2024年初起,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內飼養了70余條玉米蛇等寵物蛇,并利用網絡平臺進行展示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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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飼養規模不斷擴大,屋內時常散發出異味,而蛇類可能存在的逃逸風險及公共衛生隱患,更引發了整個小區居民的普遍恐慌與強烈不滿。
上述業主認為,王某未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擅自將住宅用于寵物蛇的繁殖、倉儲及網絡銷售,已實質構成經營性活動,且嚴重破壞了小區的安寧氛圍。
王某則辯稱,飼養寵物蛇是個人自由,所養蛇類無毒,并未影響他人。雙方協商無果后,業主們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立即清除屋內飼養的寵物蛇,不得將上述房屋用于養殖、銷售寵物蛇。
法院經審查認為,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住宅小區為人居環境,飼養寵物應以保證人居和諧安寧為前提。王某在住宅內飼養大量寵物蛇的行為,已超出飼養一般寵物的界限和普通居民的接受程度。一方面,寵物蛇存在逃逸至公共區域的風險,對不特定業主人身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另一方面,大量寵物蛇引發居民普遍的恐懼與不安心理,嚴重侵擾了小區應有的安寧氛圍,有違鄰里互助、和睦相處的善良風俗,破壞了公序良俗。
同時,王某通過網絡發布銷售信息并進行交易,該行為已超出一般家庭飼養寵物的范疇,實質上將住宅用于經營性活動。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已征得原告等業主同意,故其“住改商”行為缺乏合法性依據。
鑒于王某行為的現實性、持續性和緊迫性,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王某先行作出了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其在15日內清退住宅內的全部寵物蛇,并不得再將該房屋用于養殖、倉儲和銷售。
在法院的釋法說理下,王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對鄰里關系的損害,主動履行了行為保全裁定,將所飼養的寵物蛇全部清離。原告嚴某、陳某等人鑒于危害狀態已消除,自愿申請撤回起訴,法院經審查后裁定準予撤訴。
法官提醒
飼養寵物雖是個人自由,但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邊界。蛇、蜥蜴等“異寵”易引發他人恐懼心理,飼養人在人口密集的住宅樓內負有更高的審慎管理義務。一旦飼養行為產生異味、噪音、逃逸風險或公共衛生隱患,即構成對相鄰權的侵害。
法官同時呼吁,每名業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應自覺履行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并尊重他人合法權益。對于可能影響鄰里關系的重大行為,應事先主動溝通;協商不成時,應通過物業、社區或法律途徑理性解決,共同營造安全、安寧、和諧的居住環境。
來源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平安鼎
編輯 陳筱妍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陳震海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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