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晚,@新華社:官方通報女子勸阻男子吸煙引爭執,吸煙男子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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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傳一名女子在我區某公交站臺勸阻一名男子吸煙一事引發關注。我區迅速成立由衛健、公安、交通、轄區街道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經調查核實,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時20分許,在我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王某某(女,29歲)因勸阻陳某(男,33歲)吸煙行為,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某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陳某持煙的右手,隨后將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丟棄在路面。陳某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從地上撿起該飲料杯向王某某丟擲。
接到報警后,民警到場處置。因雙方互不相讓,堅持追究對方責任,民警遂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開展調查,并按規定對二人進行人身安全檢查。期間,由女性工作人員在獨立封閉區域內對王某某進行了檢查。經溝通調解,當晚22時許,王某某與陳某自愿達成和解并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針對公眾關心的公交站臺吸煙違規及處罰問題,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于法定禁煙場所。經核實,該男子在上述區域吸煙的行為已違反《控煙條例》。交通運輸執法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該名男子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行政罰款。
我們一直致力于打造無煙環境,將持續加強控煙管理,同時呼吁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此前據封面新聞消息:4月24日,女子在深圳一公交站臺阻止男子抽煙引起沖突一事引發關注。4月25日下午,當事人王女士向封面新聞記者講述了事發經過,她表示經過警方調解,4月24日晚事件中的男子已向她道歉,并表示認識到公交站臺也是控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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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向記者表示,她認為在控煙的公共場合吸煙是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應該被禁止,她在深圳生活4年期間,曾多次在學校門口、公園等場合口頭勸說吸煙人士滅掉煙頭,“當時勸過以后,他們都滅掉了。”
4月24日下午5點20分許,在深圳普聯科技園公交站內的遭遇,是王女士在勸說滅煙時遇到的第一次沖突。王女士提供的事發前后的視頻資料顯示,當時正在下雨,有近10人在公交站的遮陽篷下等車,其中包括王女士和2位同行的朋友。王女士稱,候車期間,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內抽煙。 “我一開始說能別抽了嗎?我挺難受的。他說這里沒有禁煙標志,不是公共場所,拒絕滅煙。我說超過兩個人就已經是公共場所了。”爭執中,她用手中飲料把男子手中的煙澆滅,飲料瓶落在地上,男子撿起飲料瓶摔向她,瓶子沒有砸中,瓶內飲料潑到了她和朋友身上,之后,王女士報警,雙方被帶到距離事發地點最近的玉塘派出所做筆錄。此后,在警方組織下涉事雙方進行了調解,王女士稱,調解中,吸煙男子向她道歉,并取得了她的諒解,該男子稱已認識到公交站臺也是控煙場所。王女士稱,4月24日晚11時許她從派出所離開,當時男子仍留在派出所配合調查。4月25日,她的朋友重訪了事發地點發現,涉事的公交站臺上有明確的“禁止吸煙”標識。
另據大河報消息,25日下午,記者致電玉塘派出所了解和核實情況,值班工作人員表示已將此事做登記,后續情況會由專人聯系記者。截至發稿前,暫未獲回復。隨后,記者聯系上負責處理此事辦案民警,得知記者身份和來意后,對方表示:“因為涉及案件,在官方下調查結論之前,無法回復媒體。”
深圳12345工作人員告訴大河報記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其中包括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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