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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八千按四千繳社保,工傷待遇 “縮水” 誰來補?【26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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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企業可以降低標準 “省錢” 嗎?

一旦發生工傷

員工實際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

遠低于本人實際工資水平

差額該由誰補足?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給出明確答案:企業未按員工實際工資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工傷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基本案情

2024 年 7 月,王強(化名)入職甲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甲公司以 4600 元 / 月為基數為王強繳納工傷保險。同年 12 月 9 日,王強在井下作業時被煤塊砸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并被認定為工傷。2025 年 6 月,王強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社保中心依據4600元的繳費基數,向王強核發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7萬余元。王強發現該工傷待遇遠低于按自己實際工資計算應得金額,認為甲公司未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導致其待遇受損,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補足差額20萬余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甲公司向王強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共計10萬余元,對其他請求不予支持。王強不服,向合山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以其實際月平均工資8700元作為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訴訟中,甲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農民工協議工協議書》約定了王強的崗位基本工資,因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按協議約定工資計算,公司已按仲裁裁決支付了相應賠償,不應再承擔額外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負有按員工實際工資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王強的實際月平均工資為 8700 元,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甲公司應按此標準申報繳費基數。而甲公司實際申報基數僅為 4600 元,明顯低于實際工資。

社保中心依據繳費基數核發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均低于按王強實際工資計算應得的金額。該差額系因甲公司未依法足額繳費所致,故應由甲公司承擔補足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向王強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差額共計 15 萬余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甲公司仍需支付 4 萬余元。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不是 “選擇題”,更不是企業的 “省錢工具”。

為降低用工成本而低報繳費基數,一旦發生工傷,員工依法應得的待遇將大幅 “縮水”。對于這部分差額,需由企業自行補足,不能轉嫁給社;,更不能讓員工承擔。

本案中,企業看似 “省” 下了一筆社保費用,最終卻要為補足差額付出更大代價,可謂得不償失。

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既是法定義務,也是防范用工風險的根本之策。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來源:合山市人民法院、廣西高院


一審一校:劉泳敏 秦 娟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關注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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