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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男子凌晨朝泳池投擲火鍋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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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一、新聞事件

2026年4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2026年4月27日7時01分,我局接張某報警:稱其經營的游泳池被人破壞。我局迅速派警到場開展調查取證及處置工作。

經查,因該游泳池經營場地存在租賃糾紛,場地產權方劉某某指使楊某、李某等7人,于4月27日凌晨1時13分許,將火鍋底料、醬油等液態物投入承租方張某經營的游泳池內,導致池水污染,隨后逃離現場。經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勘驗提取水樣,并送專業機構檢驗,水樣中未檢出有毒害物質。

目前,劉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指的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罪四種罪狀的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三、法律知識學習

關于本案,為何定為“尋釁滋事罪”而非其他罪名?

首先,游泳池屬于典型的公共場所。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游泳場所是向公眾開放的經營場所,具有公共屬性。劉某某等人選擇凌晨作案,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其行為本質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將火鍋底料、醬油等投入池中,表面看是“污染水體”,實則是一種典型的“任意損毀財物”行為——游泳池水的清潔狀態是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基礎,投入異物導致水質破壞,實際上使得游泳池在短期內無法正常使用,經營者因此遭受直接經濟損失。

其次,這一行為具備“起哄鬧事”的性質。尋釁滋事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流氓動機。本案源于租賃糾紛,劉某某等人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如民事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解決爭議,但他們卻選擇了一種極具侮辱性和挑釁性的方式——用火鍋底料“污染”泳池。這種帶有戲謔、羞辱和示威性質的手段,明顯超越了普通民事糾紛解決范疇,表現出對對方人格尊嚴和公共秩序的蔑視,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有網友可能會問:向泳池投擲異物,難道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嗎?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投放危險物質罪要求投放的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成都警方第一時間勘驗提取水樣并送專業機構檢驗,結論是“未檢出有毒害物質”。火鍋底料、醬油作為常見的食品調味品,雖然會造成感官上的不適(水變紅、有氣味),但因不含有毒化學成分,不具備法定的“危險物質”屬性,故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直接體現了刑法適用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事實。本案公安機關的專業、審慎值得肯定——沒有因輿情影響而拔高定性,而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本案最深層的根源是“租賃糾紛”。租賃糾紛原本是市場經濟中極為常見的民事矛盾,法律提供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解決路徑。但當事人卻選擇了用私力救濟——而且是暴力、戲謔型的違法行為——來表達訴求。這反映出部分社會成員法治意識淡薄,對法律缺乏基本信任和尊重。

值得深思的是:為什么當事人不愿意走法律途徑?是訴訟成本太高、周期太長,還是對司法公正缺乏信心?抑或是一方認為自己“吃了虧”,只有用“爽快”的報復方式才能出氣?這背后折射出的社會心理值得關注。一方面,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雖然不斷完善,但部分基層民眾對如何獲取法律援助、如何啟動訴訟程序仍然知之甚少;另一方面,“以牙還牙”的傳統民間觀念依然殘留,一些人遇到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找法院,而是“自己解決”。

火鍋底料倒進游泳池,看似荒誕,實則沉重。這是一起由普通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案件的典型樣本,暴露了部分社會成員法治觀念的缺失、糾紛解決機制的落地“最后一公里”問題、以及公共意識與私力報復之間的尖銳對立。成都警方的依法處理,為全社會樹立了清晰的紅線:法律不容私刑,秩序不容挑釁。

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糾紛、挫折和不公,但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恰在于遭遇不公時,人們是否依然選擇相信法律。劉某某等人用火鍋底料玷污的是泳池,而他們真正失去的,是對法治最基本的敬畏。希望這8人的教訓,能夠喚醒更多人:請把你心中的那桶“火鍋底料”倒進垃圾桶,而不是倒向你的對手。只有人人都守住法律的底線,我們才能在文明、安全、公平的環境中解決矛盾,共享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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