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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這些新規將施行

5月起這些新規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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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皖新聞

5月起,一批涉及反腐、金融、食品安全、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無人機管理及殯葬服務等多個領域的新規將陸續施行,旨在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公眾權益。

反腐新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入罪門檻大幅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將自5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在《解釋(二)》中,非國家工作人員上述罪名的量刑標準直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的標準,取消舊標準中“二倍”“五倍”的倍數折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賄入罪門檻大幅降低。

新規也明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煙花爆竹新國標:個人燃放類產品藥量限制更嚴

強制性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自5月1日正式實施。新標對個人燃放類產品的藥量限制更加嚴格,從源頭嚴控安全風險。

針對當前產品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爆竹、組合煙花等主流產品的長度高度、發射筒限量、筒體直徑和壁厚等易于檢測判定的技術指標要求,便于監管人員以及社會公眾直觀識別超標違禁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進一步降低監管執法難度。

新標準對產品名稱、危險等級、警示語等包裝標志標識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內容全面、精準,字體清晰、醒目,便于消費者閱讀了解。

同時,新標準新增了混合包安全規定,明確混合包不應裝有雙響、小禮花組合煙花等含爆炸藥的產品,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滿足市場需求。

民用無人機新國標:實名登記+激活,全流程可追溯

5月1日起,全國將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標志著無人機管理進入全流程可追溯時代。

根據這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有民用無人機必須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UOM)完成實名登記并激活;存量無人機(5月1日前購買)須在2027年6月1日前完成補登記與激活,逾期將被限制飛行。

通信短信息服務新規:商業短信必須提供便捷退訂方式

《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自5月1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規定主要修改完善了進一步規范短信服務行為、加強端口類短信管理、完善商業短信治理機制、加強用戶權益保護、細化監督管理措施等五方面內容。

規定明確提出,通信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傳輸商業性通信短信息的,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并隨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絕接收商業性通信短信息設置障礙。

針對收費不透明等問題,修訂后的規定則明確通信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做好服務告知,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電信標準,并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信息。

首部商事調解國家法規:填補商事調解專門立法空白

5月1日起,《商事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范商事調解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填補了國家層面專門立法的空白,為商事調解行業的規范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提供了“法治新引擎”。

條例主要從明確商事調解組織設立及管理運行要求、商事調解活動的基本規則等方面予以規范:一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設立的條件、程序等,強調商事調解組織的非營利性,同時規定商事調解員應當符合的條件。二是要求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建立利益沖突審查、投訴處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商事調解員名冊、調解規則等信息。三是明確商事調解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合法、誠信、保密的原則。四是規定商事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履行保密義務和披露義務。五是明確商事調解組織可以收取商事調解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商事調解費用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經營主體登記新規范:防范冒名登記,強化電子簽名應用

5月1日起,《經營主體登記文書規范(2026年版)》和《經營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026年版)》將正式實施,持續推進經營主體登記標準化、規范化,提升經營主體登記質量。

其中,增加采集股東出資期限信息;補充完善因股東失權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因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等登記業務材料;完善對登記聯絡員的信息管理,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規范進一步明確實名登記確認程序,防范虛假冒名登記行為;在強化登記規范性的同時,優化線上登記信息存儲歸檔方式,強化對電子簽名等技術的應用,突出了登記便捷、高效的特點。精簡登記機關審核文書,適用于各類經營主體的登記、備案業務。

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全國首部區域協同立法施行

近日,滬蘇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了《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政務服務領域的區域協同立法。

根據新規,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三省一市省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發布,并根據企業跨地區經營和個人異地辦事需求逐步擴大清單事項范圍。

為暢通線上線下服務渠道,規定提出保障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上平臺運行、加強線下服務專窗建設、開設遠程虛擬窗口,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及辦事指南及時向社會公布。在創新服務模式上,推行異地事項接續辦、關聯事項集成辦、政策服務免申辦。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新增鄉村產業、建設、治理等事項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三個方面對農業普查基礎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在組織實施方面,根據農業普查工作涉及面廣、參與主體眾多等特點,增加“各方共同參與”作為農業普查組織實施原則。二是在普查內容方面,根據鄉村全面振興有關要求,增加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事項。三是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運用現代化調查手段,增加遙感測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確農業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

公募基金信披新規:首次強制披露“基民盈利比”和股票換手率

證監會修訂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準則),自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對沿用多年的年報、半年報、季報披露規則進行系統性整合,最大看點在于準則首次強制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盈利投資者數量占比”(俗稱“基民盈利比”)、股票換手率,并將業績展示周期拉長至十年。

為直面“基金賺錢、基民不賺錢”的行業痛點,準則明確提出,對于成立滿一年的主動管理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需在半年報、年報中披露過去一年時間里的“盈利投資者數量占比”,并給出明確的計算公式:盈利投資者數量占比=盈利投資者數量/投資者總數。

針對部分基金存在的交易頻繁、風格漂移等問題,準則新增了對“股票換手率”的強制披露要求。未來,主動管理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需在年報中明確公布報告期內的股票交易換手率數據。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新規: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閉環管理

5月1日起,新修訂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正式施行。

特種設備遍布各行各業,涉及生產生活方方面面。

新版規則有4個方面的特點:責任更加清晰,細化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統一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設置和配備要求,通過明確安全總監、安全員等關鍵崗位的職責,做到“權責清晰、責任到人”;管理更加到位,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有機結合,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閉環管理;監管更加精準,根據特種設備的規模、數量、風險特點,分級分類,精準施策;服務更加優化,推行網上申報、在線核驗,讓數據多跑路,企業少跑腿,簡便登記流程,提升辦理效能。

新修訂漁業法:禁用有害餌料藥物,嚴打涉漁“三無”船舶

新修訂的漁業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新法強調從事養殖生產、運輸、銷售等活動,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疫。加強漁業生產、流通環節監管,要求水產苗種生產者、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水產苗種親本引種和培育、苗種繁育生產等信息。

新法還大幅完善監督管理舉措。針對漁業執法中面臨的突出難題,明確漁業執法機構與海警機構的職責分工和執法權限,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部門協同執法機制。完善漁具管理制度,在保留禁用漁具目錄的同時,鼓勵、支持使用推薦漁具目錄規定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

針對涉漁“三無”(無船名船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治理難題,明確禁止其從事捕撈作業,禁止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委托生產更嚴,細化假藥認定情形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完成首次全面修訂,將于5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對藥品委托生產管理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履行供應商審核、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管理、藥品上市放行等責任,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明確可以委托分段生產藥品的情形;規定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藥品在境外生產的,其生產活動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等的有關要求;完善中藥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根據中藥材特點對其進行產地加工,明確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生產、銷售的管理要求。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藥品安全監督檢查措施,細化假藥認定情形;細化藥品質量抽查檢驗流程,規定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驗;完善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制度,壓實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責任,明確禁止網絡銷售的藥品范圍。

整治“幽靈外賣”:平臺須實質性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資質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對外發布兩則新規,針對“幽靈外賣”等頑疾提出針對性舉措。其中,《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將于5月20日起施行。

新規直指網絡餐飲外賣信息不透明、“幽靈外賣”、網絡消費追責難、虛假營銷等食品安全頑疾,提出針對性舉措。

新規要求,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等進行實質性審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備案信息入網銷售食品。

規定同時明確,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入網前須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風險防控機制。

殯葬領域明碼標價:嚴禁加價收費,中介不得額外加價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聯合印發《殯葬領域明碼標價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范殯葬領域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規定自5月31日起試行。

規定強調,殯葬領域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真實準確、公平誠信、易于理解的原則,全面、完整、清晰、規范標示殯葬用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嚴禁利用信息不對稱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以標價簽、標價牌、公示欄、價目表等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之外對接業務的,應提供與經營場所明碼標價相一致的書面或電子價目表。

規定要求,殯葬領域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通過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喪屬不利的價格條件,或使用欺騙性、誤導性語言、圖片等方式實施價格欺詐。殯葬中介代辦殯葬服務機構服務項目時,應單獨標示,明碼標價內容須與殯葬服務機構一致,不得加價收取費用。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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