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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新規落地,五大硬核條款精準圍剿“碰瓷式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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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10個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260萬元賠償判罰重重砸在“網絡黑嘴”身上。有網友稱,“碰瓷式打假”時代或將迎來終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每經記者”)注意到,4月15日起,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

此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辦法》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一些人濫用投訴舉報制度滋擾經營主體,損害營商環境和市場秩序,擠占普通消費者維權渠道。有必要更好統籌消費者依法維權和經營者依法經營,促進消費市場健康規范發展。

明晰消費認定標準,劃清正當維權與惡意投訴界限

《辦法》中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辦法》中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與此同時,《辦法》還明確,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新規對投訴和舉報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了更加具體和細化的規定。

中國消費經濟學會副理事長洪濤接受每經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簡單來說,如果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和使用產品,就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網絡上的一些所謂“打假博主”,并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購買產品,而是通過發現商品的問題來獲得加倍的賠償,通過給商家施壓獲得個人利益。這不僅給商家造成困擾,也對營商環境造成破壞。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接受每經記者書面采訪時認為,《辦法》增加了對“生活消費需要”判斷因素的細化規定,這個條款不會提高普通消費者的維權門檻,其目的也絕非限制正當維權,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普通消費者的權益。

董毅智進一步表示,“生活消費”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的適用范圍,也是行政部門受理投訴的前提條件。原規章雖然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投訴不予受理,但缺乏具體的判斷標準。實踐中,一些濫用投訴制度的行為,比如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實,或者一年舉報上千次但均不構成案件,極大擠占了行政資源和普通消費者的維權通道。

“因此,有必要對‘非生活消費需要’的情形進行明確和細化,為基層執法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把寶貴的行政資源用在真正需要幫助的消費者身上。”董毅智表示。

多條硬核條款亮劍,嚴打造假碰瓷及敲詐索賠行為

近年來,“碰瓷式打假”事件層出不窮。從“柴懟懟與胖東來侵權糾紛案”到“夫妻網購娃娃菜中毒事件”,再到“職業團伙5天‘碰瓷’索賠6家餐館”等,以“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的惡意索賠行為已經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榮達向每經記者表示,濫用維權現象增加,背后還是私利的驅使。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額外賠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一賠三,如果三倍不到500元的,可以主張賠償500元。“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也有相關規定,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額外十倍的賠償金。這當中的利益空間,驅使一部分人將其作為牟利的渠道。”

每經記者梳理《辦法》后發現,新規至少有五大“硬條款”精準圍剿碰瓷式打假。

首先,不得濫用投訴、舉報權牟取不正當利益。《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不得濫用投訴舉報權利、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市場監督管理秩序。

其次,非生活消費投訴,可直接不予受理?!掇k法》第十六條指出,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投訴要求身份真實、材料真實,杜絕虛假投訴?!掇k法》規定,冒用他人名義或者拒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驗真實身份信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杜絕反復投訴、多頭施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投訴是否屬于《辦法》規定的情形,要考慮以下因素: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同一類商品或者服務、同一類問題短期內大量投訴,或者不同投訴人惡意串通等。也就是說,如果是上述情形,就不符合投訴的受理條件。

最后,提高造謠成本,惡意造謠將移送公安機關。《辦法》指出,發現投訴舉報人涉嫌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

董毅智向每經記者表示,防止制度濫用、規制惡意索賠是本次修訂的重中之重。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暢通和規范投訴舉報渠道,但也必須正視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一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實,追求“小錯大賠”“小過重罰”,甚至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等違法方式進行敲詐勒索,嚴重破壞了營商環境和市場秩序,也擠占了行政資源。

“因此,《辦法》做出了一系列系統性的規定,就是要構建一個更加公平、高效的消費維權環境。它既為普通消費者提供了更便捷的維權路徑和更完善的程序保障,也為守法經營者撐起了一把免受惡意騷擾的‘保護傘’,最終目標是促進消費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倍阒钦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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