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認知里,上訴就意味著二審法院要重新開庭審理一次。他們會想象自己再次站上法庭,律師再次慷慨陳詞,法官再次認真聆聽,然后改判一個理想的結(jié)果。
但現(xiàn)實是: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在二審階段根本就不開庭。
法律規(guī)定,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緊接著又列出了幾種可以不開庭的情形:對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僅對量刑有異議的;被告人提出上訴但未提交新證據(jù)的;等等。
這些“例外”在實踐中變成了“常態(tài)”。大量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只看書面材料——也就是一審的案卷和上訴狀,連被告人都見不到,就直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這個過程,業(yè)內(nèi)稱為“書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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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審”的問題在哪里?
書面審的最大問題在于:二審法官看到的,和一審法官看到的,是同一套材料。
一審法官已經(jīng)基于這些材料作出了有罪判決。二審法官看同一套材料,除非出現(xiàn)極其明顯的錯誤,否則很難得出截然不同的結(jié)論。更何況,一審判決是“自己人”作出的,二審法官在心理上天然傾向于維持原判。
這就是為什么二審改判率極低——不是因為所有一審判決都正確,而是因為書面審的模式本身就讓“糾錯”變得異常困難。
更關(guān)鍵的是,很多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jié),是無法通過書面材料完整呈現(xiàn)的。比如當事人當庭的悔罪態(tài)度、真實的內(nèi)心悔過、家屬的努力和付出——這些“活”的信息,在冰冷的案卷里是看不到的。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必須開庭?
法律規(guī)定了二審應當開庭的幾種情形,其中與普通當事人最相關(guān)的是:
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這句話包含兩個要件:一是對事實或證據(jù)有異議;二是這種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如果只是泛泛地說“我不服”“量刑太重”,一般不會被視為“對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
所以,如果你的上訴理由能夠具體到某一份證據(jù)不合法、某一個關(guān)鍵事實認定錯誤,并且這個錯誤足以改變定罪或刑期,法院就必須開庭。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 這個不展開了。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 這種情況下,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太輕,要求二審加重。此時法院不僅會開庭,還會通知律師和被告人。
三、如何爭取二審開庭?
如果你的案件不屬于“應當開庭”的法定情形,律師就需要主動爭取。具體可以這么做:
第一,上訴理由必須“打事實、打證據(jù)”,不能只“打量刑”。
這是最關(guān)鍵的一點。很多當事人寫上訴狀,翻來覆去就是“判太重了”“我有悔罪表現(xiàn)”。這種上訴理由,二審法院可以堂而皇之地不開庭——因為你對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正確的做法是:找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或證據(jù)采信上的具體問題。比如:“原審認定我參與了第三起犯罪,但指控的證據(jù)只有同案犯的證言,沒有客觀證據(jù),且我與同案犯存在利害關(guān)系。”這個理由就屬于“對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且“可能影響定罪”。
第二,提交新證據(jù),或者申請調(diào)取新證據(jù)。
如果你能在二審階段提交一審沒有出現(xiàn)過的新證據(jù),法院必須開庭審理。因為新證據(jù)需要當庭質(zhì)證,書面審無法完成這個程序。
新證據(jù)可以是:新發(fā)現(xiàn)的物證、書證;新找到的證人(需要證人愿意出庭);一審時已存在但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交的證據(jù)(如被扣押的資料、未能聯(lián)系上的證人)。或者,申請法院調(diào)取一審時遺漏的證據(jù),比如完整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提出程序性辯護。
如果你能證明一審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比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護權(quán)——二審也應當開庭。因為程序問題需要當庭查明。
第四,書面申請+當面溝通。
向法院提交書面的《開庭審理申請書》,明確列出應當開庭的法律依據(jù)和事實理由。同時,派律師去法院當面與承辦法官溝通,說明為什么要開庭、為什么書面審無法解決本案的問題。
有時候,一個負責任的法官在看到律師的認真態(tài)度后,會同意開庭。
四、如果二審還是不開庭,怎么辦?
如果法院最終決定不開庭,也不代表上訴完全沒有意義。即使書面審,律師也可以提交詳細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仍然有可能糾正一審的錯誤。
但更重要的是:二審是上訴的最后機會。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你只能走申訴。而申訴的成功率,比二審改判還要低得多。
所以,哪怕只有一線希望,也要全力爭取開庭。因為只有開庭,律師才能當面向法官展示證據(jù)的矛盾、展示當事人的悔罪態(tài)度、展示這個案件不應該維持原判的理由。
五、結(jié)語
二審不開庭,是當前刑事司法中一個普遍但令人遺憾的現(xiàn)實。它不是某個法官的問題,而是制度設計的問題。
但對于當事人和律師而言,抱怨制度沒有意義。我們能做的,是在現(xiàn)有的制度框架內(nèi),盡最大努力去爭取那個“開庭”的機會。
哪怕十個案子里只有一個爭取到了開庭,也值得。因為這個“一個”,可能就是一個人的命運轉(zhuǎn)折。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經(jīng)歷二審,請不要放棄。找出原審判決的問題,提交真正有價值的新證據(jù),讓你的律師去和法官溝通。只要還有一絲希望,就不要輕易接受“書面審”這個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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