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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一部署,為持續強化網絡餐飲服務經營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經營秩序,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在前期專項行動基礎上,深入推進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圍繞第三方平臺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幽靈外賣”、證照資質造假、違反食品經營規定等重點問題,持續加大力度查處違法行為。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海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點杯咖啡豆店冒用食品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小餐飲備案卡案
2026年3月18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九點杯咖啡豆店在美團平臺以“九杯NineCupsCoffee”名稱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公示的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系偽造;在淘寶閃購平臺以“九杯·咖啡”名稱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公示的證照信息并非當事人。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及小餐飲備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4月28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辦假證違法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當事人已下架外賣平臺店鋪。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同步將相關情況通報美團、淘寶閃購平臺,并將平臺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驗義務的相關線索移送平臺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二
連云港市海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零點燒烤使用偽造健康證明案
2026年4月1日,海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美團、淘寶閃購平臺店鋪“零點燒烤”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兩名員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日,海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13日,海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店復查,查實該兩名員工仍在崗從業,且提供的健康證明系偽造。5月12日,海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涉事人員停止從業,并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辦假證違法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三
徐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閎陽驢肉館經營摻假摻雜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閎陽驢肉館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平臺、淘寶閃購平臺分別開設“醬驢先生驢肉火燒店”“醬驢先生驢肉火燒(大黃山店)”兩家外賣店鋪。為降低成本,在明知購進的驢肉為馬肉的情況下,仍低價采購并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涉嫌犯罪,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四
無錫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城東天聚樓飯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制作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新城東天聚樓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復配膨松劑)”制作菜品,并在抖音平臺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4月22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沒收過期食品添加劑、罰沒款合計15283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對店內所有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全面排查,杜絕使用過期產品。
案例五
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杜某某出借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2026年3月9日,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美團店鋪“壇貓麻辣香鍋(姜堰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公示證照信息與實際不一致。經查,2023年起,杜某某將其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無償出借給他人開設該店鋪,其本人不參與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4月24日,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警告、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該外賣店鋪公示信息已變更。
案例六
宿遷市泗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喔藥膳雞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6年4月7日,泗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大喔藥膳雞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信息公示卡,且當事人經營的抖音平臺網店“小喔藥膳雞(泗洪店)”公示的小餐飲信息公示卡信息不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4月25日,泗洪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罰沒款合計531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該店鋪已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泗洪縣市場監管局同步將相關情況通報抖音平臺,并將平臺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驗義務的相關線索移送平臺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七
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眾圈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從事網絡食品平臺經營業務案
2026年4月16日,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微信小程序“江檸微生活”相關經營主體在未取得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情況下從事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經營活動。經查,該微信小程序經營主體為南京眾圈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餐飲、水果銷售等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在執法人員的普法宣傳下,當事人已下架小程序,履行合規手續后再上線。
案例八
淮安市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蝦一站龍蝦飯館將網絡平臺餐飲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案
2026年4月2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蝦一站龍蝦飯館實體店鋪已停業,但其在餓了么平臺開設的店鋪“金牌炒飯·炒飯·砂鍋粉”仍在營業。經查,當事人委托景堂小吃店代為加工制作該外賣店鋪的餐飲訂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4月17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關停外賣店鋪,不再從事網絡餐飲服務。
案例九
鹽城市阜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小碗菜小吃店外賣平臺虛假公示信息案
2026年4月27日,阜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美團、淘寶閃購平臺公示的地址對小碗菜小吃店開展現場檢查,但未能查見實體店鋪。經查,當事人曾同時經營兩家餐飲店鋪,關停其中一家實體店鋪后未注銷該店在外賣平臺的賬號,繼續接單并由另一實體店鋪加工銷售,造成網店公示信息與實際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當日,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外賣平臺店鋪已下架,并注銷營業執照。阜寧縣市場監管局同步將相關情況通報美團、淘寶閃購平臺,并將平臺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驗義務的相關線索移送平臺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十
揚州儀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米樂小吃店配送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簽案
2026年4月3日,儀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米樂小吃店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美團平臺配送的自制餐飲制品包裝未按規定使用封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4月17日,儀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對配送食品使用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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