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李德青、高澤清等 民營企業家維權困境的深思 千古洲
編者按
近年來,我們連續收到許多律師反映,尤其是代理刑事申訴案件的律師,時時遭遇“閱卷難”的困境。
本文結合李德青、高澤清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當前刑事申訴程序中律師閱卷權被系統性阻礙的亂象及其根源。
從“涉密”借口、程序刁難到惡意曲解法律,這些現象不僅暴露出地方司法保護主義的壁壘,更折射出制度剛性不足、問責機制缺失等深層次問題。
盡管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已出臺多項規定,嘗試通過“云端閱卷”“異地閱卷”等創新機制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但實踐中的“最后一公里”仍難打通。
當卷宗成為遮掩錯誤的“遮羞布”,司法公正何以為繼?
破解“閱卷難”,需從制度剛性、救濟機制、技術監管三方面協同發力:強化對阻撓閱卷行為的問責,建立專門投訴通道,推行全流程電子留痕。唯有讓卷宗在陽光下被審視,才能讓每一起冤錯案件獲得糾錯的可能。
司法公正不能單靠個別法官的“覺悟”,而必須依靠制度的鐵壁。
我們呼吁有關部門正視問題,將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真正落到實處——因為每一次對閱卷權的剝奪,都是對法治根基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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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后一搏”遭遇“閉門羹”
近期,媒體頻頻曝光的兩起民營企業家呼吁被當地“以刑化債”,且在依法維權的艱難進程中,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后在法院相繼遭遇“閱卷難”事件,引發了廣泛的輿論關注。
發生在山東青島的李德青案件顯示,這位曾被當地“以刑化債”方式構陷入罪的民營企業家,在刑滿釋放后委托律師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申訴,卻在山東三級法院閱卷時一再受阻。
一開始,法院工作人員還按部就班告訴律師“須經原審承辦法官同意”才能閱卷。可一打聽,原審所有承辦法官要么離職、退休,要么死亡,唯一在位的青島中院原審中兩次擔任案件二審審判長的趙彩霞法官,竟以“不清楚案情”為由對律師閱卷的申請不置可否。
后來,平度法院檔案室又以“山東高院有文件禁止閱卷”為由將律師拒之門外;同時,青島中院竟以“案件涉密”為由拒絕閱卷;山東高院的答復則是“申訴材料沒有存檔”。
無獨有偶,同樣發生在山東青島的高澤清、趙艾夫婦案件,與李德青案極為相似。
高、趙二人對市南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后,市南區法院雖然在重審中認定全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又以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高、趙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半,并處金六萬元。
高、趙二人再次上訴到青島中院,其委托的辯護律師依法申請閱卷時,二審承辦人徐振凱法官先是以“刑訴法不允許當事人和律師閱卷”為由拒絕,隨后又要求出示被告人有閱卷權的法律規定,最后干脆以“合議庭已決定,不允許當事人和律師閱卷”為由徹底一口回絕。
據悉,此類案件絕非孤例,而是當前刑事申訴程序中,代理申訴律師“閱卷難”現象的極端縮影。
必須看到,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今天,律師作為法律共同體中最活躍、最前沿的力量,其閱卷權卻屢屢在刑事二審及申訴階段受阻,甚至被變相剝奪,這到底意味著什么?
毫無疑問,這不僅嚴重阻礙了刑事冤錯案件的甄別與糾正,更在深層次上侵蝕著司法公信力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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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閱卷:
從制度設計的基石到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刑事訴訟中,無論是二審程序還是審判監督程序,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救濟程序。而國家法律賦予律師在刑事訴訟全階段享有的閱卷權,則是促進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防范和糾正冤錯案件發生的核心保障。
首先,閱卷權是律師履行辯護、代理申訴職責的法定前提。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均享有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
其次,閱卷權是統一法律適用、實現有錯必糾的根本保障。審判監督程序的核心是糾錯,而糾錯的實質依據就是證據與法律。如果律師無法查閱原始卷宗,就無法核實原審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就無法發現原審可能存在的“有罪推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或“證據未達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等問題。正如李德青案中存在的“三次延期、兩次退偵”“證人集體串供”“核心證據復印件無公章”等疑點。若無閱卷權作為支撐,那這些“疑點”將永遠塵封在法院的檔案室中,當事人的冤屈將永遠石沉大海,“有錯必糾”便成了一句空話。
再者,依法保障閱卷權是維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當代理申訴律師依法申請閱卷卻遭遇層層設阻時,不僅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侵害,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嘲弄。這種人為制造的障礙,極易引發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合理懷疑,加劇“信訪不信法”的不良傾向,從根本上動搖司法權威。
總而言之,對當事人來說,閱卷不僅是一種法定程序,而且更是一種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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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保障:
從“線下跑腿”的難題到“云端閱卷”的創新
面對律師閱卷難的頑疾,國家立法與司法實踐近年來一直在不斷探索與完善,試圖通過制度供給為律師閱卷權“松綁”,為當事人依法維權打開綠色通道。
一方面,在實體法規定上,《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確立了律師執業權利的基本框架。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探索建立網絡信息系統和律師服務平臺,提高案件辦理效率。”
另一方面,在技術賦能與制度創新上,近年來也取得了顯著進展。202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的《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構建了律師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三位一體”的全場景保障機制。這種從“線下跑腿”到“云端閱卷”的重大轉變,極大降低了律師的閱卷成本,體現了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進步。
再一方面,對于刑事申訴階段,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法發〔2017〕8號)第九條明確規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在訴訟服務大廳或者信訪接待場所建立律師閱卷室、會見室。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復制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供網上閱卷服務。”
然而,制度的善意與現實的冰冷之間仍存在著巨大的鴻溝。李德青案與高澤清案暴露出的問題,恰恰是這些先進制度未能穿透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利益的壁壘。青島中院相繼以“涉密”為由拒絕律師閱卷,以“需要原審承辦法官簽字同意”為由搪塞,甚至以“法無明文規定”“山東高院有禁止性文件”“合議庭一致決定不準閱卷”等荒唐理由拒絕律師閱卷。
所有這些現象,都足以說明,制度的紙面規定尚未完全轉化為司法實踐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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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亂象剖析:
從閱卷權屢屢受阻的表象到“閱卷難”的破局
由此可見,律師代理刑事申訴遭遇的“閱卷難”,其表現形式五花八門,但其背后折射的卻是深刻的體制性、觀念性弊端。
綜觀司法實踐,此類刁難絕非個別現象,而是呈現出某種“常態化”的不良態勢。
以李德青案為例,之所以引發輿論嘩然,不在于他有多慘,而在于這個案件實在是太“假”。網友們不禁要問:如果是“鐵證如山”,為何山東三級法院、所有法官卻要冒著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法律風險,千方百計阻止律師閱卷呢?
原因很簡單,只要看看李德青及其代理申訴律師提供的那份沉甸甸的“六大疑點”就不難找到答案了。
一是偵查時機詭異:抓人發生在李德青向平度供電公司追索貨款的民事訴訟期間;
二是公檢法“聯合辦案”并形成“一致內定意見”;
三是“定罪名”像“換衣服”那么隨心所欲;
四是核心定罪證據竟是所謂的“受害人”單方面提供的復印件,而且沒公章、沒騎縫章;
五是證人接受詢問前被“串供導演”,證詞都是早已編寫好的劇本內容;
六是庭前會議上,法官搖身一變“調解員”——還沒開庭,法官就施壓被告接受平度供電公司的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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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諸多已被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不斷證明,但凡辦案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律師閱卷的,通常都具有如下共性:
表象之一:案件“涉密”,拒絕查閱。在所有的借口中,最常用的就是“涉密”,“涉密”成了一塊被廣泛用于阻撓律師閱卷的遮羞布。青島中院對李德青案就用了這招,試問:如果“涉密”,有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定密文件嗎?難道“冤枉好人”也能“涉密”?難道“以刑化債”也成了不可告人的“涉密”事項?
表象之二:以“申訴程序未立案”或“正卷不包含偵查卷”為借口的故意設障。貴州畢節中院在“大方爆炸案”中告知律師“案件尚未完成申訴立案程序,不能閱卷”;山東棗莊中院在滿功章貪污案申訴中,檔案室稱“正卷不含偵查卷”讓律師去找原承辦人,原承辦人又說找檔案室,互相推諉;山東青島平度法院,只允許李德青的代理申訴律師“查閱、摘抄”,不準復印拍照,面對幾十本卷宗,律師表示“一個月也摘抄不完”,最后迫于無奈,工作人員只讓律師復印了庭審筆錄。這些真實的案例,實質上是將法定的閱卷權異化為司法機關可以自由裁量的“恩賜”。
表象之三:對“閱卷權”本身的惡意曲解與拖延。在高澤清、趙艾案中,承辦法官徐振凱拋出“刑訴法不允許當事人和律師閱卷”的謬論。而在當年舉國關注的聶樹斌案中,代理律師十余年間遞交54次閱卷申請,河北高院也是常以“申訴程序不允許閱卷”“還沒有最終意見”“案卷被法官帶回家研究”等理由搪塞,甚至近30次直接以“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律師不允許閱卷”為由駁回。在山東聊城賈相軍案中,律師申請閱卷,立案庭庭長竟稱“不符合法律規定”,卻又拒絕出示法條。甚至在河南商丘吳春紅改判無罪案件中,律師稱在查閱偵查卷時,還需趁檔案室人員換崗“像小偷一樣”快速拍照,自嘲歷經磨難。
這些觸目驚心的現象,無異于揭示了一個殘酷的現實:在刑事訴訟、刑事代理申訴過程中,律師首先面臨的并不是法律適用的專業問題,而是法律賦予的閱卷權被辦案機關幾乎是系統性、整體性的阻礙。
換言之,當司法系統內部形成某種“利益共同體”時,刑事申訴程序往往就成為了他們“捂蓋子”、掩飾錯誤的最后一道屏障。這樣看來,拒絕律師閱卷,正是為了防止冤情外泄,防止上級法院或社會公眾看到原審的破綻,而這種將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凌駕于司法公正之上的做法,恰恰是阻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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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局之策:
從“閱卷難”的破局到全方位保障體系的構建
破解律師代理刑事申訴“閱卷難”的困局,刻不容緩。這不僅需要司法理念的深刻轉變,更需要制度設計的剛性約束與救濟機制的暢通路徑。
(一)強化制度剛性,不折不扣嚴格保障律師閱卷權。
事實證明,目前律師閱卷難的尷尬問題,早已不是立法滯后的問題,而是為數不少的司法機關、司法人員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任性使然。
說到關于律師閱卷權的法律規定,除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已有明確規定外,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關于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法發〔2021〕3號)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得更為具體:人民法院要“積極為律師提供一網通辦服務。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服務平臺辦理立案、調解、庭審、閱卷、保全、鑒定,申請回避、撤訴,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延長舉證期限、延期開庭、核實代理關系等事務,以及在線查收人民法院電子送達材料等,實現訴訟事務在線辦理、網上流轉、全程留痕。”并且“加強網上閱卷工作,逐步為律師提供電子訴訟檔案在線查看、打印、下載等服務。對依法可以公開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請執行和國家賠償案件材料,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服務平臺申請網上閱卷。”
2026年3月9日,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在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將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的權利。連續三年與司法部、全國律協工作會商,完善律師工作機制,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內容,上升到了“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再次重申要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
毫無疑問,張軍院長報告中所特別強調的“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自然包含了對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在內的所有執業權利。
(二)建立閱卷權受阻的專項救濟與問責機制。
由此可見,上述問題的客觀存在和屢禁不止,其中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目前所有的法律規定中,嚴重缺乏的是對違反這些規定應當承擔的司法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規定。例如,對那些沒有正當理由,對于律師申請現場閱卷、線上查閱、復制案卷的,故意設置障礙、附加條件、提高門檻應當如何處理?
目前的法律雖有原則性規定,但在律師閱卷權受侵后的救濟路徑上仍顯模糊。因此,亟待出臺制裁性規定,不能只有“不得……”的宣言式條款,而應當有“違者將依法追究……”的制裁性規范。
同時,還應設立專門的律師閱卷權受阻的控告申訴快速通道,律師若遇閱卷受阻,可逐級向上級司法機關(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督察機構投訴。對于故意阻礙律師閱卷、提供虛假案卷材料或檔案管理混亂的責任人員,應依法依規給予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節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將律師閱卷權保障納入司法機關績效考核與司法責任制考核,倒逼司法人員依法履職。
(三)推行律師閱卷全程留痕與信息化監管。
在保障律師閱卷便利的同時,必須筑牢保密防線。利用區塊鏈、水印加密等技術手段,對律師查閱、復制的案卷材料進行全程留痕,明確律師的保密義務與泄密責任。同時,司法機關內部的檔案管理、案卷流轉也應全面數字化、透明化,防止出現“無存檔”“被借走”“找不到”等管理漏洞。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便捷閱卷”與“安全保密”的有機統一。
(四)加強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監督與宣傳。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定期發布律師閱卷權保障白皮書,通報典型案例(包括正面保障與反面阻撓的案例),對阻撓律師閱卷的負面案例進行公開曝光與剖析。同時,加強對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執法司法人員的法治教育與權利意識培訓,糾正“官本位”思想,樹立“法律職業共同體”理念。媒體與社會公眾也應發揮監督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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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破解“閱卷難”需要的不單是法官個人的“覺悟”
李德青刑滿釋放后“鍥而不舍地據理力爭”,高澤清夫婦“掙脫冤獄”后依然面臨“買票換刑期”的困境,聶樹斌案律師“十余年遞交54次閱卷申請”,吳春紅案律師“像小偷一樣拍卷宗材料”……他們的遭遇令人痛心,也發人深省。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不能讓律師在刑事訴訟、刑事申訴階段成為“無頭蒼蠅”,不能讓冤假錯案的平反之路被一扇扇冰冷的鐵門阻斷。
閱卷權,不僅是律師的一項執業權利,更是公民獲得公正審判的憲法性權利在訴訟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破解“閱卷難”,需要的不單是法官個人的“覺悟”,而是整個司法系統的制度重塑與理念革新。唯有當每一份卷宗都能在陽光下被審視,當每一條申訴意見都能在證據面前被認真對待,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莊嚴承諾。
司法公正,容不得“捂蓋子”;法治前行,必須破除一切人為障礙。破解閱卷難,正當其時!(桂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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