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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公告,裁定駁回謝某某、葉某某的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但是,這是一宗已通過初審,法院受理后又駁回的個人破產案例!
夫妻“破產逃債夢碎”,受理案件未必就能逃債成功
很多人以為,只要我的個人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了,破產逃債就十拿九穩了,今天這個故事就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
謝某某、葉某某是一對夫妻,根據其提交的破產清算申請材料,夫妻二人名下負債一共557萬元,負債原因是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及重大疾病。夫妻名下有一套房產,公積金、銀行存款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余額合計9975元,目前二人月收入合計約9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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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
根據謝某某夫妻的年齡和收入情況,想要還清債務幾乎不可能,即便處置房產用來還債,也無法結清全部欠款,所以才想要通過個人破產清算來實現債務豁免。
根據法院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受理了謝某某夫妻的個人破產申請,按常理說,他們的破產清算案件已經成功了一半以上。
然而,經過四個月的審查,深圳中院最終在今年4月24日裁定駁回了謝某某夫妻的破產清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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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
看到這里,我相信很多人會為之惋惜,差點就上岸了!然而,我建議大家別太善良,因為這很可能是一場妄圖通過個人破產“逃廢債”的典型案例。
精準踩中多條紅線,個人破產不是“逃廢債”的工具
根據法院駁回謝某某夫妻破產申請的公告,可以看出,駁回的理由有六條之多,所以說,這 對夫妻真的不簡單。
接下來,我就根據法院裁定駁回的理由,給大家分享申請個人破產的幾條紅線:
紅線一:“誠實”是申請個人破產的前提條件
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三條、第十四條中明確要求,依照本條例清理債權債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若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行為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而謝某某夫妻精準踩中兩條禁令,駁回申請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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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二:違反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的要求
很多人不知道,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個人破產申請,就同時發布了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的硬性要求,上述要求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有明確規定。
既然都窮到破產的境地,哪來的錢進行高消費呢,這不是典型的想要通過個人破產來“逃廢債”邏輯嗎?對于任何一個債權人來說,這都是不可接受的。
紅線三:轉移、隱匿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正常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從首次收到法院傳票都不允許轉移財產,否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在破產案件中,審查的要求必然是更加嚴格且嚴謹的。
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明確規定:
第三十三條 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境外財產也不例外。
第三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二年內,債務人財產發生下列變動的,債務人應當一并申報:
(一)贈與、轉讓、出租財產;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三)放棄債權或者延長債權清償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萬元以上大額資金;
(五)因離婚而分割共同財產;
(六)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七)其他重大財產變動情況。
既然謝某某夫妻的駁回理由中包含了上述兩條,必然是謝某某夫妻存在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所以,他們的個人破產清算被駁回,一點也不冤!
結語
綜上所述,個人破產絕非兒戲,任何人也不要妄想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就能實現“逃廢債”的目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雖然個人破產尚未在全國普及,但通過這個案例,也給那些想要申請個人破產的負債人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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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只保護“誠實而不幸”的負債人,而不是老賴“逃廢債”的合法工具!在法律這個放大鏡面前,一切虛假都會無所遁形,那些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的負債人,都將被識破并予以嚴懲!
(本文素材來源于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
對于謝某某夫妻破產申請被駁回的案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討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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