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 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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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當事人在三年前因為醉駕被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去年8月因為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在移送檢察院之前又被取保候審。請問這是否構成累犯?如構成累犯是否影響緩刑?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累犯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累犯的前罪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所詢當事人前罪為拘役,不構成累犯。相關依據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3、所詢案例,如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的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吳國雄律師的執業范圍和執業經驗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刑事辯護、海關爭議解決和海關專項法律顧問,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海關法律事務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切實的判斷力。走私犯罪辯護方面,吳律師擅長核減偷逃稅額,在多起走私案件中,取得不起訴、檢察院撤訴、緩刑的優良業績。海關爭議解決方面,吳律師以海關商品歸類、海關估價為業務核心,深耕海關法務,在商品歸類爭議、海關價格稽查等案件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包括世界五百強在內的眾多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最大限度地為客戶爭取合法權益。海關專項法律顧問方面,吳律師以豐富的辦案經驗為依托,為眾多進出口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防范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的合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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