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來咨詢的企業老板都遇到過這種情況:沖著地方政府給出的優惠政策投資,簽了招商引資協議,可后續要么遇上政策變動,要么遭遇 “新官不理舊賬”,說好的土地、稅費優惠全落空,想維權卻一頭霧水:到底該打民事官司還是行政官司?楹庭律所馬卓律師提醒大家:招商引資協議糾紛,選對訴訟路徑是維權成功的第一步,走錯了只會白白浪費時間和成本。
三招識別你的協議是不是行政協議,避開路徑誤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判斷一份協議是不是行政協議,核心看三點:
1.看主體,協議一方必須是行政機關或是它委托的組織,這是認定行政協議的基礎前提;
2.看目的,訂立協議的核心是實現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目標,吸引企業落地、發展地方經濟,本身屬于公共服務范疇;
3.看內容,協議中是否有超越普通民事規則的條款,比如行政機關是否保留了行政監督權、優益權等公法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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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卓律師明確指出,實踐中絕大多數招商引資協議,都屬于行政協議,而非民事合同。目前地方主流的招商引資模式,都是政府拿出土地、特許經營權、優惠政策等資源,吸引企業落地投資。協議內容通常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承諾的土地供應、出讓金減免、稅費優惠、落戶補貼等;二是企業承諾的投資額、稅收貢獻、就業崗位等。這些內容并非普通民事交易范疇,本質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推動地方發展的方式,完全符合行政協議的全部特征,因此維權應走行政訴訟路徑。
實踐中很多企業搞錯性質,把行政協議當成民事合同起訴,后果往往得不償失:一方面,民事審判以 “平等主體” 為基礎,但政府與企業本質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地位不對等,按民事規則審理,難以監督政府依法履職,對企業也不公平;另一方面,若法院審理后認定協議屬于行政協議,會直接駁回起訴,企業此前投入的時間、精力和訴訟成本,全部付諸東流。建議企業遭遇招商引資協議糾紛時,先厘清協議性質,確認屬于行政協議后,果斷選擇行政訴訟路徑,才能少走彎路、提高維權效率,最大限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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