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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接連發生兩次5.2級地震,并伴隨多次余震,對當地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小威脅。
天災無情,但法律有章可循。地震發生后,從房屋損毀的責任劃分,到工傷認定與保險理賠,從應急信息的發布權限,到謠言傳播的法律后果,每一個環節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僅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能讓我們在災難面前更加理性、有序地應對。
與地震相關的8個法律知識
01
地震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地震屬于“不可抗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冰雹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另外,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同時,不可抗力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政府依法采取緊急應急處置措施的核心法律依據之一。
02
新購買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損毀、滅失由誰來承擔后果?
如果開發商尚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或者滅失,由開發商承擔后果,開發商應當將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等退還給購房人。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使用的,則應當由購房人自己承擔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購房人仍有責任支付給開發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3
地震所導致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會賠付嗎?
若購買了相關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履行賠付責任。我國的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了保險責任范圍。除自殺、斗毆、犯罪、戰爭、核輻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臺風、海嘯等自然災害。如果購買的是財產保險,則需要注意保險是否將“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規定在“責任免除”條款中。具體賠付事項,還需參照保險合同的規定進行。
04
上班期間因地震而傷亡,能否算工傷?
雖然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在很多商業財產保險中地震通常被列為免責條款。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發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傷亡,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因工到地震災區出差期間發生地震而傷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05
地震后,“無主”的物件,可以據為己有嗎?
不能據為己有。暫時處于“無主”狀態的財產包括地震發生后,無人認領或所有人死亡、失蹤的財產,包括房屋、物品、現金、存款以及其他財產。對地震中發現的遺失物,基本原則是妥善保存不得據為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06
誰能發布地震預報和應急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全國范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除發表本人或者本單位對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地震發生后的余震預警、災情通報、救援進展、避險指引等所有官方應急信息,均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07
編造、散布地震謠言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地震發生時,常有人打著“預測地震信息”的旗號散布謠言,因此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會被拘留、罰款,嚴重者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地震應急處置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地震作為特別重大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法律明確規定,政府為了應急救援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依照前款規定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地震災害現場,不得破壞現場遺跡和相關證據;在災后恢復重建階段,應當配合政府開展的災情統計、損失評估、過渡安置和重建規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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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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