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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燕公子
一部匪夷所思的電影,捧回了一個匪夷所思的獎杯。
2025年9月,第73屆圣塞巴斯蒂安國際電影節上,素人演員趙簫泓憑借電影《監獄來的媽媽》一舉斬獲最佳主角銀貝殼獎。
頒獎禮上,她穿著禮服,走過紅毯,接受掌聲和聚光燈。片方興奮地宣布,這部“根據真實事件改編、原型人物真實出演”的作品將于2026年5月30日登陸全國院線。
所謂的“原型人物真實出演”,意思就是,一個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本色出演了自己的“救贖故事”。沒錯,這個罪犯,就是主演趙簫泓。
消息傳回國內,汪涵、姚晨等公眾人物先后轉發支持,為影片站臺宣傳。一切看起來都像是一個“從廢墟里站起來”的悲情媽媽的完美敘事。
然而,就在距離公映僅剩不到兩周時,輿論場徹底炸了鍋。豆瓣涌入數千條“一星抵制”短評,全網發起了浩浩蕩蕩的抵制行動。
短短幾天內,趙簫泓的微博、抖音等社交平臺賬號相繼被封禁——微博顯示“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微博社區公約》被禁止關注”,抖音則顯示“該用戶被禁止發布作品”。
姚晨緊急刪除宣傳微博,回應稱“對影片相關背景缺乏充分了解”。汪涵在凌晨發布道歉聲明,承認“未對項目背景及內容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已與片方解除一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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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監獄來的媽媽》到底講了一個什么故事?
片方宣傳文案這樣描述:女主角廖紅是一名幼兒園教師,婚后長期遭受家暴,在一次沖突中因反抗失手致丈夫死亡,入獄服刑十年。
在監獄中,她在文藝隊通過藝術活動反思過往,逐漸完成自我救贖。出獄后,她通過自立贏得婆婆諒解,與兒子重新修復親情紐帶。
而電影最大的賣點在于,女主角廖紅由趙簫泓本人出演,婆婆和兒子也由真實生活中的婆婆、兒子親自上陣。片方稱之為“真實的力量”。
聽起來像是一部催人淚下的反家暴題材電影,對嗎?
但真實案件,是另一番光景。
根據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號刑事判決書,以及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陜刑一終字第66號刑事裁定書——
2009年4月15日晚,趙簫泓與丈夫張勃因“支床”這一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并廝打,趙簫泓到客廳拿了把水果刀,一刀刺進丈夫胸部,刺破主動脈,導致丈夫當場死亡。
法醫鑒定顯示,致命傷“斜向右下入胸腔”,符合蓄意捅刺特征,非失手誤傷所能形成。死者身上無防衛性傷痕,趙簫泓體表也無挫傷或毆打痕跡。
合租室友、雙方弟弟等多位證人證實,夫妻二人關系基本正常,不存在長期家暴的情形。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趙簫泓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趙簫泓提出的“家暴抗辯”,因證據不足被陜西省高院逐一駁回。判決書中沒有任何一字提到“長期家暴”“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這不是什么“失手反殺”,而是一起因生活瑣事引發的故意傷害致死案。
然而電影將“支床爭吵”改成了“長期家暴折磨”,將“主動持刀傷人”改成了“絕境被動反抗”,將“故意傷害致死”改成了“無奈失手殺人”,還憑空編造了諸多家暴情節。
影片結尾,女主角出獄后站在陽光下,完成自我救贖,與婆婆相擁而泣。而現實中的趙簫泓出獄后,根本沒有和婆婆、兒子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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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最令人憤怒的,其實并不是藝術改編與真實案件之間的差距。如果一部虛構的反家暴電影,哪怕再煽情,只要不打著“真實”的旗號,觀眾也能接受。
真正踩到紅線的是兩件事:
第一,失德藝人尚且有封殺之例,一個背負命案的罪犯,憑什么能把自己包裝成英雄,靠著自己的罪行名利雙收?
讓我們看看西方是怎么處理這類問題的。美國早在1977年就出臺了著名的“山姆之子法”, 禁止罪犯通過出售自己的犯罪故事(寫書、拍電影、接受付費采訪)牟利。
這項法律誕生的背景是:連環殺手大衛·伯科維茨被捕后,有出版商想高價購買他的故事版權。社會震怒——一個殺害六人的惡魔,居然想靠殺人的經歷賺錢?
紐約州于是通過立法,關閉了這條道路。此后,美國已有27個州效仿出臺了類似法律。
歐洲雖然沒有專門的“山姆之子法”,但影視行業有一條不成文的鐵律:真實犯罪案件改編,必須由專業演員扮演。
罪犯本人絕不能以主角身份參與拍攝,更不能通過商業發行盈利。哪怕是拍攝罪犯出獄后的紀錄片,也大多是第三方視角,收益受到嚴格監管。
2022年,網飛推出劇集《怪物:杰夫瑞·達默的故事》,由專業演員扮演殺人犯達默,尚且因“給受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創傷”而遭到全美輿論的猛烈批判。
受害者家屬直言“我們從未被聯系,他們只是拿我們的痛苦賺錢”。可以想象,如果美國有一部由達默本人出演的劇情片,會在社會上引起怎樣的軒然大波。
這就是西方社會數十年來死守的一條倫理底線:可以拍兇手、剖析罪行、深挖犯罪根源,但絕不允許真實的兇手本人,以主角身份重回公共敘事中心。
因為一旦越界,就等于向社會傳遞一個信號——犯罪可以被資本化,惡行可以被商業化,暴力可以被流量化。
一個身負命案的人,最終憑借自己的惡行登上了大銀幕,拿到了獎杯,走進了聚光燈,那這個社會的價值導向將徹底傾斜。
而《監獄來的媽媽》,恰恰越過了這條連向來以開放包容自居的西方,都不敢觸碰的底線。
更嚴重的是,根據我國規定,任何商業電影從業者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服刑期的罪犯顯然不符合這一要求。
而且一個人因犯罪被判刑,失去自由本身已是對其行為的懲罰,但不代表他可以用這段歷史來牟利。
如果犯罪經歷可以被包裝成“勵志故事”來博取掌聲和金錢,那無異于告訴公眾:犯罪不但不會被徹底清算,反而可能是一條名利雙收的捷徑。
試想,這樣的影片若真能上映大火,是不是在鼓勵扭曲的價值導向?
第二,這部電影的整個拍攝過程,本身就涉嫌嚴重違法違規。
導演秦曉宇在接受采訪時坦言,影片從2018年6月開始籌備,最初是以“拍攝監獄教育改造紀錄片”的名義申請并得到了司法部相關部門的批準,才得以進入監獄拍攝。
然而實際拍攝中,采用的是“按劇本分鏡調度、一條不滿意就重拍”的故事片工作方法,最終成片也被本人承認為“故事片而非紀錄片”。
這種“報備紀錄片、實拍商業片”的操作,本質上是典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不是商業片場,以公益紀錄片的名義獲批,最終卻將素材用于商業盈利,既違背了審批的公益目的,也嚴重擾亂了監管秩序。
而趙簫泓本人是在服刑期間參與拍攝的。我國有明確規定,嚴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參與營業性演出及商業影視拍攝。
此外,趙簫泓于2020年6月提前釋放,但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期持續到2023年6月。《刑法》明確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含言論、出版自由,商業電影發行顯然屬于禁止范疇。
一個服刑期間參與商業拍攝、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持續參與影片制作、宣傳甚至出國領獎的人,究竟是如何一路綠燈的?誰批準的?流程合規嗎?這背后是否存在默許變通甚至利益輸送?
更離譜的是,影片2019年就已開機拍攝,直到2021年才完成備案立項。根據《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三條,備案是攝制前的法定前置程序,不得倒置。
這種典型的“先拍后備”操作,已構成程序違法。
一部靠謊言堆砌的電影,終究會被真相戳穿。一個靠犯罪經歷收割名利的人,終究會被社會唾棄。我們需要追問幾個問題:
其一、篡改司法事實、將故意傷害美化成“家暴反殺”,這是藝術創作還是公然歪曲?法律尊嚴何在?
其二、以紀錄片名義獲批進入監獄拍攝,最終卻拍成商業故事片,這是程序違規還是蓄意欺騙?誰在默許?
其三、服刑期間擔任商業片主演、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出國領獎,究竟是憑哪條法律開的綠燈?審批環節是否存在失職甚至權力尋租?
其四、“先拍后備”、程序倒置,卻最終拿到了公映許可證,監管鏈條上的漏洞到底有多大?
目前,國家電影局已回應稱“正在處理”,上海市電影局也已跟進。調查要穿透迷霧,還公眾一個真相,更要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公眾接納真實的苦難,但絕不縱容虛假的洗白。社會包容改過自新,但不意味著美化犯罪。
法律的尊嚴,不只在于條文的具體規定,更在于違反規定時有人追問、有人擔責。
當罪行都能被公然美化,公平正義的根基也就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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