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2026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做優增量、盤活存量”要求,自然資源部與國家林草局于2026年3月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自然資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6〕38號,下稱“38號文”),提出要建立健全新增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掛鉤機制,從政策層面逐漸刻畫出我國城市土地管理的范式轉換——從“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更新”的產權重構。
![]()
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這一轉變,與城市更新的內涵、要素不謀而合,通過存量和增量良好協同,推動城市發展從依賴新增土地向盤活存量空間轉型。圍繞“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要求,接下來,我們嘗試從38號文新規切入,探討土地政策調整對城市更新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影響和挑戰。
一、用地邏輯重構:不盤活,無新增
1.新增建設用地與盤活存量土地直接綁定
38號文第十條明確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原則上不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同時強調“年度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盤活存量土地面積。”這規定將新增指標的獲取與存量盤活成效直接綁定,破除了過去數十年城市擴張的核心循環:先征收轉用形成新增建設用地,再招拍掛賣地,拿地后商業開發,再爭取新指標賣地……實現城市擴張。
38號文“增減掛鉤”用地政策,迫使地方政府、產業投資人等項目參與方不得不轉向舊城改造、低效用地再開發、收回收購閑置土地等城市更新領域以謀求更大發展空間。這樣一來,使得城市更新作為城市內涵式發展的“可選項”變為“必選項”,也將成為引領未來十五五期間的投資主線。
![]()
張園 圖源:上海靜安
2.無序擴張迎來剛性約束
國土空間規劃中“三區三線”劃定功能分區+邊界管控,解決“哪里建設、哪里種糧、哪里保護”的核心問題,并為此配套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管控等制度設計,這意味著城市無序擴張的物理空間已被依法鎖定,過去增量擴張的傳統發展邏輯已無持續發展的可能。
該等配套制度設計,與38號文“增減掛鉤”用地政策相互協同,共同引導向存量用地要效益要產值。
3.向存量要收益
新增建設用地原則上不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切斷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發展模式的路徑依賴。轉型意味著財政收入結構將發生深刻變革,并逐漸朝向“向存量要收益”,即通過城市更新盤活低效用地,依托產業導入、商業運營實現土地價值再次異化變現,以穩定財政增長。
在此語境下,盤活存量用地的中央部委及地方政府相關政策將相繼配套到位,試點也將相繼展開,均會進一步強化增存掛鉤政策的約束,最終實現更新盤活存量看增量的內涵式財政增長。
二、盤活存量用地的三個核心痛點如何解決?
38號文及其配套政策,正在為盤活存量用地掃除實施障礙,特別是在規劃管理、歷史遺留用地處置、零星土地供應方面,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起到積極的正向推動作用。
1.規劃管理與市場需求“動態適配”
規劃調整滯后、審批流程繁瑣,是城市更新項目推進中的核心堵點。38號文第二條、第三條作出了突破性部署:建立規劃動態維護機制,在不突破“三區三線”約束性指標的前提下,可對總體規劃進行年度動態維護,正向優化規劃分區、邊界與重點項目清單;同時簡化規劃許可手續,對納入清單且在“一張圖”上落圖落位的重點項目,可直接出具規劃許可意見,不再單獨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手續。
這一機制實現了規劃不再是“一劃定終身”的僵化約束,而是與市場需求動態適配,兼顧了規劃剛性與彈性。也與自然資源部《支持城市更新的規劃與土地政策指引》相呼應,通過“更新規劃單元”“更新實施單元”分層編制、分層管控,突出精細化和落地性,適應發展和更新的不確定性。
![]()
田子坊 圖源:上海黃浦
2.歷史遺留違法用地“承諾處置”破局
歷史遺留違法用地問題,是諸多城市更新項目無法啟動的核心障礙。部分地塊因歷史政策調整、手續不完善等原因存在違法用地、無證用地等情形,違法處置、追責罰款、補充手續等環節,周期漫長。
38號文第四條給出了明確的破解路徑:非項目主體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違法用地(林、草),由市縣人民政府承諾處置到位即可開展報批。這一制度突破有效減輕了更新統籌主體的負擔,優化流程、省事提效。
3.零星土地統籌利用的“10%政策紅利”
零星土地因規劃不符導致無法集中連片開發,成為制約更新項目推進的重要瓶頸。并且,此類地塊單獨開發利用的經濟價值不足,而整合納入更新項目后又面臨調規周期長、無法落實用地指標等難題。
38號文明確此類零星地塊可按規定辦理新增用地審批,納入項目統籌開發,有效破解了地塊整合難題。10%的面積限制,既保障了存量盤活的核心導向,又為項目資金平衡提供了拓展余地。
![]()
徐匯濱江 圖源:上海徐匯
三、政策落地后的現實難點
38號文雖然掃除了更新項目利用存量地的部分法律障礙。但圍繞更新項目土地資源要素的供應,依舊面臨著土地利用效率與產權人權益保護的沖突問題。比較常見的糾紛有:低效地收回、土地置換定價、歷史遺留確權等爭議,也將成為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過程中常發爭議。
1、“低效用地”認定問題
同樣是作為存量建設用地,低效用地從2013年原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印發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中首次提出,至今已十余年仍舊停留在政策認定層面,且在實踐中“低效”二字的界定往往存在較大解釋彈性,由此衍生出產權認定、實施保障機制不健全等系列問題。當行政機關集“運動員”與“裁判員”于一身時,可能導致認定標準向有利于推進征收的方向傾斜,并不利于更新項目的順利推進。
對此,后續除了在更高層級予以立法認定外,還應當在政策層面以及制定更新方案、推進產權歸集等過程中構建認定程序的公眾參與機制,必要時引入司法審查機制,保障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與異議權,切切實實的去落實多元共治。
2、土地置換中的公平補償問題
以南京某片區的工業用地置換糾紛為例,置換方案確定的協議價嚴重低于片區周圍市場價,可能構成對產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未實現公平補償,既阻礙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實施進程,也未實現各方多贏局面。
隨著運用股權收購、作價入股、物業轉讓、以房換地等多元化實施更新項目的產權歸集,需要同步完善地價計收、收益分配、稅費優惠等配套規則,逐漸形成健全、合理、公平的產權歸集補償機制,切切實實的去實現多元共享。
3、歷史遺留問題的產權確權困境
正如本文上述提到的歷史遺留用地、無證用地等,多是因當時法律法規、政策不完善,或基層審批、登記管理不規范,而非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房屋土地未辦理審批手續或產權登記的情形,這些問題涉及不動產登記制度與城市更新政策的銜接。
實踐中,先于《關于進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的預告登記,已有地方探索“產權預登記+分期確權”模式,允許居民簽協議后預告登記,歸集產權項目簡化材料、合并環節,都是有益嘗試,值得肯定與借鑒。
![]()
外灘1號 圖源:上海黃浦
結語
38號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城市土地利用政策正在經歷從“增量擴張”到“存量賦能”的轉變,它意味著土地利用“增存掛鉤”機制逐漸成形,也使得城市更新作為城市內涵式發展的“可選項”變為“必選項”。在乘38號文及配套政策紅利推進更新項目時,既要激活存量土地的價值潛能,也要保障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共利益與產權關系人利益的動態平衡。
文章作者:“上海城市更新”特約撰稿人 黃艷華、張留雨
責任編輯:胡珊毓
策劃審核:夏 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