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律師自執業以來,承辦案件逾百件,在刑事辯護領域深耕多年。近3年辦理刑事案件47件,辯護成功率超75%。下面以他代理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為例,看看他是如何通過證據和情節為當事人爭取權益的。
"被告人劉X在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間,明知上家資金系犯罪所得,仍按要求從青島前往濟南,提供名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手機用于收款、轉賬,并到銀行取現,協助轉移詐騙資金365000元,從中獲利2432.8元。2024年5月8日,劉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扣押作案工具,凍結涉案賬戶,截至2024年9月18日賬戶內余額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劉X家屬代其退賠50000元。公訴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起訴,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若一審判決前退贓退賠可適用緩刑,劉X自愿認罪認罰。
最初,當事人掌握的證據有主動投案的記錄、如實供述的筆錄、家屬退賠的憑證等。但關鍵的從犯認定證據需要進一步補強。陳健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開展工作。他收集劉X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證據,證明劉X并非犯意發起者,未實際占有贓款,僅按上家指令提供賬戶和取現,以此準確定性劉X的從犯地位。同時,律師強調劉X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的事實,全力爭取自首認定。此外,律師積極與家屬溝通,推動在判決前退賠5萬元,滿足緩刑條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還精準把關認罪認罰具結書,確保公訴機關將“緩刑”作為附條件的量刑建議。
在庭審中,這些證據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從犯認定,對方可能會提出劉X在犯罪中有積極行為不應認定為從犯的質證理由。律師則回應,劉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只是提供協助,未參與核心決策和分贓,符合從犯特征。對于自首認定,對方可能質疑劉X供述的真實性,律師則強調劉X到案后無隱瞞或翻供,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對于退賠情節,對方可能認為退賠金額未覆蓋全部損失不能從輕處罰,律師則指出退賠體現了劉X的悔罪態度,應酌情從輕。
最終,法院認定劉X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部分退賠等情節,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同時將凍結賬戶內款項發還被害人。
陳健律師在處理證據問題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論。一是優先準確定性當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從犯等情節;二是全力爭取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的認定,及時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三是積極推動退賠等行為,滿足緩刑等條件,同時精準把關認罪認罰具結書,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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