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3日,我在網絡上發表了一篇《天津高法咋對一本院鑒定不敢作出信息公開》的文章,今再發表一篇《天津高法這份無資質和簽名的偽造鑒定何日能撤銷》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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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篇文章大家均承認天津高法超過35日未對我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構成程序違法,但對我提出的天津高法不敢作出公開答復的質疑,則認為是屬于我的主觀指控,認為即使天津高法不答復也不直接等同于承認造假,這也可以說是我今天再次發文的用意。我認為我的這個主觀指控是有法律作為強大后盾的,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47條明確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帶鑒定人的相應資料說明”。但在天津高法的這份鑒定書中,既沒有鑒定人的簽字,也沒有鑒定人的資質說明,顯然已構成嚴重違法。所以說不論是天津高法答復與否,該份鑒定屬于嚴重違法已是鐵證如山,既然如此,我也就是在依法指控,而不是僅出自我個人的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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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該鑒定依法無效,那么天津高法顯然已涉嫌枉法袒護,本應是罪加一等,也無需再繼續申訴,因為就是申訴到哪里,也不可能作出該鑒定合法的答復。再者說這也并非是僅供內部參考的鑒定,而是導致了22年刑判的公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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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沒有鑒定資質,明明沒有法醫簽名,明明隱匿了多處重傷傷情,明明使受害人長期蒙冤,可為什么天津高法卻長達22年不予糾正,甚至都不敢作個公開答復?是相關法規并不明確,還是在天津法院可不予執行?也有人認為我應直接找相關部門申訴,可是我已經申訴了長達22年,人的一生能有幾個22年?該申訴的機構我都已申訴無數次了,有的是石沉大海,而有的則是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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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今我只有用事實、用法律為我兒子維權。我的父親張文海是個老八路,從14歲開始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和抗美援朝,老人在2020年6月2日臨去世的時刻,還最后一次撫摸著他唯一孫子張復生那變形的面部難過的說,難道在天津就沒有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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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今天再次發文,目的就是再次質問天津高法為何有法不依,法律規定鑒定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資質,你院為何竟違法出具沒有鑒定人簽名和資質的鑒定?并導致了長達22年的刑事錯案。法律規定申請信息公開的期限是20天,你院為何在35天后也未予回復?這絕不是簡單的違法,而是對錯案的袒護,依法應當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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